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苗金明老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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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答案:

B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行驶自由裁量权,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A.程序公开

B.合法行政

C.合理行政

D.高效便民

C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 )依法制定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A.国务院

B.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C.国务院部委

D.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A

4.《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而是预防为主的原则,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四是依法从重处理的原则,五是()的原则。

A.综合监管、联合执法

B.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C.政府监管、群众监督

D.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5.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均作出相应规定时,其法律使用原则是( )。

A.普通法优于特殊法

B.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C.普通法与特殊法同等适用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 )法律。

A.基本

B.特殊

C.根本

D.经济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c )的处分。

A.罚款

B.降职

C.撤职

D.开除

8.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会有权(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A.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

B.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C.命令现场负责人组织

D.采取经济的措施指挥

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 )责任。

A.同等补偿

B.连带赔偿

C.按份补偿

D.等额赔偿

1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扥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安全评估

B.安全管理

C.安全监察

D.设施检测

1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得使用的设计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方可投入使用。

A.认证标志

B.绿色环保标志

C.安全标志

D.安全警示标志

1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关于享有工伤保险和提起民事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依法享有工商社会保险补偿

B.只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C.除依法享有工商社会保险外,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D.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但应当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1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或者潜在危险因素的,应当立即( )。

A.撤离现场

B.停止作业

C.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D.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或者设施时,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A.7

B.10

C.15

D.30

1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部门协调,通力合作

C.分类管理,有条不紊

D.群众参与,**决策

1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的处罚决定只能由( )作出。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人们政府

D

1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责令改正,并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A.公安机关

B.监察机关

C.纪检部门

D.人事部门

18.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 )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距离。

A.印刷品

B.纺织品

C.烟花爆竹

D.电动工具

19.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矿产品销售额

B.矿产品销售利润

C.企业经营纯利润

D.企业经营总收入额

20.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物质和井下空气的( )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A.含氢量

B.含氮量

C.含氧量

D.含氦量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P1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P1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

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

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本质,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

因为统治阶级不能脱离被统治阶级而孤立存在,所以法的意志内容也要考虑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

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本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权制定法。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

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三读”)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

法的制定程序之所以严格,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为了体现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规范立法

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总之,法的制定程序既不能违反,也不能舍弃。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

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法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但法本身的属性与它的获得实现的方式,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

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

一般是在法律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或者被破坏的情况下,才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

如某些企业或者公民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法律禁止自勺行为时,执法机关才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处罚等方式使法律得以实施。

但是无论法白勺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的这个特征.集中表明了法与国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

没有国家.法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一个阶级如果不掌握国家政权,就不能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法并获得实施。

既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则对法的制定和执行、遵守法的自觉性乃至法制建设都至关重要。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和。

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伦理观等有密切关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统治阶级内部的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其法律意识也不尽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

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成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所以,无产阶级法律意识对指导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巩固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誓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是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

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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