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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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考勤统一记载符号:
项目
出勤
出差或外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丧假
产假、计生假
工伤假
年休
探亲假
早班
中班
夜班
符号
/
√
#
△
○
□
±
﹡
N
T
早
中
夜
第三章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及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3日前为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台帐、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发员工工资时间。
第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凭证。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
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及时记录考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副科及以上员工休假及出差,按矿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见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
请假时由本人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要及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休假种类及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国庆节)、公休日。
第二十条 事假:
1、员工有事请事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2、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必须先填写事假单,请事假在5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天以上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矿长审批。
被批准的请假手续要随考勤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请事假(不含婚、丧、探亲或产假等公休假)的当月不得超过6天,超过造成不满出勤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各类奖金。
员工请事假可以优先使用本人的年休假冲减事假,事假连续天数跨越法定节假日时,事假按连续天数计算。
4、月度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病假:
1、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病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托亲友请病假,回矿上班后要向部门领导阐明原由。
2、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必须有县一级医院的有效证明及病历办理请病假手续,并按矿有关规定累计医疗期。
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3、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
4、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请工伤假必须持医院签署的伤情证明,经安全监察部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2.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必须经本部门同意,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
2、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延长婚假20天。
(不包括再婚者)。
第二十四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
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
均不含路程在内。
第二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需要请产假的,须经矿计生部门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明的延长产假30天。
3、享受探亲假的夫妻,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采取上环措施的可休假一年,(含法定和延长的产假)。
有关计划生育其他假期规定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执行。
5、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1、员工享受探亲假条件:
(1)凡是在我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3)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2、员工探亲假期:
(1)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自愿两年合并请假的,假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4)以上天数含公休日,不含路程。
3、员工符合请探亲假条件的,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第二十七条 年休假:
1、员工享受年休假条件:
矿在册在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
2、年休假天数规定: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5天;
(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员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满3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员工请哺乳假,年度内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6)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7)从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
(8)当年已享受矿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9)已经享受过年休假,又出现
(1)至(8)项情形的,等额冲减下年度年休假,每月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除外。
4、员工符合请年休假条件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5、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年休。
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知会部门负责人,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八条加班调休:
1、矿鼓励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
2、员工加班原则上享受与实际加班时间相同的调休,调休时应填写《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后享受调休假期,每次调休一般不得超过3天。
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享受加班费。
3、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调休。
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以便查阅。
第二十九条 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请销假:
1、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私事需离矿的,必须按规定提前半天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被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
返回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2、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公务需出差或离矿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事前必须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离矿。
否则,按旷工论处。
公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因矿主要领导直接安排外出的或离矿的;
(2)因工作需要,矿安排参加考察培训、上级会议的;
(3)因组织安排离矿外出疗休养的。
3、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
(1)因事需请假的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填写事由、时间要详细清楚;
请病假的应附相关证明。
因公务,如参加上级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疗养等,在备案时应附相关文件或证明;
(2)填写请假条后,副职的应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不在的可向矿主要领导请假),正职的必须经矿主要领导审批;
(3)副职请假时间在2天内(含2天)的向分管矿领导请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矿主要领导请假;
(4)矿领导批准同意后,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方可离岗或外出;
(5)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6)返回岗位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销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
4、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相关处罚
(1)对副科级及以上员工无视组织纪律、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有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处分;
若情节严重的,矿将给予严惩。
①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
②因私事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
③因公外出未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的;
④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
⑤借因公请假而从事个人或家庭私事的。
(2)发现副科及以上员工连续两月均有旷工者,不能评为先进,全年旷工在1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与休假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者;
2、休假超过批准和规定时间,事先不请示又无正当理由者;
3、病假无医院证明,虽有证明但事前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自行外出看病者(突发病取得医院正式病假手续,事后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者,可按病假办理);
4、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作解释的,作旷工半天处理;
5、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人力资源部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制度》和《员工薪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凡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矿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考勤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员工本人处罚外,还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1、各部门凡未按考勤的项目如实填写,弄虚作假,随意涂改,或对本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不报及不按要求报送考勤的,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各100元罚款;
再次发现以上现象,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考勤,应附带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更改说明。
2、各部门上班不实行考勤制度的,罚部门党政负责人各300元,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考勤人员及部门党政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凡阻碍考勤员履行正常职责者或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检查、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三十三条执行考勤制度较好的部门或个人,年终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矿成立劳动纪律督察小组。
组长由矿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人员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督察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出的问题24小时内落实并通报。
矿将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给予督察组成员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人力资源制度化建设,强化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合法用工、总量控制,规范招聘、规范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推动矿井建设的稳步发展。
第四条用工形式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
第五条矿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
非全日制用工由矿内部承包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承包部门方可招聘使用。
擅自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擅自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矿不予确认,同时还将追究相关办事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接收和录用
1、新员工的接收,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从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招收。
凡招收和新录用员工必须持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调令》,矿方可接收。
2、对新接收的员工要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新接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30日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接收的员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对新接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经公司批准招录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办理相关保险参保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录用
1、招收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根据内部承包部门实际用工情况,遵循面向社会、个人自荐、其他人员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
2、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小时报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商定的劳动报酬包含各类保险费用。
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每10天为一发放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管理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则。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信誉好、素质高、有实力、有经验的劳务派遣单位。
2、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劳务派遣计划,由矿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派出人员一经录用,劳务派遣单位将派专人协助管理,并制定与矿相配套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对劳务派遗人员的管理。
矿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在派遣期间辞退劳动派遣人员。
4、劳务派遗合同到期,矿将根据工作需要,终止或续签劳务派遗合同。
第三章员工引进与调入管理
第九条 引进与调入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
2、坚持科学规划,精干高效原则。
引进与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计划管理。
严格按照矿机构编制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制订人才补充计划。
3、坚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引进与调入计划管理
1、计划内引进人员:
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部门定岗定编规划内各项素质能够达到我矿各项工作岗位要求或急需要人才并经组织调动的均属于计划内人员。
2、计划外调入人员:
不在矿各部门定岗定编内或以其它理由调入非组织调动(含推荐人选)的均属于计划外调入人员。
3、一般岗位人员的补充:
应立足在矿内部培养或调剂解决,或优先从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员工家属中选调。
员工家属调入前一律签订工作安排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选择部门和岗位。
第十一条 引进或调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高尚,为人诚实,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热爱煤炭事业,愿意从事煤炭行业各项工作,不挑拣岗位,坚决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
4、凡副科及以上员工必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对技能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要求必须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证;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引进或调入:
1、不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
2、原单位受处分未解除的人员;
3、在册不在岗的工伤、长期病假的人员;
4、经常旷工的人员或上班不正常人员。
第十三条 办理途径及程序
1、各部门需要增加岗位人员时,根据岗位(工种)定员情况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填表时要写明需求岗位(工种)、需求人数和需求条件,经分管矿长和矿长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员手续。
2、个人(零星)申请调入或其它拟推荐人选均要经过矿人力资源部严格初审。
经审核符合岗位有关要求并且在矿定岗定编范围内的,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意见呈报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计划外调入者自行办理人事、劳动关系等有关手续。
计划内引进者由矿人力资源部按恒源煤电公司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或调入聘用
1、对计划内引进人员,组织调动后一律按引进从事的实际岗位聘用。
聘用后待遇原则上执行同岗位同级别待遇。
2、对计划外申请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考察试用期,考察试用期不低于6个月。
原则上男性考察期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女性考察期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考察期间的待遇在原待遇上降低一岗执行,不享受原级别或原职称待遇,考察期结束后,根据其考察试用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聘用或安排其它岗位,并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遇。
3、凡经考察期后未被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实际岗位需求参加矿公开竞聘上岗,根据竞聘结果重新执行新岗位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员工的调出与借用
第十五条员工的调出
1、本矿员工如因工作或生活等其它原因要求调出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填写《员工个人调动转移申请表》。
2、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汇总填制一份《员工个人调动转移花名册》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员工调动转移通知单》,方可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物品退还、解除劳动合同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的借用
1、对矿以外单位需要借用本矿员工的,必须经矿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待遇按恒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本矿内因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需借用员工,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借出借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各分管矿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调动双方部门的岗位定员情况,呈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对于私自借用员工的,除不予支付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外,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员工内部调动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调动原则
1、员工内部调动工作遵循“有序流动、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
按照充实一线、精干二线、压缩三线的要求,合理组织人员调动,原则上一线人员不得倒流地面与二线、二线不得倒流地面。
2、实行服务期制度,除组织调整之外,员工在本部门或本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岗位调整与调动。
第十八条 内部调动或调整程序
1、由本人书面申请,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审批后,一律批准之日起进入人力资源部进行待岗、转岗培训,经考评合格后,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安排情况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矿长审批后执行。
对因工负伤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和伤残鉴定结论;
因病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
2、对部门内部需要变更岗位(工种)的员工,由部门书面申请,分管矿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换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工种),一经发现,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人力资源部负责矿内部调动或岗位调整工作,手续办理前,应填写《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变更审批表》,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及时更新朗新系统人员工种岗位变动等基础信息。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矿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矿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由矿和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矿和员工各执一份。
2、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矿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
矿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3、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