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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

————————(注意,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确约定。

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揽人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五条报酬

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时,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

(若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则应按该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样品。

2.验收期限为:

_________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

_____________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

保证期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________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

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以上计算方法,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

______

第八条包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装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与要求: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由________一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

1.本次定作承揽中,采用_____运输方式。

2.本次定作承揽中的运输费用由——————一方承担。

第十条结算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内,与承揽人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

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元预付款。

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定作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

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经修整或调换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阶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入时,承揽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人处,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装、设备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三条定作人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定作人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没有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致使承揽人无法开始工作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应支付违约金——元,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

定作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

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的部分;

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一‰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时,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不对承揽人负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除非是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此时,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若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持一份。

(签章)

定作人地址:

承揽人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一、产品质量和检验标准:

买方向卖方提供1套样件(共4个),卖方须严格按照该样件为标准进行技术分析和生产;

1)对样件进行测量时,要求确保图纸的精确性。

2)图纸经过买方确认后形成试生产图纸,作为样件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3)首次送样产品至少做1

卡箍来样加工合同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壁炉卡箍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质量和检验标准:

3)首次送样产品至少做10套,经过买方海外客户的试装来确认。

4)样件试装合格后,确定正式的图纸。

作为今后批量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二、价格条款:

产品价格为买方工厂仓库交货价。

1)模具费:

¥8000元;

2)产品价格:

将槽的宽度大小平均计算后,大直径卡箍:

74.58元/套;

小直径卡箍:

69.5元/套;

3)上述价格包含17%增值税。

四、交货与付款条件:

1.模具费:

4个产品全套模具费8000元,全套样件试装合格后,买方支付4000元;

2.买方必须在卖方交货后10天内完成对产品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卖方开发票,在收到发票4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五、产品包装:

1)每10个产品用线捆扎,叠放在外包装箱内;

2)外包装箱应满足运输要求,所有包装物上不得有任何印刷的文字。

六、索赔:

由于卖方的过失导致下列问题的产生,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相应损失:

1)未按照定单规定按期交货或延期交货引起的买方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销售;

七、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责任。

(承担该批订单总金额10%的赔偿)

第2页共2页八、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任意一方有权提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九、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十、生效和有效期期: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大直径卡箍:

7.39元/套;

6.99元/套;

以上价格在5000元一吨时的定价“如果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价格就应该做出相应调整。

材料价格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网当日报价为准,签订新的价格合同”。

材料价格涨跌在10%以内该合同长期有效。

如果双方价格协商不成,该合同

自动失效。

卖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买方: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出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长期供货合同范本出买方: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文字定义1.1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合同标的2.1产品概述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产品名称为:

牌型号的。

2.1.2生产厂商为:

2.1.3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产品质量2.2.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

诺:

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产品包装2.3.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产品数量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同时双方明确:

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供货期间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3.1合同价款3.1.1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3.1.2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货款的结算与支付3.2.1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日至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付款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帐号:

4.交付4.1交付方式4.1.1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交付地点4.2.1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4.2.2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

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检验及质量保证

5.1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

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

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

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

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

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

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个月后支付甲方。

5.5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

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退货6.1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通知9.1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

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附则10.1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完整协议: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其他11.1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

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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