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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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装分公司临时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对车辆完好状况和安全性能状况负责。

第十条各二级公司建立车辆综合管理台帐,对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挂牌管理;

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选型、采购(租赁)、使用、维修、保养、报废(退租)等全寿命过程资料。

第二节出入井管理

第十一条各二级公司建立车辆出入井检查制度。

入井车辆必须配备2瓶4Kg便携式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2个阻车器,以及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定位卡。

初次入井车辆,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电气部件检查防爆性能并贴合格证。

严禁非防爆、无煤安标志、不完好车辆入井。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车辆出入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名称、编号、承载物名称,出入井时间等。

入井车辆要检查登记,出井车辆要登记销号。

副井上口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当班车辆入井、出井信息状况。

第十三条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轮胎、液温、液位、外观以及防爆性等关键部件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必须对车辆配备灭火器、阻车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必须对车辆承载物捆绑牢固以及是否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入井车辆经检查合格,司机、检车员签名确认登记后,方可入井。

第十四条车辆进罐后应当停在罐笼重心位置,熄火、制动,并用阻车器固定。

除随车司机允许留在车内驾驶室内外,其它人员不得随车上下井,且绞车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节检修管理

第十五条各二级公司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运行里程情况,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建立车辆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使用车辆按照检修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车辆日、周(旬)、月、季以及半年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非煤矿用的皮带、胶管等配件。

第十六条车辆应在地面维修车间进行检修保养。

检修人员应具备车辆检修资质和专业技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车辆检修要求。

安装分公司下井使用大型搬家车辆,应当制定车辆井下检修制度和专门措施,每天按规定进行车辆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检修人员每天必须对入井使用车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冷却系统、保护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点检检查,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八条各二级公司应当在地面设置双向坡道车辆制动测试平台,平台坡度不小于14°

,坡道斜长不小于矿最长车辆1.5倍。

使用车辆每天进行一次空载制动试验,每周进行一次1.5倍额定载荷静止制动试验,试验平台现场必须安装摄像头。

第十九条各二级公司每周对使用车辆进行一次尾气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入井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要求,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严禁下井。

第二十条使用车辆每年必须年检,每两年应当进行大修保养。

年检和大修车辆各项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经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无轨运输线路

第一节巷道硐室

第二十一条无轨运输巷道、硐室、路面设计应当符合《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要求,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从道碴面起1.6m高度内,留有宽1m以上人行道。

第二十二条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明确行人侧和行车侧,并在巷道底板用黄线隔开。

行人侧有水沟时,应当铺设水沟盖板。

第二十三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必须明确行进方向,严禁逆行。

单车双向行驶巷道,每隔300m设置一个错车硐室(包括调车硐室)。

双车双向行驶巷道,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两车错车间距不宜低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设置固定错车绕道、硐室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倾角不宜大于6°

,斜长大于1000m时,中间应设置不小于50m长水平缓冲段。

第二十五条车辆(含运输设备)顶部及两侧至巷道壁,或巷道管道、电缆、风筒、排水沟、设备等之间间距不得少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硐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使用要求。

运输采煤工作面设备巷道、硐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安装分公司大型搬家车辆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底板应平整、硬化,无积水、淤泥、底鼓现象。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采煤工作面设备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2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其它无轨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15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

第二十八条无轨运输巷道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小于4m3/min·

kw。

第二节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线路必须设置醒目的巷道拐弯、交叉、变坡、硐室、作业点等标识。

第三十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车辆经常进入巷道的两侧必须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各岔道、弯道、坡道及硐室口,视线受阻区段,作业点附近,应设置限速、慢速、鸣笛等标识。

巷道内有皮带机、风筒等障碍物处还应设置限高、限宽等标识。

第三十一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

主要运输斜巷必须设置防车辆失速缓冲装置,原则上每隔50米设置减速设施,大于6°

斜巷必须采取防滑措施,且连续长度不宜超过100米。

副井进、出口及主要运输斜巷变坡点处应当设置减速带。

第三十二条井下无轨运输主要标志标识见附表,各二级公司统一制作、统一悬挂。

牌板为正方形(0.4*0.4m)或长方形(0.6*0.4m),采用铝合金制作,红色为禁止类标识,黄色为警示类标识,蓝色为指标类标识。

第三节通信信号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公司井下应设置供车辆调度使用的移动无线通信系统,随车司机配备移动无线通信装置。

井底车场调度室、车辆换装、存放等硐室、车场及人员乘降点应装设固定调度电话。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公司井下应设置无轨运输车辆位置监测监控系统,在主要无轨运输巷道交叉口设置信号灯,实现运输信号的自动开放与闭锁。

第三十五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单车双向行驶巷道,应当设置安全可靠行车信号闭锁监控装置。

采掘巷道应当明确最大允许进入车辆数量,并进行可靠行车信号闭锁。

第四章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车辆司机

第三十六条车辆司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井下驾驶7人座以上车辆司机应持有B1及以上驾驶证,驾驶8t及以上材料车、大型搬家车辆司机应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驾驶其它车辆司机应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车辆司机经煤矿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初次上岗车辆司机还应通过矿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实操考试,并在有三年相应经验司机带领下实习3个月,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三十八条车辆司机应熟练掌握车辆驾驶技能水平,熟悉了解车辆基本结构原理,无轨运输管理要求、车辆操作规程和井下运输线路,掌握井下运输作业安全风险点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具备煤矿井下基本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车辆司机上岗前应当确认准驾车辆及车型,并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下井运行。

第二节车辆行驶

第四十条车辆启动前,司机应当认真检查车辆及其周边环境,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车辆启动时,司机应当鸣笛提醒周边作业人员,确认作业人员躲避至安全地点后,方能挂挡、慢速启动运行。

第四十一条车辆运行期间,司机应当专心操作,文明驾驶,密切关注车辆运行及其行进方向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不得随意驾驶,严禁突然加减速、飙车、超车。

第四十二条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硐室口,以及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区段,司机应当减速、鸣笛。

车辆通过作业区域时,应当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车辆通过风门时,严格执行风门管理有关规定。

严禁车辆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第四十三条车辆运行中,不得在主要运输巷道内随意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运行,确需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信号灯。

车辆不得在倾斜巷道内停车,确需临时停车时,应当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十四条车辆原则上不得倒车运行,确需临时倒车时,司机应当提前查明车后巷道状况,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准挂倒挡、慢速运行。

同时密切关注车辆前后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

第四十五条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当立即靠边停车、制动,开启信号灯,进行临时检查处理。

不能及时处理故障车辆,应当用阻车器把车掩好,并在车辆前后方30m处放置警示牌,报告矿调度进行处置。

牵引故障车辆时应当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车辆运行速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送人员时不超过18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30km/h,搬家车辆运输大型设备时不超过15km/h。

(二)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硐室口,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和人员作业区域,牵引故障车辆等,速度不超过5km/h。

(三)车辆斜巷运行时速度不超过15km/h,严禁车辆下坡空挡滑行。

第四十七条车辆相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向行驶车辆正常运行时,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二)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50m时,应减速、鸣笛、变换灯光,互向对面车辆发送避让信号。

(三)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30m时,让行车辆必须靠边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四)会车避让应遵循“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原则。

(五)原则上不得在斜巷路段会车,确需会车时应制定专项措施。

第四十八条人车相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兼作行人的无轨运输巷道,人车分道行进,人车相距20m时,人员应主动避让,车辆应减速、鸣笛、慢速通过行人。

(二)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第四十九条车辆运行结束后,应当停放在固定存放位置,熄火并扳起手制动手柄到有效位置,实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同时检查油、水、气管路,确认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三节车辆运输

第五十条车辆应当遵循分类运输原则,运输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明确乘坐人数,严禁超员运输。

运送物料车辆严禁载人,严禁非法改装乘人,严禁人、物混装。

第五十一条各二级公司根据井下生产现场实际设置固定乘车地点,集中运送上下井作业人员,有条件矿井可开通乘人公交车。

第五十二条固定乘车地点应当有充足照明和人员等候空间,实行挂牌管理。

乘车人员应在固定乘车地点上下车,严禁人车在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副井井底车场固定乘车地点在运人高峰期间,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员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第五十三条乘车人员上车后应及时坐好,人体及随身携带小型工器具、材料不得露出车外。

司机对乘车人员进行清点检查并关门确认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并开车运行。

第五十四条运人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乘坐人员不得在车内站立或强行上下车。

车辆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摇晃矿灯向驾驶员发出停车信号。

运人车辆到站后,司机停车、实施手刹制动,下车确认并开后门,乘坐人员按顺序下车,严禁乘坐人员私自开后门下车。

第五十五条运输松散物料车辆应当采取防抛洒措施,运输易滚动滑落物料车辆应当固定牢固。

运输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特殊物料应当使用专车、专送,并编制专项技术措施。

第五十六条运输物料车辆的承载物原则上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确需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七条运输物料车辆在井下装、卸物料时,车辆必须实施手刹制动,但不得关闭信号灯。

第五十八条各二级公司应当制定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车辆事故(刹车失灵、转向失灵、灯光熄灭、传动轴断裂、轮胎爆裂等),以及遇到矿井灾害事故(水害、火灾、瓦斯超限、顶板冒落等)的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各二级公司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无轨运输管理文件。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主要行车标志

(一)禁止限制类标志

图形符号

含义及设置地点

禁止车辆驶入,设置在禁止车辆驶入巷道路口或单行道出口处。

禁止人员通行,设置在车辆专用巷道入口处。

限宽3米,设置在最大容许行车宽度受限制地方。

限高3.5米,设置在最大容许行车高度受限制地方。

限速5km/h,设置在最大容许行车速度受限地方。

减速让行,设置在交叉路口次要巷道路口处。

停车检查,用于车辆检查地点。

禁止停车,设置在禁止车辆停车交通要道处。

(二)警示提醒类标识

注意前方信号灯,设置在巷道交叉路口。

注意车辆慢行,设置在减速运行路段处。

注意上陡坡,设置在进入上坡道路段处。

注意下陡坡,设置在进入下坡道路段处。

注意前方十字路口,设置在巷道交叉路口。

注意前方三岔路口,设置在巷道交叉路口。

正在施工,设置在进入施工路段处。

注意弯道,设置在巷道弯道处。

(三)指示提醒类标识

巷道指示标识,设置在巷道交叉口处。

错车硐室,设置在巷道错车硐室口处。

地名指示标识,设置地名位置交叉口处。

鸣笛,设置在交叉口、弯道口等视线受阻处。

向左转弯,转弯巷道口前方10米处。

向右转弯,转弯巷道口前方1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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