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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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4)规划红线图(原件)。
(五)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临时占道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资料审查→市、区城市管理局占道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或有关单位缴纳占道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其他道路临时占道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占道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
依照《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区城市管理局缴纳占道费,但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的占道费由其管理机构收取。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挖掘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其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列入年度挖掘计划;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
4、依法缴纳挖掘修复费。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件副本;
3、规划红线图(原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4、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
5、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挖掘文件。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挖掘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市、区城市管理局占道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或有关单位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其他道路挖掘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依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2、管线应急抢修工程,按边抢修、边申报的原则,在48小时内办毕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缴纳挖掘修复费,但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的挖掘修复费由其管理机构收取。
三、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一)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
1、中心城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铁轮车、履带车需在车轮上加保护垫层;
2、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需在桥梁设计荷载允许范围内,加铺硬质垫板,均匀分散桥面受力;
4、依法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
1、《武汉市特种车辆行驶申请表》;
2、车辆行驶线路资料;
3、车型(载重、自重、轴重、车宽、车高)资料;
4、市公安交管局审查意见。
1、中心城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远城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特种车辆准行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到有关单位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后,中心凭收据发证。
四、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和城市桥梁上建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其他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建[1996]324号)。
1、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桥梁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2、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4、依法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5、在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
1、《武汉市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申请表》;
3、管线、杆线示意图;
5、需在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必须提交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和城市桥梁上建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或有关单位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到区局收费部门或有关单位缴纳挖掘修复费后,中心凭收据发证;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核准
1、中心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受理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2、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人员;
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6、各种手续齐备。
1、《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企业机构设置说明、燃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说明;
5、管理、安装维修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格证明;
6、企业管理制度;
7、企业服务标准。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燃气工程施工(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
1、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
2、符合《武汉市燃气专业规划》;
3、各种手续齐备。
1、《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建设资金证明;
4、燃气工程报监收取资料清单;
5、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印件)。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
2、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将材料传送燃气处审查;
3、燃气处派员进行现场勘察;
4、勘察、审查后,燃气处将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传送中心;
5、中心向申请人送达《武汉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
1、中心城区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受理并决定。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社供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武汉市燃气专业规划》;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源及营业规章;
(3)有符合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5)有符合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质量安全保证;
(6)有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保证。
2、自供单位应具备上述条件的第
(1)、
(2)、(3)、(5)项。
3、社供单位设置瓶装气供应点,应具备上述条件的第
(1)、(3)、(5)、(6)项。
1、社供单位申报材料:
(1)《武汉市燃气供应单位设立申报表》;
(2)《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设立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燃气气源厂站平面总图或站点平面图;
(5)压力容器使用证;
(6)燃气气源厂站竣工验收报告;
(7)企业技术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8)企业保障体系和服务制度。
2、自供单位申报材料为上述材料的
(1)、(4)至(8)项。
3、供应点申报材料为上述材料的
(2)、(7)至(8)项。
1、中心城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社(自)供单位许可证》、《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燃气社(自)供单位许可证》、《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燃气社(自)供单位许可证》、《武汉市瓶装气供应点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1、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以及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大型立柱式和跨街式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户外广告(除大型立柱式和跨街式户外广告外)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设置户外广告: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2)具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载体;
(3)具备亮化供电条件(车体广告除外);
(4)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
(5)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6)有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的措施保证;
(7)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张贴、张挂宣传品:
(1)具有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场地或载体;
(2)张贴、张挂宣传品内容合法、健康;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第一次办理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广告经营单位需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3)电脑绘制的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彩色背景图及效果图(车体广告指车辆原始照片及设置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车体广告指行车证复印件及车辆所有单位证明);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结构图及安全维护措施(车体广告无);
(6)户外广告夜间照明供电证明文件(车体广告无);
(7)广告发布合同。
(1)《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表》;
(2)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市、区城市管理局有关部门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依法需听证、拍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颁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九、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
1、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汉南区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符合《环卫设施标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封闭环卫设施;
3、环卫设施拆迁还建方案;
4、各种手续齐备。
1、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申报表;
2、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许可的环卫设施还建方案(附图);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5、与区城市管理局签定协议书(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1、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汉南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市、区城市管理局有关部门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 审查资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武汉市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跨区运输、消纳的建筑垃圾的核准事项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在各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和消纳的建筑垃圾的核准事项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具有施工许可证;
2、具备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3、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
4、具备与建筑垃圾处置量相适应的运输能力;
5、施工现场设置围档,进出口道路硬化并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1、《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2、建设单位项目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
5、工程图纸;
6、消纳场地受纳证明材料或协议;
7、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8、承运企业取得《武汉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1、跨区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资料审查→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会同市渣土办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或不予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