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思考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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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看:
一、我国已出台的“办法”及相关“指南”仅限于国家档案局的档案行政管理活动,不完全适用于其他各级各类档案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
二、《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档案局在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不涉及其他行政机构、社会团体乃至于个人信息;
三、信息公开指南仅可用于指导公民或团体合法获取国家档案局的政府信息,缺乏适用于整个档案行业的信息公开指南模式。
从档案信息开放制度设计看,档案开发制度在设立原则、开放时间、开放适用范围上与政府信息公开精神不协调。
档案开放制度更多地从档案馆开展工作的角度而非公民权利保护角度进行内容设计。
从档案信息公开活动看,近年来我国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率为22.7%,若将所有的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开放情况都列入统计范围的话,开放率只有13.4%,与西方国家70%-90%的开放率有着很大的差距,档案开放与开发尚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从档案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看,各地数字档案馆建设多以是政府信息、学术信息、新闻动态为主,虽初具规模,但真正让公众感兴趣的数字档案资源相对匮乏,检索功能弱。
3.简述参考咨询服务模式。
参考咨询服务最早源于图书馆,是针对读者的需要,帮助和指导读者查找、获取各种形式信息的过程。
其实质是为读者或信息用户解决文献或信息查询与获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目标是向读者或信息用户提供或推荐相关文献或文献线索,帮助他们掌握各种文献查询工具的利用途径、方法与技巧,进而满足其自身的信息需求。
包括1、基于电子邮件的参考咨询。
2、基于实时交互的参考咨询。
3、基于网络化协作的参考咨询。
4、基于多种模式的参考咨询服务(网络呼叫中心、复合型参考咨询模式)。
5、自动化解决方案。
4.论述档案信息公开程序化的作用体现。
程序化作为体制、结构、系统中的一种,一旦确立,就要求具备法律效应,对档案信息公开具有重要作用。
1、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公开的民主化和理性化。
程序的设置必须符合科学性,按此办理能够事半功倍。
档案信息公开的程序化有助于公众参与到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促进档案信息公开的民主化和理性化。
如档案信息公开的响应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保障了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使得档案信息公开不再是单一的“命令――服从”模式,而是融入了民主的因素。
档案信息公开程序的完成,是档案信息公开主体与社会公众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而不是档案信息公开主体恣意、专断进行决断的过程。
②能够保障公民档案信息权利的实现。
程序的公开性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
公民档案信息权利是指一个公民获取或接收与国家、社会事务、个人事务等相关的档案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公开的程序,为公民提供实现档案信息权利的途径、方式、手段以及步骤,它们构成了档案信息权利实现的过程。
换句话说,档案信息权利行使之保障,说到底必须以承认和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或前提。
③具有整合功能,可增加档案信息公开的可接受性。
程序的合法性使其具有整合功能,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多元社会,不同社会主体对档案信息公开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常常会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象,任何一种利益价值都不能以支配性地位化解各种利益价值冲突,通过对社会各方的权益进行取舍的法律程序,能够使社会各参与方在法律的强制性安排下认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分配规则,至少也可使各参与方在其可接受范围之内而不至于造成对这种档案信息资源分配制度本身的否定。
另一方面,程序可以吸纳社会的不满,人们对特定立法可能不满,但是由于遵守了严格的特定程序,通过人们的参与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变得顺理成章,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档案信息公开的可接受性。
5.档案信息公开程序化存在哪些问题?
档案信息公开是由一系列的公开程序组成,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程序目前尚不完善,问题较多。
①档案信息公开回复制度不完善。
我国《档案法》未规定档案馆回应答复的时间,从程序上讲,档案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答复时间标准,一些地方单行法规则给出了答复时间标准,例如上海市规定档案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机关档案室对答复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也即法定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可以3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果档案部门能够按照回应制度的法律程序来回复档案信息公开,那么一些诉讼案件就不会发生,比如,“重庆审理首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曹某正是因为不满当地社保部门未在15个工作日对其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才提起诉讼,如果当地社保局能及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曹某申请公开工资档案的要求进行答复,这起诉讼案完全可以避免。
由于档案信息公开回复程序不完善,档案部门不能及时和政府职能部门协商,对是否公开档案信息做出及时决断,在不断重复的协调汇报“内耗”中拖延了受理时间,错过了法定的答复期,从而造成了响应答复时间过慢的状况,引起了一些诉讼案件的发生。
②豁免公开档案信息制度不规范。
档案信息豁免公开的程序化必须要有明确的豁免公开范围和豁免公开理由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来保证,事实上,我国的豁免公开理由并不明确,主要理由包括商业秘密、不属法定公开主体、国家秘密、需公检法机关立案、保密资料等,有些案件甚至拒绝给出不公开理由。
③档案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有缺失。
就程序化而言,《档案法》只规定了档案馆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并未规定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而档案并非政府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从程序上将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责任与义务排除在外,因而造成了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主体资格缺失的程序缺陷。
从档案信息公开实践上讲,机关档案室中所藏的具有执行力的档案信息是公众申请公开的热点,人们对其公开要求非常迫切,而国家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则很少,企、事业档案馆基本没有。
这种情况恰恰与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义务相背离,折射出我国档案信息公开立法存在档案信息公开主体缺失的重大缺陷。
④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从近年出现的档案信息公开案件来看,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程序性缺陷,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首先,社会公众缺乏参与理念,如果没有具有批判与监督意识的社会公众参与,即使有了民主机制做保证,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信息公开。
其次,公众的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尚未形成,现有案例中个人程度很高,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不尽一致,可能会影响法律尊严。
再次,通过立法形成的参与机制比较薄弱,公众参与档案信息公开的推动力,主要体现在公众申请权利的实现上。
就法律程序而言,不在豁免公开范围之内的档案信息,公众只要申请,都需公开,档案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剥离的手段公开部分信息,这说明通过依法申请公开途径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完善。
6.论述我国档案信息参考咨询服务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档案馆已经认识到数字化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要性,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一些数字化的咨询项目,但总体上还处于起始阶段。
服务方式的层次较低,主要是异步服务类型,大多数档案网站采用了E-mail和档案论坛BBS(或留言板)的形式。
而同步式的实时咨询应用比较少,对专门的咨询软件的开发和采用很少,网络化合作咨询服务几乎为空白,远远没有发挥网络咨询的巨大作用。
(1)在服务内容方面,多数档案网站只提供一般性的问题咨询,例如查档须知,很少有专题性的高层次咨询服务;
(2)在解答效果方面,多数网站对咨询提问态度认真,回复及时,答案翔实,但也有少数网站由于更新缓慢,影响了回复效率。
(3)在标准规范方面,档案信息咨询的名称不统一,“档案咨询”一词多指档案业务咨询,而“信息咨询”的标志不显著;
采用BBS形式的咨询服务有档案(兰台)论坛、留言板(本、簿)、在线咨询、在线答疑、网上问答、意见反馈、请您留言、留言建议等名称;
有的“档案论坛”内容是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还有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出现。
(4)很多数字咨询服务的网页没有与该档案馆的主页相连。
这个问题可以揭示该项服务的醒目程度以及开设该服务的档案馆是否简化了咨询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馆的专业化程度与信息敏感性,影响了咨询用户对信息的敏感度。
(5)咨询用户对咨询问题提交方式过于单一化。
一般来说,可利用简略的注册表形式(例如姓名、所提问题以及一些简略的确认信息)、以Email提问的方式等作为最广泛的接受提问的途径。
其实,档案馆可以将这两项提交方式一起使用,也可根据开展数字咨询服务的数字档案馆的实际情况任选一种。
(6)提问表格的设计上都体现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很多提问表格的设计都没有体现出针对特殊利用者的专门服务;
二是对于乐于或拒绝给予咨询的问题类型没有做出特别声明;
三是提问的回馈时间上面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还有些咨询信箱的形式不是合理规范的Web表单,有的仅简单提供了E-mail地址等等,这些问题也会影响利用者咨询的效果。
(7)问题解答方式也呈现出单一化的弊病。
针对利用者所提不同层次的问题及本馆的装备情况,可灵活采取Email、常见问题解答、实时解答、视频传输的方式进行数字咨询解答,但许多档案馆并没有灵活使用。
(8)登录设置有技术屏障。
因某些档案的特殊性,数字档案馆在开展数字咨询服务时,也应恰当地设置一些技术屏障,如要求利用者键入权限代码、Email地址、或是使用该项服务的密码,但这样的设置抬高了用户参与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户的使用率。
第二次作业:
(本次作业只要求初级职称学员答,中高级职称学员不答)
1.美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①实施“全方位推进信息公开立法”的模式。
由于美国的历史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对档案定义的表述与认识是基于所谓“大文件观”而形成的。
因而,美国始终未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专门的《档案法》来约束规范档案信息利用活动,而是将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与数量众多且分散保管、保存在各级政府机构的所谓“历史文件”一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整体规范之中,建立起以《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削减政府公文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构成的、覆盖社会领域广泛、涉及信息类型齐全的制度体系,实现对信息公开实践活动进行总体约束与规范的要求。
②树立“公开是原则、限制是例外”的理念。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彻底改变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走向,首次提出了“公开是原则、被限制是例外”的基本原则。
既有效地避免了“概括立法”不够明确的弊端,也消除了单纯“列举立法”弹性不足、前瞻性差等问题。
③制定“信息公开程序与救济制度”的规定。
以《信息自由法》为主的美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中专门规定了“信息公开程序与救济制度”的内容,对切实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进行规范与解决。
④确立“个人信息应面向本人公开”的原则。
美国的《隐私权法》作为《信息自由法》的延伸与补充,确立了个人信息向本人公开的原则和第三者限制的原则。
⑤明确“政府机关有拒认信息存在”的权利。
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三类“不受约束的档案信息类型”。
包括:
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刑事执法,一旦泄露很可能会干扰执法活动的;
执法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提供者的档案是以其个人姓名或身份建立的;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联邦调查局建立的有关外国信息、反间谍信息或国际恐怖活动信息的档案等。
对于以上三类信息,行政机关不但可以免予公开,甚至可以拒绝言明该信息的存在。
2.政务微博具有哪些价值?
与其他媒体形态相比,政务微博的最大特色在于其草根性、互动性、亲和力和即时性,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价值。
①经济价值――草根化、对技术要求门槛低,有效地节约成本。
随着微博发展日趋成熟,政府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即可免费使用微博,而不必投入时间、人力、财力去搭建新平台。
这对经济、技术水平落后的地方政府而言,省去专业人才的聘请、服务器的购买及交流平台的维护、开发利用和推广更新等经费开支。
另外,微博对技术的要求门槛较低,不要求用户具备建设网站的域名知识、网页制作及编程等知识。
对民众而言,可以减少乃至免去信息申请费,极大地降低获取政府档案信息的成本,保证公众知情权。
②政治价植――互动性加强,使政府更具亲和力,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在我国,大多数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政府网站,但政府网站存在信息更新慢、内容不够丰富以及缺乏互动的内容和形式等问题。
相比而言,微博却是个更为动态、互动、充满弹性和亲和力的空间,就像是很多个同心圆,为官民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块简单发布消息的公告板,这个平台要求政府与公众互动,浏览消息的同时予以回应,目标在于与公众建立一个长久稳定的互动关系。
③社会价值――即时、开放的传播模式以及瞬时扩散效应,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
中国社科院出版的《社会蓝皮书》将微博评价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其特点就是“强烈关注时事”,政府利用微博处理突发性事件,不仅可以及时发布消息,满足公众对公共事件关注的需求;
还可引导公众舆论,起到辟谣作用,增加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④“微环境价值”――政府作为政务微博的发布主体,有益于营造健康的微博环境。
政府是国家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也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发布者。
政府利用微博宣传政策法规,问政于民,发布新闻等。
发布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务微博的内容不能流于碎片化,同时还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以使流言不攻自破,从而营造健康的微博环境。
3.简述信息民主与控制权衡下的档案信息公开立法要求。
信息民主与控制权衡下的档案信息公开,其首要及核心保障即是档案信息公开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才会为档案信息公开共享与保密控制的度量建立衡量的机制、模式和制度。
我们国家档案信息公开立法必须从确保档案信息民主的实现并有效实施档案信息控制的思路出发。
首先,明确档案信息公开立法模式。
我国的立法模式是主要通过《档案法》来规范档案信息公开,不同于国外的通过《信息自由法》来规范档案信息公开这种立法模式,优势是有专门的档案信息公开法律来规范档案信息公开,尤其是把《档案法》与《信息自由法》协调起来,其专门性、指导性更强;
但很容易造成《档案法》与其它信息公开法律相抵触的情况,造成事实上不利于档案信息公开的情况。
其次,界定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
明确豁免公开档案信息的范围则是档案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核心要素。
我国的豁免公开档案信息公开范围在立法时应注意三点,一是明确提出豁免公开档案信息的理由;
二是区分强制豁免公开与自由裁量豁免公开;
三是是要加强对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利益、第三方秘密等档案信息的豁免保护。
第三,降低保密档案信息的公开时限。
实施《信息自由法》的国家经验表明,在信息自由法的实施过程中缩短档案信息公开期限是一种大势所趋:
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国家的档案信息公开时限都降至二十年,甚至如加拿大、瑞典已经取消了档案信息公开时限的限制。
我国也须降低档案信息公开的时限,一方面和国际接轨,一方面可缓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所带来的档案信息公开的冲突。
第四,完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使档案信息公开共享和保密控制有效地开展,为此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档案信息密级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制度、建立档案信息公开报告制度及回应制度、强化举报与调查处理制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加强公众的参与力度。
社会公众参与可以为档案信息公开提供自下而上的动力引擎,我们的档案信息公开必须从立法上保障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我们需要做到重视与公众的关系互动,减少法定公民资格限制,保障公众申请权利的实现。
4.论述我国档案馆开展数字化档案参考咨询的策略。
网络档案信息咨询服务将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信息需求的增长而迅速发展。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会有更多的网站开始实现数字化参考咨询的方式,这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1)发挥资源优势,强化制度创新
一般的专业档案机构都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但对树立面向知识经济的竞争意识相对较差。
档案业能否适应新的挑战和竞争,关键在于能否向社会推出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这就需要理念超前,树立面向知识经济的竞争观念,培养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大胆创新的意识,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咨询模式与方法。
(2)开发与整合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
档案馆在继续进行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和传统载体形式的档案数字化的基础上,更要加大档案编研的力度,自行开发特色专题档案数据库,促进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再生。
各档案馆应根据特定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产业特点,结合本馆的馆藏特色和资源优势,针对利用者的信息需求,通过对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的调研、搜集、整理、分析、重组和集成等方式,形成独具特色的专题数据库,从而为网络信息咨询提供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源。
(3)开创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
针对利用者需要,主动帮助利用者选择所需检索的数据库,确定档案文献存取最佳途径,选择适用的界面和所需档案文献信息的传递方式。
重视利用者需求的调研与预测。
这种研究调查是从利用者的角度,有系统地收集分析利用者长期及短期的需求、欲望、偏好和满意程度。
重视利用者档案信息需求能力的培养。
要进行深层次的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就需要帮助利用者掌握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组织、开发和获取方面的专门技术。
(4)深化数字化信息咨询的服务方式与内容
档案馆在提高对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视程度后,还需要加大资金和软硬件投入,采用信息技术,改进档案咨询的服务方式。
如:
将咨询服务置于首页的醒目位置,通过档案馆主页可以链接馆藏指南、查档指南、档案检索、专题数据库、档案论坛、自动参考系统、专家咨询系统等服务项目;
建立专门的E-mail参考服务系统和公告板系统,或提供表单咨询;
继续发挥档案论坛服务的优势,建设并丰富知识库;
开展实时交互咨询;
丰富咨询内容,提高咨询的知识性等。
在做好一般性咨询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专题检索、情报调研、网络导航、利用者培训等服务。
(5)建立并完善网络档案信息咨询的合作机制
网络档案信息咨询的合作机制与档案馆界多年来所倡导的“资源共享”是一致的,代表和引导着档案馆信息服务走向新型的资源共享模式。
目前档案馆可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建立网上咨询讨论组、开发网上咨询合作系统等形式实现网络合作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