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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英国政府就开始酝酿战后的教育改革方案。

1944年政府通过了《巴特勒法》,规定初等教育由三种学校实行:

(1)为2~5岁儿童设立的保育学校;

(2)为5~7岁儿童设立的幼儿学习;

(3)为5~11岁儿童设立的初等学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手3~5岁儿童。

当时主要关注调整教育领导体制以及初等与中等教育的衔接问题,尚无暇顾及幼儿教育。

战后为解决儿童保育设施不足的问题,幼儿游戏班应

,,运而生。

,,周采.比较学前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51-51

,,周采.比较学前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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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洛登报告》

二战后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和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1966年,英国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调查报告《儿童及初等学校》,亦称《普洛登报告》,对初等教育提出了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开办)享有同等的地位,学前教育得到重视。

其中有三项提议值得关注:

其一,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大量增加保育设施的数量。

尤其要在教育不发达的地区尽快设立”教育优先地区”。

其二,在公立保育机构得到扩充之前,地方教育当局有义务对非盈利私立保育团体进行援助,以资鼓励。

第三,地方教育当局应该资助新办的幼儿教育机构。

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在高等院校附近,以便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得到帮助。

在《普洛登报告》的影响下,英国政府的注意力转向了社会文化背景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

为避免物质或经济贫乏地区儿童在起跑线上处于劣势,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情况,在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连续几年拨款为”教育优先地区”建造校舍,通过倾斜政策和特殊扶持。

使不发达地区的儿童与其他地区的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这一做法对于经济或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儿童有实质的帮助,尤其在增进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更是一种相当具体的措施。

报告还建议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在高等院校附近,以便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得到帮助,显现出了关注高等院校与幼儿教育机构的合作,以此来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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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白皮书》

1972年教育科学大臣撒切尔发表了《教育白皮书》,肯定了《普洛登报告书》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并制定了实施计划,要在10年内实现幼儿教育全部免费,并扩大5岁以下幼儿的教育。

为了实现上述计划,政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援助。

(五)《幼儿凭证计划》

1995年,英国教育和就业大臣谢泼德公布了一项耗资7.3亿的“幼儿凭证计划”,规定每个儿童家长可获得1100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幼儿教育的费用,使全国每个愿意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年龄在4岁的儿童都能接受三个月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与此同时,凭证扩大了家长的选择范围,家长能自由地选择公立或私立的学校。

凭证计划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不能帮助4岁以下的儿童。

(六)《确保开端计划》

SureStart“确保开端”项目是英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投资实施的一项以家庭为切入口,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学前儿童及其父母的综合服务项目,它旨在通过医疗保健、免费学前教育、儿童保育、家庭支持等服务为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更好的生活,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早期“确保开端计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1.儿童语言发展计划

该计划首先要对所有八个月大的学前儿童进行一个语言发展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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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通过测试评估学前儿童语言发展的情况,这些测试就是在两分钟时间内向被测儿童提出几个问题,然后通过他们的反应来判断他们的听力和说话能力。

通过语言测试把儿童分成两类,语言能力发展正常儿童和语言发展障碍儿童。

并针对不同儿童的情况进行加强巩固与矫正治疗。

2.向处境不利儿童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确保开端”项目力争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他们的提供的学前教育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游戏快乐学习。

(2)发展孩子们健康的社会情感。

(3)与家长形成一种教育伙伴关系。

(4)研究发现式的教学方法。

“确保开端”项目的学前教育内容涵盖六大领域。

(1)身体健康与发展领域。

(2)心理健康与发展领域。

(3)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

(4)读写算的能力。

(5)获取信息认识世界的能力。

(6)创造能力。

3.与有关部门和社区合作,共同监督和改善学前教育质量

英国政府重视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成立了独立于教育部和劳动技能部之外的“教育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服务质量规范,并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

还与各个社区积极合作建立了学习联合会,定期开展活动。

4.建立流动的玩具图书馆

为了解决处境不利儿童缺少图书的问题,项目购买了大型汽车,把图书和玩具送到偏远地区,这些大型的公共汽车被人们称为流动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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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残疾儿童的“参与计划”

“参与计划”就是让残疾儿童像正常儿童一样参与一切生活、游戏和学习。

“参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有:

(1)采用更先进的残疾儿童鉴定技术,提高对残疾儿童鉴定的准确性。

(2)“确保开端”项目的每一个活动都要创造条件让残疾儿童参加。

(3)家长交流协会。

6.男性公民参与计划

男性公民是学前儿童社交技能提高的重要源泉。

项目鼓励更多的男性公民参与其中,贴海报,做宣传,让男性们认识到参与“确保开端”项目的必要性,让人们知道男性参与学前教育对儿童发展的好处。

该项目实行国家政策,地方管理,各地都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确保开端”项目,地方各具体项目的执行人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公开向社会招标,该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即边实行,边研究,边整改的管理模式。

英国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及公众的反馈意见,在2004年又提出了新的“确保开端”政策,名为“父母的选择、孩子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的十年策略ChoiceForParents,theBestStartfor

Children——aten-yearstrategyforchildcare,简称“最好开端”计划(BestStart)。

“最好开端”计划强调要给英国孩子提供全世界最好的学前教育,使他们与它国同龄孩子相比有一个最好的开端,给父母亲提供更多帮助使他们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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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政府的职责内容

(一)制定实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英国政府重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布了大量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切实运用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法可依。

英国早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中,规定为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

1967年《普洛登报告》发表的《儿童及其小学》的报告建议扩大幼儿教育。

《1989年儿童法》和《2004年儿童法》均规定,家长和地方政府在保育幼儿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5年教育法》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是对《1989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5年儿童保育法》规定,英国地方政府和相关团体在改善幼儿健康方面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多倾向于解决学前教育问题的整体性!

即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对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规定!

因而比较概括和全面!

如《1989年儿童法》《2004年儿童法》、《2006年儿童保育法》等都是对学前教育整体而不是具体内容做出规定。

(二)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1.不断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如果对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历史做一个政府财政投入状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其总体趋势是,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拨款经历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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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少到多的渐变的漫长过程。

从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国会只是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2-5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到《1944年教育法》,还是只是提及为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并未谈及政府的财政性拨款。

直到1995年英国政府公布了7.3亿英镑的“儿童凭证计划”,发给每位4岁儿童家长价值11000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这一计划使全国每个4岁儿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再到1997年以来,英国已对学前教育投入了85亿英镑,并推出一系列举措确保学前教育对每个幼儿的可获得性,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例如,《国家儿童保育战略》的目标是:

扩大就业,改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为家庭提供更广泛的支持,内容包括扩大保育服务、提供基金、改善为从出生到3岁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的质量.在“确保开端”计划中,《2001年拨款法》规定2001-2002年度用于该项目的联邦预算为1.8亿英镑,此后2002-2003、2003-2004、2004-2005年度该项预算拨款分别为4.5亿、5.3亿和8.9亿英镑,2005-2006年度则达到11.58亿英镑,约为2001-2002年度财政拨款的6.5倍。

英国是以政府承担为主的幼儿教育投资模式,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

英国政府的财政主要是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者,如托幼机构、社区,而不是幼儿家庭。

幼儿教育财政经费基本上用于幼儿进入托幼机构以后的生活和学习开支,儿童家庭得到的财政援助很少。

并且英国主要用于扩大幼儿的入学机会和抗贫困,为育龄妇女参加工作提供便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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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三)关注弱势幼儿群体"

保障教育公平

1.以政策法规为导向,促进学前弱势群体的保育和教育

英国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

英国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规定:

“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

1976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1978年沃诺克报告认为,应该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建议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受教育;

残疾儿童家长应成为残疾儿童教育的合作者等。

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为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支付保育费用,并逐步达到为其提供有质量的保育服务的目的。

还有“良好开端”项目、“幼儿保育税案”、绿皮书《每个孩子都重要:

为了孩子的变化》和2004年《儿童法》等,都针对学前弱势儿童群体在保育和教育方面提供补偿性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强调每个孩子都不能被忽视,逐步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

2.为残障儿童立法

残障儿童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一些针对弱势儿童的法律法规,如《1989年儿童法》、《每个孩子都重要:

为了孩子的变化》和2004年《儿童法》中都是把残障儿童作为弱势儿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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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规定,以实现起点的公平、机会均等为宗旨。

(四)对学前教育的监督和评估

英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而且教育评估机构操作规范。

例如,从2001年9月开始,英国的学前教育机构除了要在当地的社会服务部注册,接受当地的消防局、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以外,至少每隔18-24个月还要接受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的督导和评估。

英国的教育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托幼机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规范以及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而且还颁布了《基础阶段课程指南》,确定了3-5岁幼儿要接受的统一课程标准,并在幼儿达到5岁时,要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发展水平评估。

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OFSTED隶属于教育与技能部,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它是英国学前教育监督评估方面的权威性机构。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的培训

英国于1944年颁布《巴勒特法案》,开始大力加强师资培训工作,同时举行教师证书考试。

在1998年“教师:

应对变化的挑战》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准入。

英国教育法规定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必须是读完教育学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同时要取得教师资格证书(PGCE),并且要求入学前有半年以上从事学前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

学前教育师资通过高等学校和短期大学培养。

在英国,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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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用政策法律为工具,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英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项目

目前,英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这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英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当代英国幼教机构日益重视突出自身公共形象的专业性。

并不断强化幼教机构对社区、家庭进行专业宣传、指导和援助的公共责任。

在提升学前教育既有的保教功能优势的基础上,政府注重强化幼教机构在教育诊断、治疗、支持和补偿等方面的功能。

目前,不少幼教机构开始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儿童心理诊断和治疗、家庭教育援助、病儿看护、课前/课后保育等服务,颇受家长的欢迎。

(一)英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

在中央政府管理层面上,主要由教育和就业部(DFEE,即现在的教育和技能部DFES)负责英国的学前教育事务。

在其他可能对儿童产生影响的事务上,政府其他部门继续发挥作用。

在教育和技能部中,设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来协同解决有关学前教育阶段的事务。

在地方上,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共同发起了把“照看”和“教育”结合起来的活动,从而导致了被称为“保教一体化”家庭托儿所数量的上升。

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地方分权自治特性,在中央政府教育就业部的指导下,各个地区自行颁布的教育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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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同。

因此,在英国,地方当局的教育自决权非常大,不仅市、郡政府一级,而且数以千计的民间组织都有很大的自决权。

同时。

英国各地方教育当局还拥有自己的督学和咨询机构,并且与科研机构紧密合作。

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的管理通常被公众认为是“有限的”,甚至被公众指责为“消极的”。

(二)英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费投入

1.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财政投入

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投入,除直接拨款学校附设的托儿所或托儿班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外,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二次拨付下拨到学前教育机构。

中央政府提供给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经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分配给地方当局(2006年的地方政府白皮书引入了一种新的拨款机制,在这一框架下会减少限制性拨款,而“确保开端”项目、儿童早期和保育拨款仍然属于拨款范畴),如用于学龄前儿童至16岁儿童的专用拨款正是经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分配给地当局的。

对于学校专用拨款,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并不要求地方当局以某一特定的方式来分配这些经费,但《3-4岁儿童免费早期教育供应的实践准则》明确指出,地方当局在分配经费方面必须公正,同时要考虑地方的具体情况,并由地方当局决定每个儿童在每一学期所需的经费数额,向那些免费早期教育供应者发放经费。

学校专用拨款不仅保障适龄儿童获得免费的早期教育,而且保证了每个免费早期教育供应者(包括公立、私立机构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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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组织)能够依照基础阶段标准和全国保育标准提供教育服务。

学校专用拨款依据每个地方当局在1月份统计的学生人数乘以单位补助金额的总额向地方当局分配经费,使所有的儿童能够以同样的基本费用来获得资助。

这就确保了每个地方当局都可以获得充足的经费来为当地3-4岁的儿童提供部分时段的免费早期教育,而不用考虑家长是否选择进行公立或非公立的学校来获得这一免费权利。

充足的经费保障以及科学的拨款方式不但使每个3-4岁的儿童获得了免费教育的权利,也保证了所获教育质量的一致性,达到优质基础上的真正的公平。

英国同样也将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纳入财政资助范围,凡是符合条件且愿意提供3-4岁儿童免费早期教育的非公立机构都能获得地方当局的拨款。

这一拨款通过学校专用拨款形式分配给地方当局,再由地方当局分配给那些提供3-4岁免费早期教育的公立和非公立机构。

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责,为幼儿提供了公共教育服务,政府对私立机构实施财政资助,保证了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和就读于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都能公平地享有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支持。

2.政府通过举办大型项目直接拨款

英国确保开端项目是英国政府以美国提前开端项目为蓝本,于1998年发起的针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动议,该项目将服务对象首先定位于贫困地区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通过提供全面、整合式的优质服务促进儿童和家庭的共同发展,提高幼儿的生活质量。

确保开端项目拨款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中央管理部门,附设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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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教育和技能部)以限制性拨款

(Ring-FencedGrant/SpecificGrants)的方式分配给地方当局。

限制性拨款指的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用以资助作为国家优先发展重点的特定服务或活动。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专项拨款余额需要返还,不可以结转到别的科目。

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会就拨款的结构和主要的资金流向对地方当局作出说明。

该项目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确保开端项目中心”。

目前,英国全国已有“确保开端项目中心”2907个,为220万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综合性服务。

与提前开端项目性质类似,其经费投入也由政府拨付,政府不但进行专项拨款,并且逐年增加投入。

以“确保开端、早期教育供应和保育”的预算拨款(确保开端项目经费投入占重要比例)来说,2007,2008年度预算拨款的数额约为17.6亿英镑,是2003,2004年度预算拨款数额(约5.3亿英镑)的3倍之多。

值得一提的是,先前由中央直接拨款和管理的英国确保开端项目正逐步转化为中央负责拨款、指导和监督,地方当局负责项目的资金分配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各地区儿童和家长的需要,而这一调整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3.政府通过“教育券”、税费抵扣等方式补助学前儿童的家庭

在英国,家长可以通过儿童抚养税费抵扣(ChildTaxCredit)和工作所得税费抵扣(WorkingTaxCredit)等方式来抵消部分保育费用。

抚养儿童税费抵扣始于1999年10月,是一项和收入相关的为家长(无论工作与否)和仍然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青年提供的津贴,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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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鼓励家庭为幼儿购买保育服务并提升保育机构员工的薪金待遇。

90%的儿童家庭有资格获得这项抵扣,可获得的具体金额视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

获得工作所得税费抵扣的条件是0-14岁儿童的家长每周工作时间等于或高于16小时且属于低收入群体。

幼儿必须在相关保育机构注册,独生子女家庭能够经由抚养儿童税费抵扣获得每周70英镑的补助,双子女或多子女每周可获得105英镑的补助。

真正发放到家长手中的补助金额度会因为抚育孩子的数量、家庭收入、保育开销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如果家庭收入提升,补助金额会相应减少。

总体而言,补助金额将控制在注册和保育总费用的70%。

年收入低于14000英镑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年收入低于17000英磅的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获益最大。

工作所得税费抵扣中包括了一个专门项目来补助工作父母的保育花费(注册的或取得许可的保育服务)。

这一项可为家长提供高达80,的儿童保育费用的补贴。

对于家长能够收回的每周保育花费有一定的金额限制,其多少与其所需支付保育费用的幼儿数目有关。

具体规定如下:

为1名幼儿支付保育费用,可获得的最高税费抵扣是每周175英镑;

为两名或更多幼儿支付保育费用,可获得的最高税费抵扣是每周300英镑。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源配置

1.教师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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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质量保障

1.评估

从2001年9月开始,学前教育机构除了要在当地的社会服务部注册,接受当地的消防局、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以外,至少每隔18—24个月还要接受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OfficeforStandardsin

Education,简称OFSTED)的督导和评估。

“教育标准办公室”用14条标准(合格的保教人员,合理的师幼比率,足够的空间,满足儿童需要的资源,促进儿童情感、身体、社会性和智力发展的活动,安全的设施,合格的家具、设备和玩具,预防疾病传染的措施,儿童的平等机会,儿童的特殊需要,儿童行为的管理,和父母的关系,儿童的保护措施,儿童的记录材料)来评价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质量,写出评估报告,指出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并反馈给学前教育机构。

由于国家规定只有评估达标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政府为3—4岁儿童发放的《幼儿教育补助金》(NurseryEducationGrant),所以各种学前教育机构都非常重视依法办园。

由于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上都能照章办事,因此得到的评估结果往往皆比较理想,自然就都喜欢把印有OFSTED字样的合格证书张贴在大厅醒目的墙壁上,供家长观看和监督。

2.投诉

学前教育工作者认为,尽管他们全心全意地为儿童和家长服务,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起家长的不满和抱怨,惟有以坦诚的态度、开放的心理,才能公正地对待家长的投诉。

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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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相信家长的诚意,而且还鼓励家长一旦有了问题,就要尽早提出,以便于及时解决。

许多学前教育机构都把投诉的程序告诉家长,这样家长就知道有了担忧和顾虑可以逐级上诉。

一些学前教育机构还把投诉的最高机关告诉家长,使家长可以直接上诉。

有的学前教育机构为了提高投诉的效率,还向家长做出了时间上的承诺。

例如,圣?

保罗幼儿园规定,园长必须在7天以内对家长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家长如果不满意,可向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7天内做出回答,家长如果还不满意,可向“教育标准办公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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