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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被动安全法”没有“主动安全法”有效,但由于各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我们目前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日常所进行的工作仍旧就多采用“被动安全的方法”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简洁地阐述一下安全工作的程序就是:
用“被动安全”或“主动安全”的工作方法,去控制或缓和(或从源头消除),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隐患)以预防在“意外”和“突发性”的情况下,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中的关键就是:
控制,缓和消除“危险因素”也就是“隐患”。
因此,从根本上说,安全工作就是围绕着“隐患”在进行工作,不论是用主动安全的方法,从源头消灭隐患,还是用被动安全的方法,在过程中控制或缓和危险因素。
为什么在安全工作中一直咬着那些小小的隐患不放呢?
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不太理解。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事故是怎样形成的。
和其它事物一样,事故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
内因和外因。
在这里,内因就是存在于生产系统,设备,管理,人员素质等内部的危险因素(隐患);
委员外因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在事故中出现的那些所谓的“巧合”和“意外”。
这些内因在适当的条件下,在这些“巧合”和“意外”的诱发下,就形成了事故。
如果不相信,大家可以去查一下所发生过的事故是不是这样。
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想去控制或消除那些凿摸不定,随机性很强的“巧合”和“意外”是不太容易的,相比之下,去发现,控制或消灭那些存在于事物本身的“隐患”是可能的。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揿住“隐患”不放的原因。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同志对待“隐患”的态度值得磋商:
他们不是在围绕着“隐患”进行工作,而是设法绕开“隐患”去工作。
举几个例子:
一天,某单位因工作需要登高作业,操作人员要求开登高证,但开证人员却说“没有证,你就说我不知道”。
潜台词就是:
我不开证,我不知道,出了事我就没责任了。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绕着走的现象。
其原因是没有弄清楚“危险作业”开证的目的是什么?
开证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查找在这个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的过程,因为,开证时,有关人员要签字认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即使从个人利益出发,相关人员也要去查一查在自己所承担那个范围内是不是存在问题,需要采取什么相应的安全措施。
其结果就是通过多方面,多个与这次危险作业有关的人员,从多角度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达到消除作业过程中隐患,保证安全作业的目的。
还有些同志,现场也不到,措施也不全,也能大笔一挥,把“作业证”开出来。
在这里再重申一次:
“作业证”的本身仅仅是一张纸,一张督促有关人员检查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检查表”,它不是“护身符”。
隐患是客观存在的,想绕开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讲句不好听的话,想绕开隐患走的想法,充其量也就是阿Q精神在安全工作上的表现——“自己安慰自己”。
之所以有这种情况的存在,除了思想认识问题外,可能还有一个如何确定隐患和对隐患后果的判断问题。
这是一个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对隐患重视程度的问题。
下面说一下判定隐患的方法。
正确地判断安全隐患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伟大理论在这里有点不太好用。
因为我们不可能为了要证明一个隐患到底是不是真的会成为事故,而去实践一下。
在亚邦的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用“实践”去求证隐患的事故:
两个工人对明火是化工厂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大相信,对蒽醌可以着火不大相信,为了实践一下,他们用打火机去烧烘房墙壁上的蒽醌飞花,结果,打火机一亮,烘房烧光了,造就了亚邦历史的第一起事故。
这是一个沉重的笑话,也反应出一些同志在隐患问题上的一些幼稚想法。
那么,如何去科学的判断和确认安全隐患呢?
根据上述定义:
凡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都是隐患。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三个字就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发生。
国家在制定有关安全规程、规范也都是以“有可能”为出发点,而制定出相对应的措施。
如:
《高处安全作业规程》中对高处作业的定义就是这么下的:
“凡距堕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堕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个“有可能”,即,确定“有可能”的依据是什么?
“有可能”不是凭空捏造的,不是凭某人的主观意志所确定的。
确定“有可能”的依据一般是由两个方面组成:
一是理论依据,就是对诸如物质的物化性质,设备的各种参数进行计算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甚至还要考虑到环境的一些影响。
如,一个使用时间较长的金属压力反应釜,通过对它的壁厚的测量,对安全附件的检测,对腐蚀余度的计算,对材质有关数据的计算,对反应介质可能产生压力的计算,经过综合分析后就可以确定这台反应釜是否“有可能”发生破裂的情况。
如果有,就可认定该设备存在“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反之,则可在理论上认为该设备在正常工艺条件下运转是安全的(不包括非正常条件);
另一个是“案例比较法”:
即与发生过的,相类似的事故,进行比较,看所比较的体系是否也存在着类似引发事故的那些因素,如果有,就存在“有可能”的危险,存在的相似因素越多,“有可能”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两种方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实践中,第二种方法有时比第一种方法更直观,更可靠。
因为事故的本身就是危险因素(隐患)在某种意外因素,甚至是多种意外因素诱发下爆发———导致事故的发生。
而理论计算是很难全面地考虑到这么多的“意外因素”。
举一个真实的例子:
亚邦2001年7月10日发生的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两人的重大事故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从理论上讲,一个产生硫化氢的系统与一个产生氯化氢的系统之间,用五只阀门进行切断后,两种气体无论如何也不会相互串到另一个系统中去的。
但两个可产生不同有毒气体的系统,共用一套吸收系统的本身,就形成了安全隐患。
但是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它可能不会形成事故,事实上,由于几个难以想到的意外,同时叠加在了一起,诱发了这个内因,事故就切切实实地发生了:
第一个意外:
缓冲槽上的阀门。
因该单位过分追求节约,再加上按装人员不认真,从废料堆里随便拣了一只阀柄与阀芯实际上已经断开的阀门装上了,造成:
表面呈现关闭状态的阀门,实际上是全开的;
第二个意外:
由于人的因素,三只应该关闭的塑料阀门却没有被关闭。
第三个意外:
唯一呈现关闭状态的一只阀门,又因质量问题发生内漏。
(结果导致,五只阀门切断不了一根几乎没有压力的气相管道)。
第四个意外:
又因为工艺条件和硫化氢气体本身的性质所定,使得生成的硫化氢都是高浓度的硫化氢气体,泄漏到事故釜内后,都沉入到釜的下部。
第五个意外:
由于按装上的问题,使得这只釜的人孔低于楼面以下约30公分,造成,即使人蹲在地上,也无法闻到釜内是否有气体,再加上高浓度的硫化氢气体具有嗅觉麻痹的特点,就更难于闻到硫化氢的气味了。
第六个意外:
这是一只已经停产半个多月,并且早已洗的干干净净而且前两天还进去检查过的,并且从工艺上讲,无法产生硫化氢的一只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将它与硫化氢相联系的停产设备。
第七个意外:
该单位的安全意识也实在太差:
既没有安全带,又没有防毒面具,连防毒口罩的型号都不对。
进入5米多深的反应釜竟然没有梯子。
第一个人是顺着绳子爬下去的,当感觉不对时,手一松就掉到釜底,拉都没办法拉,在最后的时刻,失去了最后一线救援的机会。
第八个意外:
第二个受害者与第一个受害者又是亲戚,由于亲情原因,导致他救人心切,尽管已有人提出不要随便再下去的警告,但他仍然在未找到防毒面具的情况下,顺手在地上拿了一个连型号都不对的防毒口罩下去了。
第九个意外:
正好碰上一个不懂技术,不负责任的厂长在现场指挥,又亲手将第二个本不该死的人送了下去,导致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在这个事故中1—7的七个意外只要有一个不同时存在,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后两个意外只要有一个不同时存在,这个事故就不会扩大.但事实上这九个意外(也就是外因)同时作用到这个两个不同系统共用一个吸收系统的安全隐患(也就是内因)上,引发了这次死亡两人的重大事故。
这些导致事故的因素,如果你仅从理论上去推敲、分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些包括着人的操作、意识上的疏忽、亲情、设备、装备、按装、管理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九个意外,更不会想到它们会同时叠加在一起,并且会同时爆发。
——这就是绝大多数事故事发生时都离不开的三个字“巧”和“意外”。
因此,仅从理论上去判定“隐患”是不完整和不可靠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同志至所以对“隐患”判断不准,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很大的原因就在这里————过份相信“理论”。
还有一个影响人们对“隐患”重视程度的问题,是人们一些习惯思维:
咱们中国人是礼仪之邦,对人,对事大都愿意从好的方面去想,同样,对待“安全隐患”也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认为它不会这么巧、不可能都凑到一起、不会发生事故、再加上人们的侥幸和赌博心理,于是形成了对待“安全隐患”能拖则拖,能不整改就不整改的情况。
但是,事故就是由于这些很小的,很不起眼的危险因素很“巧合”地组合在了一起,在很意外的情况下演变成为事故。
如果不是由于“巧合”和“意外”所发生的事故,那就是“破坏”了。
安全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很多,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找出“隐患”,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推论,这些“危险因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是否有可能演变成事故,如果有,我们就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去“预防”事故,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而不是相不相信的问题,更不是要让事实去证明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同志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摆不正防范隐患与生产需要的关系。
老是将两者对立起来。
有一位同志对我说:
“施总,你这么抓,我们就不好做了。
”言下之意:
安全防碍生产了。
事实上,安全工作不但不防碍生产,反而是要让你生产的更顺利,更有效益。
尽管它可能要麻烦一些,表面上看不出效益,甚至可能还要些投入,但它的潜在效益是无法计算的。
近期,二分厂在距贮存着甲苯的蒸馏釜和甲苯贮罐,分别只有1米和4米左右的地方,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后,安全地动了火,成功地对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
后又在加氢车间不停产的情况下,安全地进行了增加一台加氢釜并与系统联接的扩建工作,就是一个安全为了生产的很好说明。
“申联”大年初一爆炸,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就是一个生产不安全的案例。
最后,希望大家记住:
1.“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
2.“事故”的本身就是“意外”,没有“意外”就不存在事故。
不考虑“意外”情况的出现,就没有去做安全工作的必要。
良好的愿望替代不了“意外”存在的事实。
3.“隐患”是造成事故内在因素,不整改“隐患”就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4.要正视“隐患”,解决“隐患”,不能躲避和绕开,更不能自欺欺人,视而不见。
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
为了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和本人的安全,及家人的幸福。
我郑重承诺:
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关爱生命,关注健康’”;
严格遵守厂规、厂纪,服从管理;
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做到“三懂、三会、三不伤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别人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保证不发生违规、违纪、违章的“三违”行为;
并阻止和汇报他人的不安全行为。
为安全生产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守信为荣弃信可耻
承诺人:
年月安全必读
为什么危险区域不能吸烟?
为了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利益,最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的决定。
对此,绝大多数职工都能理解和支持,因为这毕竟是有利于职工自己生命、健康的好事。
但也有一些职工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对此不理解。
他们认为:
在危险区域里都可以进行电焊、气割等产生大量火花的危险作业,我抽一根香烟又有什么关系?
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
为了解决这部分同志的认识问题,现将其中的道理给大家讲一讲。
首先,大家要明确,电焊和吸烟是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火种:
电焊(气割)属于固定火种,而吸烟是属于游动火种。
由于这两种火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所以它们的危害程度和管理方法也不同。
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电焊、气割:
属于固定火种,它是由于生产需要而不得不进行的一种作业方式。
因此,国家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和操作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证作业时的安全性。
主要措施和目的是:
1.固定动火位置(范围)。
其目的是:
达到便于控制,便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目的。
如,采取隔离措施,用接火盘接住散落的火星等。
2.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认可。
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从不同的角度,找出存在于动火过程中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
当班化工操作负责人签字的目的就是:
如果一旦发生泄漏,或进行转料等有易燃易爆气体外溢可能的操作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3.在动火点上,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护,并配备水枪、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以备急用。
4.动火前进行测试。
判断该区域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是否在安全范围内,是否可以动火。
等等……
〈二〉烟头:
1.烟头属于流动火种,它流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A.随人流动。
B.随风流动。
由于它的流动性,决定了它的不定性、随机性,而使得它无法有效的管理。
2.烟头的温度很高,其表面温度可达250度左右,中心温度可达700度左右。
这个温度已远远超过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燃点,换句话说,一个烟头足以引燃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
3.烟头具有阴燃(即保持长时间不熄灭)的特点,再加上它体积小,不易被发现,因此烟头的隐蔽性较好.
3.由于工艺和设备的原因,无论那个化工厂都不能保证不发生程度不同的泄漏事故。
由于烟头的流动性、隐蔽性和它所具有的阴燃性,导致烟头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着较高的温度,如果遇到易燃易爆的泄漏物,就有可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
这方面的案例实在太多。
下面请看因一只烟头造成:
54人死亡,70多人受伤的吉林中百“2.15”特大火灾事故的肇事者的自述。
诚恳地告戒那些贪一时之“口福”,图一时之“快活”的同志:
世上什么都能买的到,唯有“后悔药”买不到!
千万不要做出因小失大,悔恨终身的蠢事!
(转后页)
七月份安全例会(发言稿)
〈一〉本月安全工作小结:
A.本月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是:
全面实施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的措施”。
从执行的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好的,效果是明显的。
更重要的是,从执行这个规定前后的变化和规定执行的过程所反应出的问题,能让我们得到一些安全工作上的启示。
大家可能不会忘记原来我们的危险区域的烟头情况:
一分厂的烟头离车间最近处只有3—4米距离,后处理车间的按装现场,一次就发现几十只烟头;
二分厂的情况就更严重,由于二分厂的危险因素相对要多一些,因此禁火工作更显得重要。
但由于一些原因(如基建工地等问题),使得游烟问题成了二分厂的一大“景观”:
危险区域里的烟头随处可见,易燃易爆液体危险品的接驳处附近有烟头,加氢车间旁边有烟头,联苯车间边有烟头,浴室里有烟头,更严重的是:
一些同志对此已经有些麻木了,有些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一说到禁烟,困难一大堆,有的同志反而给“香烟头”讲情——这里离车间还远;
车间那一头才是危险的等等……。
有一次我要到浴室去检查,一位同志先跑了上去,等我上去时发现他的手心里握的是香烟头,我也只能苦笑一下。
公司的通知是7月1日发出的。
发出以后,一分厂逐人打招呼,传达到每个人。
二分厂的情况不清楚。
10号正式开始检查。
第一天,一分厂的每个男职工我都去摸了口袋,出乎我的意料,一只打火机都没有发现。
(我原来估计有一——二个喜欢顶风的可能要搞一下)。
11号,12号我连查三天,一只都没发现。
二分厂,第一天我就在浴室现场抓住两个顶风抽香烟的,在车间没收了两只打火机。
第二天又在车间里没收了三只打火机。
此后我同二分厂的有关领导交换了意见,要求加强检查,尤其对重点位置进行不定时的检查。
同时二分厂也果断地将违章吸烟的两名职工开除处理,张东彪同志又多次亲自检查重点位置(包括晚上),也就是几天的时间,情况明显改观。
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本单位有人带火种进入车间,也未发现有人在浴室抽烟(但有吸烟的迹象),目前二分厂区域除了基建工地以外,一分厂区域除办公楼附近,还没有发现烟头。
短短的十几天,整个公司的吸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综观这个禁火过程,我们可以得到这么几点启示:
1.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是清楚的,对安全生产的一些具体措施是能理解和执行的,其中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决心。
2.职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各级领导执行的力度。
3.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对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有很大的影响。
这个氛围一旦形成,职工在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就会主动地遵章守纪。
因此,在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问题上,各级领导的态度是决定性的因素。
各级领导的力度,决定了制度实施的深度。
B.本月份的几起违章和事故及所反应出的问题:
1.本月未发生人生伤害事故。
2.本月发生一起火警事故:
7月4号20时20分左右,三分厂工地因电器开关箱没有防雨措施,进水短路起火。
(建筑工地,外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个难点,希望有关部门都能重视起来,相互协调,把这部分工作做好.)
3.本月除二分厂两人违章吸烟外,未发生重大违章行为。
本月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二分厂一职工,将清洗地面用的含有保险粉的废水,无意识地倒入催化剂桶内,形成操作事故。
这起事故虽然不是安全事故,但所暴露出的问题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最起码存在两个问题:
1.职工的“应知、应会”教育欠缺,职工做事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只是会这么做,不知为什么要这么做。
甚至想当然去做。
这是安全生产的大忌。
2.物资管理上的问题:
包装规范,容器专用,品名明确,定点摆放等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生产的要求。
这方面引发事故的教训是比较多的。
去年,一分厂因外包装一模一样的甲醇和DMF的包装桶位置被移动了,误将甲醇当成DMF投入反应釜内,使釜内压力升高,差一点造成事故。
(这次事故的责任人还是车间负责人,他的责任心应该比普通职工要高一些吧,但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同样会导致他犯错误)。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根据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我们不要放过任何事故,尤其是一些“小事故”,一些“未遂事故”。
找出原因,拿出措施,接受教训,防患未然。
千万不要等到出了大事故才去找教训,才感到安全生产的重要。
(目前确实有些同志把这些所谓的小事故不当回事)。
〈二〉学习刑法修正案(6)中关于安全生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公布了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中,与我们有关的安全生产部分也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学习,以促进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451条,其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有9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31条—139条)。
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安全生产部分的总条款仍然是9条,但实际内容增加了2条。
修改后的刑法有关安全生产部分与原来相比,主要变化是:
网大了(对象范围广了),眼细了(条款多了),水深了(处罚力度大了)鱼大了(对管理者的多了),因此,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各级领导。
现在将几个重点说一下:
修改的部分集中于原来针对厂矿等企业和公共消防的第134,135,139三条。
下面我将134,135,139这三条修改前,后的全文读一下,大家仔细听,仔细比较一下(读全文……。
)
1.原134条是特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章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
现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而发生……。
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也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可能的违规对象扩大了。
可能的违规范围加大了,因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个范围比”不服从管理,违章”要大多了。
同样.“作业”的范围比“生产”的范围要大.)
134..条的另一个变化是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原来特指对“工人”进行违章指挥,现在泛指对“他人”进行违章指挥(“他人”所包括的范围比”工人”的范围大的太多了)。
另外,原来刑期加大了:
原来第一档为:
六个月—三年。
现在是:
六个月——五年。
原来第二档是:
三年——七年。
五年以上,上到什么地方不知到。
这一条对各级管理人员,各级干部都是一个紧箍咒,要特别注意。
2.同样,135条将原来特指的企业单位改成泛指的任何“安全措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
其中,特别是将原来对“直接责任人”处罚,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注意:
主管人员这有四个字。
一般情况下,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大多数是直接进行生产或作业的一线人员,但这次修改后的刑法扩大到,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这个范围大多了)。
135条又增加一条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所发生事故的处理”,与我们关系不大。
3.第139条,在对有关公共消防犯罪的处罚的后面,加了一条有关事故报告的条款:
即“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实际上也是针对负有一定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的。
从上面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刑法对管理人员的处罚条款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