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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学院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学院遵循“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

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

弘扬“诚信求是敬业创新”的校风;

坚持“勤学善思致精致用”“精心教书潜心育人”的学风和教风。

  第八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高水平的优质特色的现代服务业高职名校。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院由XX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院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XXXX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因教育发展需要,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审议后,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架构。

  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二)讨论审议学院的章程;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战略;

  (四)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七)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学院人才工作的领导;

  (八)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强化党内民主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十)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十一)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院长为学院的法定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在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定位、学院章程、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育教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三)探索理事会办学机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吸引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专业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实施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其它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指导招生、就业和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八)组织实施学院重大科研活动,提升学院的科研管理水平,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确保科研质量;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组织开展同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争取社会对学院发展的支持;

  (十一)组织拟订学院人才培养、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的机构设置,拟定《岗位设置说明书》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收入分配方案等,审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十二)组织拟订并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督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

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运行机制,院长不在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院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党务、行政、人事、财务、招生就业、教务、学生、科研督导、继续教育、图书、信息中心、场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置各教学系(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各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总体要求,讨论决定本学院的党组织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学生创新创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设立及班子成员,经学院党委批准、任命,各学院行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主任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科研、行政、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等工作;

  

(二)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拟定本学院的专业设置计划、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三)负责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国际合作等工作,落实学院的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工作部署,探索创新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模式,促进同企业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对接;

  (四)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经批准后,与企业共同贯彻实施;

  (五)聘请企业技术专家、优秀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六)与企业合作,检查并评价本学院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

  (七)拟定本学院的师资培训计划和实践锻炼计划,加强专任教师的师德建设,提高双师素质,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八)负责本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负责考核本学院教职工的工作绩效;

  (十)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的德育和学风建设;

  (十一)负责本系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

  (十二)负责本学院的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

  (十三)组织本学院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四)依据规定,合理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十五)加强协作,支持配合学院其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促进学院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

  (十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或撤销各类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学院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行使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其职责: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审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教学标准。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四)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选。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其下设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八)为学院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合作项目、教学科研经费配置等提供咨询。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院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学院不断发展带来的可增长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服从学院整体安排,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

  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

资金的筹集与支出;

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

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

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

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指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二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陈列品等其他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预付款、借出款、材料等;

  (三)无形资产:

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其它资产:

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财务要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在院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的财务和资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院的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数据和报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按照相应规定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四十九条学院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条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保护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探索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由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对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

校友包括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创业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合作,筹集办学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学院标识包括校徽、校旗、校歌等。

  

(一)校徽

  

(二)释义

  1.校徽外形:

校徽外形为圆形,采用正规的校徽格式。

  2.校徽颜色:

校徽采用深蓝色,体现学院志向和理念。

  3.校徽图案:

校徽图案由外圆、内圆和主题图案组成。

  建校时间彰显了学校“百年”的建校历史;

绿色部分是拓展的“人形”,体现我院积极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人形”两侧分别是三个台阶,象征攀登科技高峰。

红色部分是一颗冉冉升起的“科技之星”,科技改变生活,科技创造未来,寓意学院之路前程远大。

  

(二)校旗

  校旗左上方为校徽,中间“校名”白色字体,整体采用海蓝色调,色彩典雅、大方,并给人以青春靓丽的朝气,蓬勃向上的动力,拼搏进取的精神。

  (三)校歌为《哈科技职院之歌》。

  第五十九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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