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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制度

第六章文官制度

一.职务性质的分类

1.“额缺官”:

正式编制内行使行政职权的官员。

2.管理官:

所谓“管理以重其务”。

某一机构在本职长官之上设立兼管官,以另有其本职的高级官员担任。

如六部、理藩院均由大学士任管部大臣,由特派。

又如太常寺、鸿胪寺、以满洲礼部尚书兼管。

3.行走官:

所谓“行走以供其职”。

官员在另外机构值班兼职,官无专设。

如南书房、上书房、懋勤殿、军机处、奏事处等,皆曰“行走”。

后来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也是如此。

4.加衔官:

所谓“加衔以显其秩”,师、傅、保为大臣加衔;又如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右都御史衔、巡抚加兵部侍郎衔、右副都御史衔。

5.稽察官:

所谓“稽察以慎其法”,如内阁、六部、理藩院等,以御史分道稽察,由都察院引见简派。

6.兼职官:

所谓“兼充以省其官”。

分两种:

一为临时事件,如国史馆、方略馆及纂书各官总裁官、副总裁官、总纂、提调、纂修、核对、收掌等官,以及翰林院教习官,皆由官员兼。

二为常设官员,但例由兼摄者,如翰林院掌院学士,例由大学士、左都御史、侍郎兼任。

7.差委官:

所谓“差委以寄其责”。

凡钦派曰差,各衙门堂官所派曰委,均有年限。

如各省学政使,或开列请旨,或特旨派;如崇文门两翼税务监督,系一年之差。

任差其间,卸其原职。

8.分发官:

所谓“分发以练其事”。

即见习官。

京官曰分衙门学习行走。

有新进士以额外主事学习者;有庶吉士散馆改主事分部行走者;有拔贡朝考后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学习者;有荫生以司员分部分衙门行走者;有特旨用人员指明何部何衙门先准行走者。

外官曰发省差委试用。

有新进士以知县用分发差委者;有大挑一等举人分发试用者;有特旨人员指明省分发往差委者。

9.署理官:

所谓“署理以权其乏”。

尚书、侍郎、京堂出差,其缺应署理者,皆由特简;总督、巡抚印务或互相署理,或以藩臬护理,藩臬印务或互相署理,或藩以臬署,臬以道署。

有奉特旨者,有由督抚奏请者,其道府署印皆令奏闻。

同知以下印务,由督抚委署。

(“带缺出京”:

“授……”,不经铨选、候补)

(“榜下即用”:

“以……用”,“发省差委”,不经铨选,直接候补)

(“遇缺即补”:

候补优先补缺)

二.官员任职资格

(一)基本资格

凡官员可以凭借以下八种资格任职,或者说无以下八种资格之一者,不得任职官:

1进士;

2.举人;

3.贡生(恩、拔、副、岁、优、例);

4.荫生(恩、难);

5.监生(恩、荫、优、例)

6.生员;

7.官学生(八旗官学、义学、觉罗学、算学生)

8.吏(供事、儒士、经承、书吏、承差、典吏、攒典)

此外,无出身者,满州、蒙古、汉军称闲散,汉人称俊秀。

以上八种出身分为正杂二途,正途者:

进士、举人(合称科甲出身);五贡、荫生、恩、优监生。

其余人员经保举者,亦同正途;旗人并免保举,皆得同正途。

正途之外为杂途。

第二性资格(附加资格):

保举与捐纳。

所谓第二性资格,即在前八种资格基础之上附加者,无前八种资格,即无第二性资格,或可称附加资格。

1.保举:

办理河工、边防、赈灾、剿匪等役中,有劳绩者,可由主官保举而做官、升官。

保举有明保、有密保,后者较前者更为郑重;有大案、有专折,大案为一批人(同一事)出保,专折为专保一人或数人。

此外凡被中央或地方官员保荐孝廉方正、山林隐逸、博学鸿伺、经济特科之类,经过考试而获官的,也称保举。

2.捐纳:

通过向国家纳银而取得官职、头衔和其他资格、待遇,称捐纳。

形式分两种:

一曰现行事例,长期办理;二曰暂行事例,始自平定三藩,遇事开捐,不外救荒、简工、军需三者,期满或事竣则停。

所捐内容分以下几种:

(1)实官。

文职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千总、把总至参将。

初捐得官至此,得官后可按有关制度升迁。

(2)职官捐各种资格待遇。

A.铨选环节:

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

B.捐奖励头衔:

翎衔、封典、加级、纪录。

C.捐免处分:

降革留任、离任者,原衔、原资、原翎可捐复,坐补原

D.任职手续环节;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回避等。

得捐免。

此外,俊秀得捐贡监、封典、职衔,有时且可捐郎中以下京官,道府以下外官属取得资格,不属第二性附加资格。

以上几种,大抵贡监、衔封、加级、纪录等无关铨政者,属现行事例,余属暂行事例。

(二)某些官职的特殊资格要求。

清代对某些官职有特殊的资格要求;反之,对某些资格出身者的任职,有一定限制。

1.对于捐纳出身者的任职限制。

捐纳出身的官员不得分吏、礼部;捐纳者非曾任实缺正印官,仅授道、府简缺。

(外官由督抚至州县,缺分肥瘠、繁简。

府、州、县缺分简、中、要、最要四种,以“冲、繁、疲、难”四字为简要标准。

冲者地方冲要,繁者事务繁重,疲者民性疲玩,难者民风强悍难治。

如直隶天津府天津县,冲繁疲难四字俱全,为最要缺;正定县冲、繁、难,为要缺;盐山县繁、难,为中缺;庆云县四字俱无,为简缺)

2.其他具体规定。

如:

(1)内阁:

汉内阁学士,非进士出身不任;侍读、典藉、中书,非科举出身者不任。

(2)翰林院:

满编修、检讨,皆须进士出身;侍讲以上皆须科甲出身;汉检讨以上,皆进士出身。

(3)国子监:

满祭酒、满司业,皆须科甲出身;汉祭酒、司业,皆进士出身;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皆须科甲出身。

(4)詹事府:

汉赞善以上,皆进士出身。

(5)顺天府:

满教授、训导,皆科甲出身;汉丞皆科甲出身。

(6)奉天府:

汉丞皆进士出身。

(7)礼部:

汉尚书、侍郎,皆科甲出身;郎中、员外郎、主事,皆进士出身。

(8)吏部:

汉郎中、员外郎、主事,皆进士出身。

(9)宗人府:

汉主事,进士出身。

(10)学政:

考官、同考官,皆进士出身。

以上虽经保举不与。

(11)汉科道:

皆正途,其非正途者,虽保举不与。

(12)教职:

均进士、举人、正途贡生,及曾为廪膳生之例贡。

(13)俊秀捐纳得官者,止授从九品品、未入流。

(三)对于宗室、旗、汉官员任职的特殊限制

凡内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和汉缺之分:

宗室缺:

宗人府监察御史及宗人府理事官以下,笔帖式以上,皆为宗室缺。

各部院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也有部分宗室缺。

有满洲缺:

京官除顺天府尹、府丞、奉天府丞、京府京县官、司坊官无满洲缺外,大学士以下,翰林院孔目以上,皆有满洲缺。

外省奉天府尹等定为满洲缺;部院衙门笔帖式,皆定有满洲缺。

此外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汉缺均有具体规定。

凡宗室京堂而上,得用满洲缺;蒙古亦如之,内务府包衣亦如之。

汉军司官而上,得用汉缺,京堂而上兼得用满洲缺。

凡外官,蒙古得用满洲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皆得用汉缺。

满洲、蒙古无微员(从六品首领佐贰以下官,不授满洲、蒙古);皇室无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授宗室,其督抚藩皋由特旨简放后,不在此例)。

三.官员的就职渠道

官员的就职渠道,分七种,即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分为七班,按不同途径取得职务:

(一)除班。

获取资格后初次任职官,或学习期满后任职,叫做“除”。

1.进士。

文进士一甲一名除翰林院修撰,一甲二名、三名除翰林院编修。

其他新进士除部分人馆选庶吉士外,经引见:

(1)分部学习,为额外主事,三年期满奏留后,按报满日月以次除。

(2)以内阁中书用,先到阁行走一年,期满按科分甲第除,亦准留补。

(3)以国子监学正、学录用,按科分甲第除。

(4)以知县即用,按科分甲第除。

(5)归班。

除国子监监丞、博士、知县,其遇国子监学正、学录补用无人,由部于会试后以归班进士通行引见,记名者以次除。

(6)就教,除府教授。

(7)以知县分发,归各省补用。

(8)馆选庶吉士。

散馆后:

a.留馆者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b.以主事用者,各按散馆名次除,先分部行走,如经堂官奏留,亦准题补本衙门之缺。

c.以知县即用,各按散馆名次除,带缺出京;d.归班者,仍按原科甲第入月选。

2.举人。

(1)拣选。

拣选貌、言、书、判之优者为知县或任教职。

会试三科不中拣选知县,一科不中就教职,归吏部铨选。

(2)大挑:

乾隆17年定制。

举人远省(闽、粤、川、贵、滇、湘)会试一科后,其余近省会试正科三科后,许参加大挑。

方法:

大挑六年举行一次,由吏部堂官先验过,再请旨派王公大臣于各省举人内公同挑选,重在形貌和应对。

人数初分别大中小省份定额,后改直隶等近省十取其五,四川等远省十取其六;后又改就人数多寡均挑。

嘉庆13年定20人一班,每班选12名,其中一等三人引见分发各省试用,除知县,得补府经历、州同、州判、县丞等;二等九人以学正教谕用,得补训导。

分发各省试用。

(3)截取。

中式三科后,由本省督抚给咨赴部候选知县、教职。

(4)1905年停科举后,定拣选举人不限科分,中式十年者分省试用;截取举人以知县用者随时分发。

此外,对满进士、翻译进士、宗室进士举人、蒙、汉军进士举人等均有具体规定;对贡生、荫生、监生、官学生等也均有具体规定。

3.以考试除者。

满顺天府学教授、国子监助教、盛京礼部助教、满洲内阁中书、满洲、蒙古、汉军笔帖式等,均按定制在各类人员中考试,入月选除,或交部引见除。

4.以拣选除。

太常寺陵寝衙读祝官等,由各该衙门或会同王公大臣拣选除。

5.以保举除。

孝廉方正、幕友由部引见,除知县佐杂,孝廉方正并除教职。

6.以捐输除。

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以下,皆按例除。

(二)补班。

因裁缺、回避、丁忧、终养、病疾、降革、省亲、修墓、送亲、归娶、请假、出差等原因离职者,按定制归补班,或由部铨选,或归原衙门、原省候补,或在省内外调职。

但有若干规定不补何官,如京官降至正四品者,不补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均正四品)。

(三)转班。

同一官署内,转任同一品而地位略高的官职,称“转”。

如六部、理藩院右侍郎转左侍郎(均正二品),翰林院侍讲学士转侍读学士(均从四品),侍讲转侍读(均从五品),詹事府右庶子、中允、赞善转左庶子、中允、赞善(正五、正六、从六品)等,皆于开列本内列名请转,再以转出之缺请升。

都察院御史转给事中,通行引见转补。

(从五品转正五品)。

(四)改班:

异官署转任,一般为平级或略有升降。

1.以开列改:

如六部、理藩院尚书以左都御史改,总督以左都御史改。

2.八旗武职奉旨改用文职:

如一等侍卫改三品京堂,二等侍卫改四品京堂。

3.奉旨记名改者。

4.以拣选引见改:

汉修撰、编修、检讨、郎中、员外郎改,内阁侍读改御史。

5.以甄别改论:

如汉进士分部学习主事期满,以不谙部务者改知县、国子监丞、助教、教授;大挑知县到省后,以不胜民社甄别者,改直隶州州同、州判、州同、州判,库大使、盐大使,留省补用;改教职者入月选。

捐输分发之员,试用一年后,以才具平常甄别者,道府改同知,直隶州知州改通判,知县改州判判、府经历、县丞。

6.以呈明愿改者:

如散馆庶吉士以主事用,汉进士以主事用,以中书用,以学正、学录用者,未补缺而愿注销京职者改知县,愿改教者改教授。

(五)升班。

1.以开列具题升者。

如满汉大学士以尚书、左都御史为应升,满洲尚书、左都御史以侍郎为应升,以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为其次应升,汉缺同,不开列其次。

总督以侍郎、巡抚为应升,巡抚以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府尹、布政使为应升。

2.以拣选引见升者。

各于应升及其次应升内二人拟正陪引见。

3.以论俸推升者。

4.以拣选升者。

5.以请旨升者。

6.以保举记名升者。

各省应题之道、知府、同知、通判、直隶州知州、知县、要缺之佐杂官,各以本省应升之员升。

(六)调班。

异署改任同等官职,与改班略同,但系属于特定者,或调任某一官职而有一定任期者。

1.以开列具题调,如五部、理藩院尚书调吏部尚书。

2.以年满调京者。

3.“各省应调之道、知府、同知、通判、直隶州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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