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大学北港分部学生宿舍辅导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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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生宿舍安全、秩序、清潔之維護。
二、實施晚點名。
三、負責住校同學意見之反映。
四、輔導同學維護公共設施,發現破損情形迅速反映。
五、負責住宿學生活動之組成與推行。
六、宿舍之公共設施整修擴充及有關生活輔導之建議事項反映。
七、協助學務分組推動宿舍業務各項工作。
八、協助宿舍輔導員辦理學期初及學期末之「進住」、「離舍」等事宜。
九、負責宿舍基金專戶之設置與帳務管理。
學生宿舍基金收支管理辦法另訂之。
五、自治幹部委員會編組:
(一)置舍長,男女舍各一名(由樓長遴選兼任之)。
(二)置樓長,每層樓各一名。
六、自治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室長:
(各寢室第一床同學為室長)
1.點名工作:
每天晚上實施晚點名並作紀錄備查。
2.環境清潔:
負責督導寢室環境(含盥洗室)之清潔維護工作。
3.照顧病患:
夜間室友重病時,應即向宿舍輔導員報告,並協助送醫急診。
4.秩序維護:
熄燈後,勸導室友勿喧嘩或走動,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
5.安全維護:
負責寢室用電安全之管制,不得在寢室內烹煮食物。
6.問題反映:
如有設備故障或損毀時,應即向總務分組反映,俾派員維修。
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輔導員或住校輔導教官等相關人員反映處理。
(二)樓長:
(由各寢室室長推選產生)
1.點名工作:
每日晚上,將各樓點名情形,向宿舍輔導員回報。
2.環境清潔:
負責督導各樓公共環境之清潔維護工作。
3.秩序維護:
熄燈後,督導各樓層保持安靜,以免影響休息。
4.安全維護:
負責督導各樓電器安全維護工作。
5.內務檢查:
協同宿舍輔導員實施內務檢查評比。
6.清點設備:
期末離校前,會同驗收人員,清點各寢室設備。
7.問題反映:
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輔導員、保全人員或住校輔導教官反映處理。
8.參加自治幹部委員會議:
執行宿舍各項會議之決議案,舉辦宿舍各類活動。
(三)舍長:
(由樓長遴選兼任之)
1.參加會報:
列席參加學校之工作生活會談,擔任學校與同學間溝通之橋
樑。
2.協調工作:
主持宿舍自治幹部委員會議,協調各樓長,推展宿舍各項行政工作。
3.女舍長兼任宿舍財務長,負責學生宿舍基金管理、運用暨收退保證金收支紀錄之處理,並填寫請購單,陳閱宿舍輔導員審核。
4.宿舍自治幹部座談會時,報告宿舍基金之收支情況。
5.隔週收取一次洗衣機及烘衣機之投幣金,點收並於帳冊簽名。
第3條進住及退離舍:
一、學期間住宿:
(一)一年級新生,原則上應住學校宿舍,若宿舍不足容納時,則雲林、嘉義附
近地區之學生或其他特殊因素者,得免住學生宿舍(請至學務分組填申請表
)。
(二)新生應在接獲錄取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上網填寫住宿申請書,依規定申
請住宿(額滿為止),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限(不含寒暑假)。
學期中,無
特殊理由者,不得遷出宿舍。
(三)男女生宿舍之分配,按「新生申請住宿」人數,採輪流分配法,每學年更
換樓層住宿。
(四)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開學前2日開放進住,住宿生按分配床位就寢,未經
許可者,不得擅自調換床位,或兩人共宿一床。
(五)學期中申請獲准進住宿舍者,依學校規定標準繳交住宿費。
二、學期間退離舍:
(一)學期中途或住滿一學期後,因故不能繼續住宿時,須檢具家長同意書,經分
部主任核准後,始可辦理退宿。
(二)註冊日辦理休學登記者,不予分配床位,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自辦理休學
之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
(三)因犯過錯勒令退學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三日內遷出宿舍,凡退宿者,其住宿
權利即行終止。
(四)學期結束時,應於宿舍關閉前遷出宿舍,寒、暑假宿舍關閉;
期末住宿生離
校須知另行公告。
(五)住宿生辦理退離舍,應將寢室整理清潔,繳回刷卡磁釦、寢室鑰匙及網路週
邊設備,點清寢室物品,繳回離舍寢室驗收單,始得離校,並退還保證金。
(六)住宿生未完成離舍寢室驗收者,不退還保證金,寢室物品如有人為之損壞或
遺失,依規定照價賠償。
(七)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退舍者,不退住宿費,餘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
三、寒暑假期間,退離舍及借住,依照本辦法第9條寒暑假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點名、自習、遲歸、外宿:
一、點名:
(一)週一至週四晚上十一時,由宿舍幹部實施點名,屢次點名未到,經規勸未
改善者,除通知家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二)每一寢室為一互助小組,同學如有請假、欲到親友家外宿或欲參加活動外
宿時,均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向室長(室友)報備,如未經家長許可、
或未知會室長(室友),而夜不歸宿者,依規定議處。
(三)室長(第一床)應於每日就寢前,查驗點名表是否簽到,確實點名登記備
查,室長之獎懲,於學期末統一檢討辦理,如有點名不實者,依規定議處。
(四)室長請假或不在寢室時,由第二床依序遞補,代理執行室長各項職務。
(五)點名表固定張貼於寢室木門外,每天晚上由樓長清查人數後,向宿舍輔導
員回報人數。
(六)違反門禁規定(遲歸、早出)依違規點數協助維護校園清潔工作,違規點數1點則需完成一小時校園清潔工作,半小時內記違規點數1點,超過半小時以上採累計方式記點,情節重大者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議處。
(七)外宿應填寫外宿請假單,不假外宿則通知家長,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二、自習:
寢室、圖書館、閱覽室等處,由同學自行選擇晚自習場所,均應於門禁
時間(23:
00)前,返回宿舍。
第5條刷卡管制實施要點:
一、住宿生憑刷卡磁釦刷卡進出宿舍,並檢查刷卡門是否關妥,若有不配合,經勸
導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二、住宿生於進住宿舍時繳交刷卡磁釦保證金二百元,發給刷卡磁釦一個,保證金
於退宿時,繳回磁釦(須經檢查未損毀)後退還。
三、刷卡磁釦應小心使用,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申請補發者,須另繳二百
元。
四、宿舍開放住宿生刷卡進出時間為:
每日早上五時至晚上十一時。
五、刷卡電腦管制室設於輔導員室,由輔導員檢視進出情形,週一至週五每日公告
異常進出情形,並予立即輔導,必要時得請教官、導師協助輔導處理。
六、刷卡磁釦不得借予非住宿生使用,且不得帶非住宿生進入,違者沒收懲處。
七、磁釦使用注意事項:
(一)磁釦不防水。
(二)磁釦不可接觸磁性的物品(如磁鐵),否則會毀損失效。
(三)磁釦感應後發出嗶聲,須立即開門進出,否則須重新刷卡,始能開門。
(四)進或出均須刷卡,勿觸壓讀卡機面板。
(五)進出管制大門後,手鬆開,大門會自動關上。
第6條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住宿生活須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按規定整理內務。
二、睡態不好、或有翻下床舖紀錄的同學,可在自己床舖上,加裝護欄,以維安全。
三、貴重物品、照相機、翻譯機等要寫上名字,金錢妥善保管,以防失竊。
四、晚上12時以後,不得使用脫水機、洗衣機、烘衣機,以保持宿舍之寧靜。
五、團體生活,應輕聲細語,保持安靜,請勿喧嘩,晚上11時以後,不得在寢室演
奏樂器,並應關閉收錄音機等,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違反者記違規點數1點,
完成一小時校園清潔工作。
六、各寢室垃圾,請實施垃圾分類並用袋子綁緊,送到宿舍旁大垃圾桶資源回收區,
由工友統一處理。
七、不得在宿舍內養小動物,以維護環境之衛生,晾晒衣物以頂樓陽台和晾衣間為
限,窗戶及窗台不得晾晒衣物,以免影響觀瞻。
八、男(女)生宿舍,嚴禁邀約異性進入,且不得在寢室留宿校外之客人。
九、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若破壞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規定議處。
十、為維護公共用電安全,寢室內嚴禁炊煮食物,並不得使用電爐、電鍋、電視、電冰箱、電暖器等電器,如經發現,即予沒收,並予議處。
十一、不得在宿舍內酗酒、賭博,如有嚴重違規行為者,即予懲處並通知家長。
十二、宿舍區車棚僅供停放腳踏車,其餘車輛不得於宿舍區行駛。
十三、如遇重大疾病事故,必須立即送醫者,得請宿舍輔導員協助緊急送醫,如有
必要,並應通知家長來校處理。
十四、為維護學生及宿舍之安全,在必要時,宿舍輔導人員或住校輔導教官得進入
寢室查看或巡視宿舍各項設備。
十五、寒假或因公需要時,為便於整修及管理,得視情況調整學生住宿寢室,俾利
宿舍管理及維修工作之進行。
十六、寢室內務:
(一)每人每日晨間均應整理內務,以保持寢室之整潔。
(二)寢室木門、紗門,要保持乾淨,不可任意張貼海報,各樓中廊通道不得堆
置任何物品。
(三)起床後應將棉被舖平與床同寬。
(四)盥洗用品、鞋子之存放位置及方式,由各室長召集室友協調決定之。
(五)書桌、衣櫃之整理,以整齊清潔為原則。
(六)每學期不定期實施內務檢查,辦法另訂之。
第7條一般規定:
一、管制物品:
電器類(電視、冰箱、電鍋、電爐、電暖器)、瓦斯爐、酒、麻將等,不得攜帶
進入宿舍;
交誼廳備有公用電視、冰箱及電腦可供使用。
二、公物清點、維護與保管:
(一)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室內公物應先行檢視是否完整,而後應負保管責任,
直至遷出交學校驗收為止。
(二)發現宿舍公物有損毀之虞時,應即向總務分組登記申請修復。
(三)宿舍或寢室公物,凡非屬正常消耗之損毀時,有關人員應負責賠償。
(四)協助推展宿舍各項工作,表現優異之樓長、舍長,得核發工讀助學金,以
資鼓勵。
第8條台中宿舍申請作業:
一、分配順位:
(一)殘障學生、海外僑生、離島學生得登記申請床位。
(二)低收入戶子女、家境清寒學生,應持清寒證明,以憑登記分配床位。
(三)家住台中縣、市以外地區之同學,均以登記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床位。
1.作業時間:
俟校本部通知空床位數量後,即接受申請登記作業。
2.限制條件:
(1)家住台中縣、市地區者,不得申請台中宿舍,不得代理登記抽籤,或
私自轉讓床位。
(2)在北港分部期間,因違反校規、不遵守宿舍規定、不守秩序、內務不
整屢勸不聽者,或遭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登記申請台中宿舍。
二、住進台中宿舍之權利,以一學年為限,分配到床位之同學,應於二年級下學期
結束搬離宿舍,自行賃屋居住,俾空出床位,提供分部同學之進住。
三、未分配到床位之同學請自行租屋,可參考生輔組所提供之租屋資訊,為安全起見,
洽談租屋時,請結伴同行,以防上當受騙。
第9條寒暑假相關規定:
一、寒假:
(一)期末考結束後第二天關閉宿舍,同時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宿舍大門上鎖,
以維宿舍安全。
(二)個人貴重物品(含機車、個人電腦),離校時應一併帶回,學校不負保管之
責;
日常用品可存放在原寢室。
(三)寒假結束,遠道同學可於第二學期開學日前2天住進原寢室。
二、暑假:
(二)同學離開學校前,應將寢室清掃乾淨,由室長(或最後離開寢室之同學)負
責通知樓長及各樓驗收人員會勘並收繳刷卡磁釦、鑰匙,經驗收人員檢查
合格簽章後,始得退還保證金,詳細作業規定,於第二學期末另公告通知。
(三)寢室驗收如有損壞公物者,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情節輕重議處。
(四)欲託運之行李,應事先打包、裝箱、綑綁,並寫明寄、收件人之姓名、地
址、電話等詳細資料,由學務分組洽請郵局,到校辦理行李託運工作。
(五)個人所有物品(含晾衣間之衣物),離校時應一併帶回;
未帶回家之物品,
如有遺失,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任。
三、借宿:
(一)申請條件:
1.因公必須住宿者、或奉派至媽祖醫院實習者。
2.經校長或分部主任核准同意舉辦之活動者。
(二)借宿規定:
1.借宿單位應於寒、暑假前兩週,完成借宿手續。
2.經核准借宿者,應依分配之寢室住宿,不得挑選寢室、或調換、或擅自遷
移。
3.借宿者應確實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否則隨時取消住宿資格,並勒令退宿。
4.借宿者須依校本部之規定繳交借宿費用。
第10條住宿學生獎懲辦法:
一、合於左列之一者記嘉獎一~二次:
(一)服行各項勤務特別努力者。
(二)內務特優者。
(三)敦品勵學遵守宿舍各項規則而有特殊表現者。
(四)自動為公服務著有勞績者。
二、合於左列之一者記小功一~二次:
(一)檢舉不良份子有事實者。
(二)維護公共安全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四)擔任宿舍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合於左列之一者記大功一~二次:
(一)維護團體榮譽有特殊表現者。
(二)檢舉重大不法行為而經破案者。
(三)服行公共勤務或比賽為團隊爭光者。
(四)破壞竊盜案件者。
四、合於左列之一者記(申誡)一~二次:
(一)服行公共勤務不力者。
(二)垃圾未進行分類,未丟置於指定位置,情節輕微者。
(三)損壞公物或影響公共秩序者。
(四)未依規定填寫晚點名簽到表者。
(五)違反住宿生應遵守事項,情節輕微者。
(六)其他合於記申誡者。
五、違犯左列之一者記小過一~二次:
(一)不整理內務者(如經勸告而不改進者加重處分)
(二)拒服公共勤務者。
(三)在宿舍炊煮食物或使用電器影響安全者。
(四)擅自搬動床位者。
(五)垃圾未進行分類,未丟置於指定位置,經規勸未見改善,情節較重者。
(六)擔任宿舍幹部不力者。
(七)擅自留宿外客者或讓異性進入寢室者。
(八)破壞公物者。
(九)未經許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者。
(十)欺凌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一)宿舍內吸煙,亂丟煙蒂破壞整潔者。
(十二)進入異性同學寢室者。
(十三)在宿舍區酗酒者。
(十四)嚴重違反住宿生應遵守事項者。
(十五)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六、違反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二次:
(一)夜不歸舍。
(二)在宿舍施放煙火者。
(三)在宿舍賭博者。
(四)挑撥是非引起重大事件者。
(五)竊取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六)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如情節重大者,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送學務
委員會議,議處之)。
(七)晚點後擅自外出不歸者。
(八)宿舍內私存危險物品者。
(九)妨害宿舍師長執行公務者。
(十)吸食或注射足以妨害身心之藥物者。
(十一)違反寢室規則,屢次規勸未見改善,情節嚴重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七、住宿學生犯規事實,超過以上所列之獎懲辦法範圍,而合乎退學處分者,得由
學務分組簽請召開學務委員會議商議決定懲處種類。
第11條本辦法經分部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