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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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核定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对招标投标履行结果实施监督;

(四)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定期对不良行为进行发布;

(五)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六)对建设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调、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申报管理;

(四)配合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招投标工作规程

第七条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条招标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应从资格、信誉、资金等方面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二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用,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说明或者修改的,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应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招标监督。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应经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统一打印发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将预提的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并按时缴入劳动部门专户。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手续时,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提供经其备案的申请人的招投标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为相关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立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其中设备、货物、监理服务等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设定的业主考察分不得超过3分。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严格管理,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也不得要求打入信誉金等方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会议应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并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其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接受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县监察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广泛的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评标专家的进入和清出机制。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2)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自联系的;

(3)不按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4)明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5)连续三次拒绝参加中心相关项目评标的;

(6)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项目临近竣工并已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才可参加下个项目投标。

投标项目经理以投标报名登记时的项目经理为准,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施工期间需要更换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局同意,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招标人以垫资、BT(建设—移交)或者以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督和管理。

采用BT方式进行建设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禁止以垫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二十九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联合县监察局等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未经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招投标管理重要手段,适时进行公布。

第五章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1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固镇县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全县乡镇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投融资和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县本级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随同年度综合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下达。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三)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六)制定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与确认;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宏观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依法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县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

(四)编制、审核、汇总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五)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县辖区内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县政府采购监督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核准具体的采购方式。

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

第十条实行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一)采购人依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向县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对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四)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抄送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县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

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消进入供应商库的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拒绝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固镇县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乡镇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履行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对国有产权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四)审核国有产权交易方式;

(五)建立和管理国有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和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并定期发布不良行为记录;

(六)对国有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受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同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定国有产权交易方式;

(三)受理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国有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一)受理国有产权交易的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报名,对产权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或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按规定方式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第三章进场交易范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要进场交易,并接受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产权转让程序

第八条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审批。

国有产权转让的申报审批,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固政[2008]35号)规定办理。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对职工安置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同时抄送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进场。

国有产权转让方向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产权交易文件和资料,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核产权交易方式。

(四)开展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方应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五)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国有产权交易:

(一)国有产权持有人与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二)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转让方资格、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产权转让方,并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三)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和县招标投标专业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登记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

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征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意见后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人和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拍卖机构;

(六)国有产权转让后,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由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和拍卖机构负责与转让方办理结算、交割;

第十条

国资、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为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提供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经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章国有产权交易监督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产权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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