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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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第二款: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图书、报刊市场工作。

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第一款: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1、申请报告;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1寸彩色照片2张;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批准条件

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2、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条件的固定场地;

3、合格的从业人员;

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批准期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本机关承诺期限:

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文件新价非字[1996]48号:

文化(音像)经营许可证:

每套40元(含正、副本、申请表)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业务的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七条: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

第二十条:

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得两地重复办证。

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

第二十二条:

业余演员申领演出证,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办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报告;

2、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十四周岁);

3、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

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

3、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

60个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本机关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1、个体演出证:

每个10元

2、歌乐手考核:

每人30元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

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

2、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消防安全意见书;

4、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5、1寸彩色照片2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报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

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演出许可证:

每个20元。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的,取得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十条规定: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5人以上的演职员,演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考核。

2、外来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来石演出必须有自治区文化厅开出的演出介绍信;

3、演出内容的详细节目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演出时间和场次;

2、演出地点;

3、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4、演出票务安排;

5、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住址;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的资料。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石河子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文化厅批准: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为20平方米,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标准及依

设立娱乐经营单位的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消防意见书;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凭意向书;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资金信用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受理前的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

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定期限:

市消防局办理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印刷经营活

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企业的名称;

3、经营场所的消防意见书;

4、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

新价非字[1999]38号:

印刷经营许可证:

每套50元(含正、副本、登记表)

个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以外印刷经营活动的许可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1寸彩色照片2张;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条件。

市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文件新价非字

[1999]38号:

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政首长: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许可

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1、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条件。

新价非字[1999]38号: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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