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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搭建交流、合作、创新的开放平台,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组建与发展全省物联网产业发展协作网络和战略联盟,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合适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共享和溢出。

2、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省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产业、技术以及各成员单位经营、发展提供必要决策依据。

3、研究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参与制定本省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政策,提出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省物联网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园区)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5、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并推进物联网技术专利池建设。

6、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成员单位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物联网产业相关动态信息等。

7、开展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相关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8、建立并维护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定期出版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报告及物联网产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报告等。

9、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从事物联网产业的相关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本省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从事研究、推广、培训、教学、服务以及标准制定的,对本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团体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团体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团体工作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未经理事会讨论,会长办公会议授权,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6、完成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可根据理事人数多少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本团体可聘请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或企业家任本团体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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