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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为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十一条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及会计核算事项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盘盈、盘亏等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等。

第十二条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固定资产的实物与业务操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配套的实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登记簿”;

负责权属管理,办理和确认固定资产产权;

负责办理投保和索赔;

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维护、租赁、调拨、盘点、处置、贴编码等相关实物管理工作,对电子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

如遇固定资产发生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价值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以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对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占用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合理提出固定资产配置、维修、报废等需求;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配合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十四条 价值管理部门由财务会计部门承担,实物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承担,各职能部门应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职责分开,确保账实分管、岗位制约。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接受价值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投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是指根据经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对预算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预测、安排、调整、监督、控制与评价的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

(一)总量控制。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控制在总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

下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内。

(二)保障重点。

与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相结合,明确投入重点,保障重要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三)兼顾一般。

科学、合理测算固定资产日常基本需求,满足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分为基本预算和专项预算两类。

基本预算用于保障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一般由上级行按照辖内机构数量、固定资产状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固定资产指标;

专项预算用于保障特定需求,其投入应根据有关需求机构或部门提出的专项需求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流程包括编报、审批、调整、控制、评价五个环节。

(一)预算编报。

各行要按照规定的编报要求、口径和格式,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预算。

(二)预算审批。

管理行或价值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对下级行或本级其他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查和核定,按授权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预算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预算指标的,须根据授权规定报批后方可调整。

(四)预算控制。

下级行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预算,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五)预算评价。

各行要对项目实际投资效率、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指标分为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车辆购置指标、电子化设备购置指标、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等。

各项固定资产指标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变更用途。

零星固定资产指标不能用于车辆购置,但在保证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可调剂用于电子设备的购置。

第二十一条各行按要求逐级上报固定资产需求情况报告,管理行按其管理权限,根据辖内机构上报的需求情况,核批下达专项固定资产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

(一)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需求单位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建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总行审批,省行根据总行批复和项目情况下达指标。

(二)车辆购置指标、电子化设备购置指标、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由省行根据总行下达购置指标,核批下达购置指标或分配实物。

第二十二条 各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全辖的“固定资产指标管理台账”,及时记载各类固定资产指标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并做到台账清晰,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 各行根据“固定资产指标管理台账”编报“固定资产指标使用和结存情况统计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配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为保障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购买、建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行配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管理权限和配置标准进行,不得超授权、超标准配置。

第二十六条 各行要统筹考虑固定资产存量状况,挖掘潜力,优化调整资产结构。

对已达到更新标准的资产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好用适用”的原则配置。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分为专项购建、集中采购和零星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要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议审批。

(一)专项购建,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的购买或自建。

专项购建要按照基建管理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购建行根据省行批复,按有关财务、基建制度组织实施,做到不超面积、不超投资。

(二)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购置。

集中采购由总行、省分行或市分行按集中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三)零星购置,是指除专项购建、集中采购之外,各行自行购置的、金额及数量较少的固定资产。

零星购置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房产的购建要严格按照总行《基建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的装修改造,无论采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方式,均应按照总行有关标准进行,并按照有关授权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购置车辆。

车辆为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各行可根据车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车编内,申报需配置的运钞车和工作用车。

省行财会部门接到总行提车通知后,由实物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收集资料,送达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协助报送总行或售车单位,并组织提车。

车辆实物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牌照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移交财会部门。

省行财会部门根据车价及相关税费,分配相关固定资产指标及组织资金划拨事项。

第三十条购置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等。

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设备的配置应当按照“节约、高效、适用”的原则做好规划,勤俭节约,整合资源,统筹安排。

电子设备一般由总行、省行集中采购,各市分行可接受省行委托采购。

1、总行集中采购。

总行集中采购配发省行的电子设备,由省行信息科技、财会、总务部门共同验收后,交实物管理部门保管,信息科技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拟定分配方案,财会部门通知实物管理部门。

财会部门按配发清单分配固定资产指标、办理资金划拨。

省行实物管理部门按配发清单和分配方案,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收集有关资料送财会部门做为省行固定资产核算依据。

总行集中采购配发市分行的电子设备,比照上述操作程序处理。

县级支行收到电子设备,由实物管理部门按配发清单核对实物相符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收集发票等有关资料送财会部门。

财会部门据此及上级行核批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账务处理。

2、省行集中采购。

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由省行采购办按照《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规定进行采购。

具体分配操作程序,按总行分配电子设备程序办理。

省行机关集中采购和省行统一为系统内分支机构集中采购的金额起点均为4万元(含),市分行集中采购的金额起点由各行确定。

市分行、县支行一次性购置电子类固定资产金额4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购置;

购置同批次同类型电子设备全省汇总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原则上由省行采购办集中采购。

3、委托市分行采购。

市分行根据省行授权或委托情况按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指除专项购建、集中采购之外由各行在上级行核定范围内自行购置的金额、数量较少的固定资产。

由使用单位需求部门提交申请,详细说明所需资产的品名、型号、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报经本行财审委审查同意后,由各行自行组织购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调入。

行际间调入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配、逐级审批”的工作流程,由调拨双方的管理机构按授权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单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我行各机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必须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捐赠。

经批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控制在上级行批复的固定资产指标内,与捐赠方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捐赠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按规定正确计价、缴纳相关税费。

财会部门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实物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并收集整理捐赠协议等档案资料交财会部门。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盈。

出现盘盈固定资产时,应查明原因,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各行盘盈的固定资产,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上级行以正式文件批复后,实物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按批复要求对盘盈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租赁。

租赁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形式。

经营性租赁是除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行为可认定为融资性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日就可以合理的判断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75%(含)以上。

对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以上,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承租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含)以上。

对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含)以上,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各行严禁对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租赁,确需租赁的须逐级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固定资产,当双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差额时,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不应超过2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有关授权规定进行。

换入的土地应为国有用地性质。

对拟换入的已使用15年以上的以及其他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房产应进行质量鉴定,只有鉴定结论为“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以及其他同等级的项目方可列入选择范围。

第三十七条 抵债固定资产需自用的,应视同为新购建,并按总行抵债资产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抵债固定资产转自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或保证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二)该资产是我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必需的。

(三)自用比处置更具有经济可行性。

(四)拟自用资产符合我行规定的配置标准。

第五章 持有期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有期间管理是指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对其的验收、权属、领用、保管、维修、保险、盘点、检查、建档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验收管理。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要进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购建的房产要按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外购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应按照购置合同和相关的验收程序实施。

(一)对上级行集中采购配发各行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配发电子设备时,信息科技部门需一并参加验收),核对实物,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加盖部门公章。

实物交实物管理部门保管,并根据上级行文件要求,拟定配发方案,提供实物配发清单(如增置固定资产为电子设备,由信息科技部门一并提供实物配发清单)。

验收报告和实物配发清单由实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保管。

(二)对市分行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配发电子设备时为信息科技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支行使用的由支行相关人员进行再验收、核对实物,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加盖部门公章。

财会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发票、清单、验收报告等作账务处理,财会部门入账后,将产生的资产编码反馈给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据以对实物粘贴标识码。

(三)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要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完整记录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及时办理入库、出库、编号、领用、交接等手续。

第四十条 权属管理。

各行要加强固定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做好确权工作,归档权属资料,确保我行财产产权清晰、完整。

(一)新取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等必须权属明晰、无争议,不存在抵押、出租等权属瑕疵情形,并应及时向国家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办理权属证书。

(二)各行要加强重要权属资料的管理。

重要的权属资料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房产建设及取得时的权源文件(如建设审批文件、用地批文、购买及转让协议、合建协议等),作为永久资料保管。

(三)未经总行授权批准,不得将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抵押等。

第四十一条 保管、使用管理。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系统内待分配的固定资产、闲置和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保管。

部门和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保管。

使用部门应保管维护好在用固定资产,对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申请;

实物管理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对其申请负责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修复。

使用中如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登记簿”,同时通知财会部门调整账务。

第四十二条 保险管理。

各行按照总行固定资产统一保险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保险事宜。

(一)统保资产及统保险种:

固定资产统保分为非车固定资产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险。

投保险种及费率依据总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统保保险协议》执行。

(二)职责分工:

各分、支行准备投保资料,及时缴纳保费;

出险时及时报案,并准备索赔资料,做到积极索赔。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全行固定资产统保安排的保险经纪服务供应商,负责为各行提供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培训、保险咨询、协助索赔等相关服务。

(三)投保手续办理

1、非车固定资产保险由省行填报《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统计表》,各行核对后,统一由经纪公司协助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由经纪公司负责审核保险单,协助处理整个投保过程中相关事宜。

2、车辆类固定资产:

各分支行应按照相关投保要求,在经纪公司协助下填写《车辆统保信息统计表》,由经纪公司协助于每月10日前提交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排下属机构(出单公司)于每月20日前统一向经纪公司出具“车辆保险费报价清单”及“付费通知单”,由经纪公司审核后送达车辆所在行;

各行收到后及时(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出单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到账后完成出单,并将保单、发票送达车辆所在行。

3、保险期内新增资产保险的办理,统保协议期间,对于各行新增或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手续。

(四)保险索赔

财产一切险及附加地震保险、机器损坏险及公众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直接与经纪公司联系,由经纪公司负责全程协助处理相关索赔事宜。

车辆出险,应先与经纪公司联系,在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办理索赔手续。

没有事先通知保险经纪公司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应尽快联系经纪公司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盘点、检查管理。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电子设备按期(半年)进行盘点与分析。

盘点前由实物管理部门向各使用部门下发固定资产盘点通知。

实物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财会、信息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依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财会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簿”,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编号全面实施盘点,检查固定资产数量、质量及其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点结果应详实登记“固定资产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

盘点结束后,实物管理部门应形成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出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档管理。

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资料。

(一)财会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固定资产折旧卡片”(以综合业务系统生成),并纳入会计档案严格管理。

(二)实物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做到序时登记,查阅方便,管理严密。

(三)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鲁农发行字[2002]98号)要求,对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单笔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建立纸质档案。

固定资产编码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准,纸质档案由各行自行保管。

每项固定资产购建结束后,要及时收集、归档。

(四)建立固定资产审批管理档案,对审批过程中辖属机构上报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并归案保管。

(五)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移交。

固定资产取得、处置过程中应归档的各种资料,经办部门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章处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盘亏、转让、置换、捐赠、报废、出租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分类整合和专业化处置,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评估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使用一定的经济技术方法,对固定资产经济价值进行估价。

省以下机构房地产的评估由省行委派中介机构进行,特殊情况省行可授权市分行按程序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对以非货币性方式换入、换出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车辆、闲置土地、账面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的转让,除下述情况外应进行评估:

(一)难以向除农行以外其他单位处置,只能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的原农行划转财产。

(二)可以合理预计其评估费用高于或接近于处置收益的资产。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 适合运用非货币性交换方式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由于部分农行划转给我行的资产无土地证、房产证,或者划转的房产只是农行的一部分,无法分割,致使我行难以转让的资产。

(二)由于固定资产选型、配置不合理造成长期闲置的资产。

(三)闲置资产比较分散且不适用,只有集中在一起才能获取更高处置收益的资产。

(四)以本行非营业办公用房置换满足营业办公需要的房产。

(五)当地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强制拆迁,对本行原房产或土地以非货币性交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资产。

第五十条 市分行及项目行要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及评估结果的审核,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防止发生评估失实、不按程序评估或将资产处置中的非法行为经评估而合法化等问题。

第五十一条管理行根据辖属机构的需求情况,合理调出闲置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调入行价值管理部门,一份交调出行价值管理部门,一份留存管理行。

调出行、调入行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本级行实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捐赠。

固定资产捐赠是指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单位无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捐赠固定资产必须以文件形式逐级报总行审批,并说明捐赠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捐赠原因,附报相关原始资料和有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转让。

固定资产的转让是指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对外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固定资产转让首选向社会公开拍卖方式,以提高处置收益,最大限度收回资金。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通过市场化方式竞价出售,制定出售底价,公开征招三家以上(含)交易对象,通过竞价确保成交价格最优。

当不具备采用公开拍卖、市场化竞价方式条件,或在经济上不可行时,可按规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

单笔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授权管理权限规定审批。

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时,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转让原因、预计转让价格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省行审批。

转让单位收到省行批复的文件后,按文件要求进行操作。

相应办理会计核算等相关手续,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卡、簿及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置换。

固定资产置换是指将自有固定资产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交换所有权的行为。

固定资产置换由总行审批。

各行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发生固定资产置换时,应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置换请示文件,详细说明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原因,换入固定资产和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

总行批准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置换的具体操作。

1、固定资产置换不涉及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固定资产置换需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置换收到补价的,按下列公式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净值-补价×

(换出固定资产净值÷

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

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将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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