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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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及志愿者相关补贴等。
(三)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
即社会组织开展与业务范围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四)能力建设费用。
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支出,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等。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团局等职能部门人员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团局。
第二章申请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主要为经本区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范围:
(一)与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四类社会组织;
(二)公益性、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及科技类、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
(三)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扶持和政府资助两大类。
第三章项目扶持
第九条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
社区民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和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保护等社区社会保障事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优生优育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网上便民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其他涉及民生的服务。
第一十条每年年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向各方征集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后形成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
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设计并承接社区民生服务项目。
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
第一十一条每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依据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和实施内容审核确定。
第四章政府资助
第一十二条社会组织正常开展与其章程相符合的业务活动的,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一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首次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吸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作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年4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已享受人保部门就业补贴的除外)。
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享受1名人员经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一十四条社会组织参与规范化建设评估,首次获得1A、2A、3A级、4A级、5A级评估等级的,可分别获得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若在下一轮复评中获得更高等级的,获评后补足相应奖励经费。
复评中3A以上保留原有等级的,给予0.5万元的复评奖励。
第一十五条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可分别获得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社会组织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等各类荣誉的,可分别获得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同一个社会组织获得多种荣誉的,奖励就高不就低,只计算一次。
第一十六条各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服务、管理、预警作用;
发挥枢纽管理职能,在实施能力培训、项目开发、政策创制、创新服务等事项中发挥作用明显的,经评估认定,给予5-8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项目扶持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4月提出申报,提交《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请审批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签署审核意见,确定财政扶持的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资助申请审批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开办费补贴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当年10月后成立的,于次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员经费补贴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另需提交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当年度1月起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自当年度1月起社会组织工资发放清单;
(三)申请荣誉奖励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当年10月后获得荣誉的,于次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另需提交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十九条规范化建设评估奖励、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补贴,由区社团局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报告进行汇总整理;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确定补贴或奖励单位及扶持资金。
审议通过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单位指定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各项补贴与奖励情况的审议,并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扶持经费、各项补贴与奖励的实施,申报材料的受理、汇总及办理结果的反馈。
第三方评估机构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委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的初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在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
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松民〔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资助申请审批表
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项目简介
实施方案
社会组织申明
本单位保证申请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均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专项资金工作小组
审议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资助申请审批表
社会组织申请
申请类别
和金额
类别名称
金额(元)
□开办费补贴
□人员经费补贴
□规范化建设评估奖励
□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年度考核奖励
□荣誉奖励
合计
社会组织
申明
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提交材料清单
收到以下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归还(在括号内打√):
1.()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工作人员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6.()社会组织工资发放清单;
7.()年终考核报告;
8.()评估等级决定书;
9.()荣誉证书;
10.()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工作小组办公室经办人签名:
专项资金工作
小组办公室
审核金额(元)
专项资金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