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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05条第2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刑法》第107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法律^教育!

网原创|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刑法》第108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9.叛逃罪(第109条)

  《刑法》第10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间谍罪(第110条)

  《刑法》第110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刑法》第111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2.资敌罪(第112条)

  《刑法》第112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第114条、115条)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决水罪(第114条、115条)

  3.爆炸罪(第114条、115条)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115条)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115条)

  6.失火罪(第115条)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

  《刑法》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刑法》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刑法》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

  《刑法》第119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刑法》第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刑法》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1.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刑法》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2.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刑法》第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刑法》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刑法》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刑法》第124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刑法》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刑法》第125条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刑法》第126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刑法》第127条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0.抢劫枪支、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刑法》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刑法》第128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

  《刑法》第128条第2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28条第3款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28条第4款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3.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刑法》第129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刑法》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5.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刑法》第131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条)

  《刑法》第132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刑法》第134条第1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刑法》第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刑法》第135条第1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刑法》第135条第2款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刑法》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刑法》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刑法》第139条第1款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刑法》第139条第2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部分)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刑法》第145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刑法》第146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刑法》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刑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节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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