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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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对象: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主要内容: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问卷调查的数量,常住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被评估县(市、区)按1.5‰确定;

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

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占10%,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各约占10%,其他群众占10%。

第十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应全部达到上述第六、第七、第八条要求,且群众基本满意。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评估认定的县(市、区)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自评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将自查情况报所属市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复核确认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于评估两周之前,呈报以下申报材料:

1、市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①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市)进行评估认定的意见;

②市政府对申请评估认定县(市、区)的复核意见(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基本办学标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自评报告。

3、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

(须用全省统一的格式,独立装订)

4、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5、县(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分年龄人口情况表。

6、公众满意度调查的推荐方案,包括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一式四份并盖章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发送邮件至**************)。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检查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核查评估资料、实地检查学校、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每个县域随机抽样查看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少于本县域的三分之一。

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由省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四条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市、区)进行定期复查。

第四章表彰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结果,要作为评价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通过督导评估,对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认定后经复查连续三年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市、区),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的有关说明

一、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L5、L6、L7、L8列数字保留个位。

  3.一贯制学校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4.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

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Ⅱ)

1.表(Ⅱ-2/3)中“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不填。

2.表(Ⅱ-2/3)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深色背景做标志。

3.表Ⅱ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5.表Ⅱ小学和初中均不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不包括省(市)直属、高校附属、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

不包括小学教学点。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所填数据(除差异系数外)均可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独立设置的小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独立设置的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

指标说明:

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包括独立设置的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下同)学生数据提取来源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1,列4]。

初中(包括独立设置的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学生数据提取来源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1,列3]。

2.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4,列1]-[行10,列1]。

3.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体育馆面积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行10,列1];

运动场地面积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3]。

4.教学仪器设备值

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9]。

5.计算机台数

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用于教学用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6]。

6.图书册数

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4]。

7.师生比

“师”指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小学或初中教学工作的人员。

小学专任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行1,列1]。

初中专任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行10,列1]。

8.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小学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4,列1]+[行5,列1]+[行6,列1]。

初中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5,列1]+[行6,列1]。

9.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

小学具有小学高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初中具有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

小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行4,列1]+[行5,列1]。

初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据提取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行14,列1]+[行13,列1]。

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计算机台数和图书册数等五项指标,独立设置的小学、初中可直接根据上述说明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数据。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1:

1.1”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

一个高中生=1:

1.2”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一所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

1.1:

1.32”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小学、初中数据。

10.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

其计算公式表示为:

,CV为差异系数,S为标准差,

为全县平均数。

式中,

表示区县均衡指标体系中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某个指标值,

为该指标第i个学校的原始值,

为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的在校生数;

表示该指标的区县平均值,其中

为区县内所有初中(或小学)学校的在校生数,

四、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表Ⅵ-1/2)

1.所有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

=————————————×

100%

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总数

——残疾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

——残疾儿童、少年学龄段按有关规定划分。

——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数是指在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班)上学的学生数。

3.生师比

在校生总数

=——————

专任教师数

4.小学(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

  学年末小学(初中)在校生数

=————————————————×

学年初小学(初中)在校生数

——学年一般是指前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据。

5.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

 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及以上人数

=————————————————————×

    小学(初中)学生总数

五、教育经费情况(表Ⅴ)

1.表(Ⅴ)所列各项均按省级评估前推四年(财政年度)填报。

如2012年评估,前四年分别为2008、2009、2010、2011年。

2.各指标数据严格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有关数据为准。

所有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小学(初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

=——————————————————

小学(初中)学生数

  学生数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计算方法为准。

  4.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

小学(初中)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

=—————————————-—

  小学(初中)学生数

  学生数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计算方法为准。

  5.教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

  教职工年人均工资

教职工工资支出总数

=————————————

  教职工数

附件4

县域义务教育各学校均衡指标计算情况

填报说明:

本表为附件2表Ⅲ之按各学校均衡数据计算的情况(可加页)。

本表原始数据源自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独立设置的小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独立设置的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参照附件3中“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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