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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考核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 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 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第十条 考场巡视考场巡视是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考 试期间出现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督导考试工作,强化考试 工作管理的主要形式,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 视。考场巡视人员职责为:(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 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二)检查试卷(纸)、考

2、场须知、考 场报告单及相关物品等是否准备齐全且无差错;(三)检查主、监 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 对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 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 见。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考试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分管考务的处长负责,由教务处(考务 科)和各系(部)教学秘书具体实施。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 安排,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2负责试题的收集(建立试题库)及试卷传递等组织工作;

3、3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4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5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6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7负责成绩的收、存和公布;8负责安排组织补考、办理缓考等。第三章 考试实施第十二条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在校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教 学环节(以下称课程)学习并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依教学计划所确定的课程考试 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含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考试课程的考 核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自主安排,在每 学期课程结束前随堂进行。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按照门数计算。凡在学期内分 部分

4、或分别授课完成的视为一门课,统一考核,记载一个成绩;若 各部分独立性强,可分别考核,分数经折合后记载为一个成绩。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 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考核资格和条件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必须取得资格, 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 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含考查课)为首次考试,获得 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进行处理:1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 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 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

5、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 “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2带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含实 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该门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实验” 字样。3应办理选课(含选修课)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参加考核,不 予评定成绩。4未经学院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0”分, 注明“旷考” 字样。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采用百分制记分的 课程,60 分为及格;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大型作业、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 记分制评定成

6、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 90-100 分; 良好 80-89 分;中等 70-79 分;及格 60-69 分;不及格 0-59 分。由 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由相应系(部)自行确定,并在 培养方案中注明。原则上每学期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不超过四门。 考试课程考核应按照统一的试卷格式,于考试四个教学周前,由课 程所属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审核确定考试卷(A 卷)和补 考卷(B 卷);考试课程考核纳入学院考试计划,教务处负责安排监 考表并于考试一个教学周前下发到各系(部),由各系(部)教学秘 书通知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

7、卷笔试的 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等 多种方式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成绩评定应 包括平时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结课考试(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及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构成。其中结课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 60%:;平 时成绩所占比例为 40%:第十七条 考查课程考核可采用相对灵活形式进行,包括定期或 不定期考核,提前安排或随堂安排考核等。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提 出,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 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如平时提问、听课、 作业、实验、实际操作、习题课、课堂讨论、随堂考查、平时测

8、验) 及结课考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成绩。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课程的实训 (验)教学环节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如根据实训(验)平时教学 过程评定成绩,也可不进行最终的实训(验)考核;实训(验)成绩根据学生实训(验)报告、实训(验)考核成绩、参加实训(验) 表现、出勤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实训(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 实训(验)总评成绩的 50%。1实训(验)环节成绩不合格,原则上不安排补做,只能随该 门课程下一批次开课继续完成;2未独立设课的实训(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门课程为不合 格;3若实训(验)教学环节合格而结课考试成绩不合格,则只需 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第十九条

9、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专业指导教师根据 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综合评定成绩。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 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补(缓)考成绩等均记入学 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1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 以“0”分计,并用红笔注明“旷课”、“缺实验”、“缓考”、“旷考” 等字样。2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 注明“作弊”字样,由学院依据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生违 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执行。经教育后学生表现良好,对该课程 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

10、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审核程序及成绩记载。 对于教学计划中 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备相应基础(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公共英 语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自学考试单 科结业者)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但不免试。政治 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不得申请免修。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 2 周,向所在系(部)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部) 审查同意后,填报 “学生免修课程申报表”,经由教务处批准并发 放“课程免修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部),系(部)通知任课教师所

11、在教学单位;免修学生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 绩作为该科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 命题。命题内容、质量是关键,它决定着考试水 平及其质量评价标准,是学生学习方向的指挥棒。命题必须按照教 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突出“能力本位”,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 基础理论分析能力的考查,又要注重学生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的考 核,重点是考核知识的应用能力。试题量和难易度要以绝大多数考 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1凡执行同一教学大纲,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统一命题,统一 考试,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卷;命题、评卷均由各系(部)及 专业教研室组织。其它课程可由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系 (部)主任审定。2.凡考核课程都要同

12、时拟定 A、B 两套试卷(任选课除外),并 拟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 和难易程度相近。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30%。经教研 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主任审定 A(考试卷)、B(补考卷)卷并签 字。B 卷按规定时间提交到教务处,供补考用。3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包 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凡已建立题库的课程一般从题库 内抽卷考试。4由于试卷的题量大小、多少、繁简、字迹不清或有书写错误 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 教学差错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试卷传递试卷从命出到考试所经过的各传递环

13、节,涉及试题审核、打印、 校对、分装、试卷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 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 试卷有失,要严防他人窃题。第二十五条 考核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凡不符合考核 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2学院安排的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随堂考核除外) ,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需提前报经教务处审批。其它课 程的结课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如有变化,须事先报教研室、系(部)教学主任批准。3考场安排和考前准备考场安排(监考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考场卫生由后勤统一 管理,要做到整洁整齐,桌屉朝前、距离拉开。教

14、务处在考试前,要做好试卷封装、考场记录单等用品的准备 工作。课程主考教师要提前一周将试卷、草纸准备完毕,在考试前 620 分钟内将其送达指定考场。4课程主考课程考试主考单位为该门课程归口的专业教研室,主考单位负 责委派教师在考试期间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问题向学生作必要说 明;主考单位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要求 延长考试时间。5、试卷交接。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和主考单位委派教师在规 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进行试卷交接。第二十六条 评卷与登分1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 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作业 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将

15、试卷装订成册,由课程所属系(部)保 管,查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主任批准。2各门课程总成绩的确定要符合正态分布,不及格率(59 分 以下)原则上不超过 15。3成绩记载应准确无误,成绩单和教学管理系统所登录成绩必 须与卷面成绩一致,成绩登录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后 4 日内提交到教学管理系统中,并由系(部)教学秘书调出打印成绩 单一份,经由判卷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和系(部) 主任审核签字后 交教务处存档。4阅后试卷,由任课教师将本次考试试卷分析、成绩表、样卷 及标准答案、阅后全部试卷,按照自上而下顺序装订成册,交课程 所属系(部)保存归档。5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

16、询自己的课程考 试成绩。6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主 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查阅。成绩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考试纪律第二十七条 做好考前动员。各系(部)在考前要在学生、班主 任及有关人员中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 加强诚信教育,分析违纪和作弊的危害性,旨在从根本上杜绝作弊; 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等候课程主考教师 送卷。监考人员确实有事不能到岗者,请自己找能够胜任监考工作

17、的代替人,并事先通知所属系部。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 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课程主考教师不参与本课程的监考, 在开考 30 分钟内必须到场巡查,解决试卷中出现的问题。(2)监考人员要佩戴胸牌进入考场,进行考场清场;在考场 前方黑板处注明监考人员姓名及监督电话;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随 机编号、指定座位等)安排好考生的座位。(3)监考人员在考生进入考场后,指示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 就座形式应依学号顺序,按考场由左至右、由前至后 Z 形排列;准 确清点考生人数;清理考生桌上及桌内置放的书籍、笔记本、纸张 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存放于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检查 考生准考证,核定考生身份;清

18、理证件不齐及不具备考试资格的考 生出考场;检查携带文具物品是否符合要求;考前 6 分钟向考生宣 布考场纪律,考前 3 分钟拆封试卷袋,发放试卷和草稿纸;发放试 卷时,给考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中途 随意离开考场, 不可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吃东西、打电话、 闲聊、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允许与考试无关的 人员进入考场;对严重失职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5)对考生所提试题问题,只允许回答因印刷模糊或字迹不 清的问题,如试卷中有错误、缺漏等,应及时与巡场的主考教师联 系解决。(6)考生完成考试,监考人员应让考生将试卷倒扣在桌

19、面上 并指示其立即离开考场。然后,由监考教师统一整理试卷。(7)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要及时给予警告或 制止;对确属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并要求考生在考场报告单上签字后令其 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试卷成绩处注明“作弊”字样,填写“考场 报告单”;作弊试卷与原考场试卷共同装订。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 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8)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终止考试,不得拖延时间。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时,应由主考教师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 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收卷时要注意 核对试卷份数,要求试卷

20、份数和考生数相符,若发现考生未交卷或 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应立即查明,并负责追回。(9)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试卷送交 指定地点,与主考教师交接试卷并经双方签字后将考场报告单、考试 用纸和其它考试用品交回。第三十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 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前已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入场参考; 迟到 30 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 方允许交卷出场。(2)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 以便检查;未带证件者不准考试;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 存、传

21、输功能的文具入座,不得把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草稿 纸带入考场,经监考教师劝阻仍执意带入考场者,按违纪处理。(3)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按监考人员安排就座, 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放试卷;(4)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工整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信息,按规定时间答卷;不得随意拆开已装订的试卷,不可在试卷 上乱涂改或添加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5)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有相 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窥测、夹带、 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违纪和作弊以及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的行为, 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6)遇有试

22、题字迹模糊不清时,考生可举手示意,向监考教 师询问,但不得询问和试题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7)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离开;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8)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8) 考生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交与监考 人员,不得拖延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 及考场附近逗留、围询教师或谈论考试问题,不得大声喧哗。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

23、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 考试作弊。考生违纪、作弊及其处理执行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考 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附后)。第五章 补(缓)考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突发疾病(一般慢性 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 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必须有学院医院 院长签字的建议缓考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及所在系(部)主 任审核签字,由教务处审批。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 补考及格(60 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可自修,毕业前再给予 一次补考机会。选修课

24、考核不及格者,视同未修。第三十四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缓考 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程序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缓考视同放弃 一次考试机会,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 加体育课教学活动的,须持有院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任、 体育部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负责安排适宜该生 的康复保健课项目。第三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结课考核,按旷考论处, 取消其本门课程正常补考资格,经过自修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 (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第三十七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如学生未能完成教学计

25、划 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以上分数,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第三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教育表现较 好,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第三十九条 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 (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超过教学系部规定的限量)者以 及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并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学生可采 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并在毕业前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批准后方 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第四十条 考试考生违规行为

26、认定与处理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本 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上的;2不在监考教师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的;5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6在考场及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者;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传、接物品的;9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

27、作弊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 次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进入考场并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在答卷上故意不填写考生信息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3传递、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28、讯设 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 卷答案雷同的,比照上述第 3 项规定处理;8不服从监考指挥,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 所秩序或其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9偷题、改分、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妨碍教 师评定分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 人员和考生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1其他搅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的,将根据情节

29、轻重给予相应处理。(3)违纪作弊的认定程序,由主、监考教师当场核实确定, 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记录学生违纪与作弊的主要情节,并将有关 证据材料送交教务处。(4)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 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相应奖品、 奖学金、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 或予以没收。(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1经教师批评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2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作弊行为者;(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 较好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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