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568625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0.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

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

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

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

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

第十条考场巡视

考场巡视是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期间出现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督导考试工作,强化考试工作管理的主要形式,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考场巡视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二)检查试卷(纸)、考场须知、考场报告单及相关物品等是否准备齐全且无差错;

(三)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

巡视人员有权对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考试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分管考务的处长负责,由教务处(考务科)和各系(部)教学秘书具体实施。

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2.负责试题的收集(建立试题库)及试卷传递等组织工作;

3.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4.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5.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7.负责成绩的收、存和公布;

8.负责安排组织补考、办理缓考等。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在校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学习并进行成绩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依教学计划所确定的课程考试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含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自主安排,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随堂进行。

第十三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按照门数计算。

凡在学期内分部分或分别授课完成的视为一门课,统一考核,记载一个成绩;

若各部分独立性强,可分别考核,分数经折合后记载为一个成绩。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资格和条件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必须取得资格,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含考查课)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

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进行处理:

1.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

2.带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该门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

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实验”字样。

3.应办理选课(含选修课)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4.未经学院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0”分,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五条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

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60分为及格;

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0-59分。

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由相应系(部)自行确定,并在培养方案中注明。

原则上每学期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不超过四门。

考试课程考核应按照统一的试卷格式,于考试四个教学周前,由课程所属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审核确定考试卷(A卷)和补考卷(B卷);

考试课程考核纳入学院考试计划,教务处负责安排监考表并于考试一个教学周前下发到各系(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通知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考试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成绩评定应包括平时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

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结课考试(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构成。

其中结课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60%: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40%:

第十七条考查课程考核可采用相对灵活形式进行,包括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提前安排或随堂安排考核等。

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如平时提问、听课、作业、实验、实际操作、习题课、课堂讨论、随堂考查、平时测验)及结课考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成绩。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课程的实训(验)教学环节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如根据实训(验)平时教学过程评定成绩,也可不进行最终的实训(验)考核;

实训(验)成

绩根据学生实训(验)报告、实训(验)考核成绩、参加实训(验)表现、出勤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

实训(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验)总评成绩的50%。

1.实训(验)环节成绩不合格,原则上不安排补做,只能随该门课程下一批次开课继续完成;

2.未独立设课的实训(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门课程为不合格;

3.若实训(验)教学环节合格而结课考试成绩不合格,则只需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专业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补(缓)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1.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并用红笔注明“旷课”、“缺实验”、“缓考”、“旷考”等字样。

2.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由学院依据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执行。

经教育后学生表现良好,对该课程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课程免修审核程序及成绩记载。

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备相应基础(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公共英语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者)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但不免试。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系(部)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填报“学生免修课程申报表”,经由教务处批准并发放“课程免修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部),系(部)

通知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免修学生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作为该科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命题。

命题内容、质量是关键,它决定着考试水平及其质量评价标准,是学生学习方向的指挥棒。

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突出“能力本位”,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分析能力的考查,又要注重学生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重点是考核知识的应用能力。

试题量和难易度要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1.凡执行同一教学大纲,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卷;

命题、评卷均由各系(部)及专业教研室组织。

其它课程可由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审定。

2.凡考核课程都要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任选课除外),并拟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

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主任审定A(考试卷)、B(补考卷)卷并签字。

B卷按规定时间提交到教务处,供补考用。

3.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包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凡已建立题库的课程一般从题库内抽卷考试。

4.由于试卷的题量大小、多少、繁简、字迹不清或有书写错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试卷传递

试卷从命出到考试所经过的各传递环节,涉及试题审核、打印、校对、分装、试卷保管人员等。

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试卷有失,要严防他人窃题。

第二十五条考核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2.学院安排的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随堂考核除外),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需提前报经教务处审批。

其它课程的结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变化,须事先报教研室、

系(部)教学主任批准。

3.考场安排和考前准备

考场安排(监考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

考场卫生由后勤统一管理,要做到整洁整齐,桌屉朝前、距离拉开。

教务处在考试前,要做好试卷封装、考场记录单等用品的准备工作。

课程主考教师要提前一周将试卷、草纸准备完毕,在考试前6—20分钟内将其送达指定考场。

4.课程主考

课程考试主考单位为该门课程归口的专业教研室,主考单位负责委派教师在考试期间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问题向学生作必要说明;

主考单位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要求延长考试时间。

5、试卷交接。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和主考单位委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进行试卷交接。

第二十六条评卷与登分

1.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作业评卷。

评卷工作结束后,将试卷装订成册,由课程所属系(部)保管,查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主任批准。

2.各门课程总成绩的确定要符合正态分布,不及格率(59分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5%。

3.成绩记载应准确无误,成绩单和教学管理系统所登录成绩必须与卷面成绩一致,成绩登录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后4日内提交到教学管理系统中,并由系(部)教学秘书调出打印成绩单一份,经由判卷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

4.阅后试卷,由任课教师将本次考试试卷分析、成绩表、样卷及标准答案、阅后全部试卷,按照自上而下顺序装订成册,交课程所属系(部)保存归档。

5.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

6.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查阅。

成绩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做好考前动员。

各系(部)在考前要在学生、班主任及有关人员中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加强诚信教育,分析违纪和作弊的危害性,旨在从根本上杜绝作弊;

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等候课程主考教师送卷。

监考人员确实有事不能到岗者,请自己找能够胜任监考工作的代替人,并事先通知所属系部。

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课程主考教师不参与本课程的监考,在开考30分钟内必须到场巡查,解决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2)监考人员要佩戴胸牌进入考场,进行考场清场;

在考场前方黑板处注明监考人员姓名及监督电话;

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随机编号、指定座位等)安排好考生的座位。

(3)监考人员在考生进入考场后,指示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就座形式应依学号顺序,按考场由左至右、由前至后Z形排列;

准确清点考生人数;

清理考生桌上及桌内置放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存放于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

检查考生准考证,核定考生身份;

清理证件不齐及不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出考场;

检查携带文具物品是否符合要求;

考前6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考前3分钟拆封试卷袋,发放试卷和草稿纸;

发放试卷时,给考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可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吃东西、打电话、闲聊、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不准私自允许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对严重失职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5)对考生所提试题问题,只允许回答因印刷模糊或字迹不清的问题,如试卷中有错误、缺漏等,应及时与巡场的主考教师联系解决。

(6)考生完成考试,监考人员应让考生将试卷倒扣在桌面上并指示其立即离开考场。

然后,由监考教师统一整理试卷。

(7)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要及时给予警告或制止;

对确属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没收试卷及作弊

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并要求考生在考场报告单上签字后令其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在试卷成绩处注明“作弊”字样,填写“考场报告单”;

作弊试卷与原考场试卷共同装订。

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8)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终止考试,不得拖延时间。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时,应由主考教师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收卷时要注意核对试卷份数,要求试卷份数和考生数相符,若发现考生未交卷或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应立即查明,并负责追回。

(9)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试卷送交指定地点,与主考教师交接试卷并经双方签字后将考场报告单、考试用纸和其它考试用品交回。

第三十条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考前已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入场参考;

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

(2)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未带证件者不准考试;

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不得把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草稿纸带入考场,经监考教师劝阻仍执意带入考场者,按违纪处理。

(3)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按监考人员安排就座,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放试卷;

(4)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工整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按规定时间答卷;

不得随意拆开已装订的试卷,不可在试卷上乱涂改或添加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5)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中不得有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不得有窥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违纪和作弊以及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的行为,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6)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时,考生可举手示意,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和试题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7)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离开;

考生不得将试

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

(8)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8)考生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交与监考人员,不得拖延时间;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围询教师或谈论考试问题,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十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生违纪、作弊及其处理执行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附后)。

第五章补(缓)考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确因突发疾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

因病缓考必须有学院医院院长签字的建议缓考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及所在系(部)主任审核签字,由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60分)记载。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自修,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视同未修。

第三十四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程序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

缓考视同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体育课教学活动的,须持有院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任、体育部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负责安排适宜该生的康复保健课项目。

第三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结课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其本门课程正常补考资格,经过自修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三十七条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如学生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以上分数,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

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三十九条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或超过教学系部规定的限量)者以及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并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学生可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并在毕业前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四十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本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上的;

2.不在监考教师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在考场及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传、接物品的;

9.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并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答卷上故意不填写考生信息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3.传递、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比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8.不服从监考指挥,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偷题、改分、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妨碍教师评定分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其他搅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违纪作弊的认定程序,由主、监考教师当场核实确定,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记录学生违纪与作弊的主要情节,并将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教务处。

(4)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相应奖品、奖学金、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经教师批评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2.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作弊行为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