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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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所交易商品房的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存在误差而对实际结算价款应当做的补、退或其他处理方式所做的约定。

对于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可以选择填写本条的栏目,也可以在第三款空白栏自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建筑面积计算应以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的约定为准。

对于经济适用房,由于在本合同第五条对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都进行了填写,如果发生面积差异纠纷,应当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择总价款较低的那种面积计算方式在此处进行填写。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为按建筑面积计价时,依据本条关于按建筑面积计价的面积差异纠纷处理方式,应当同时分别计算出建筑面积的实测/预测误差比绝对值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实测/预测误差比绝对值,如果这二者均在3%之内,那么按实测建筑面积结算价款;

如果二者中有一项超出了3%,那么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或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接手续的约定栏目,由双方协商填写。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因此类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项空白栏可以用于填写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也可以用于填写自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_____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填写。

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___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款是关于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

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商品房仍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4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为此本款可以约定,如果发生了《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规定的问题,出卖人修复的时间及出卖人所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或其他损失,第(3)项空白栏用于自行约定其他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还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及出现问题后处理方式的约定,具体的标准在本合同附件六中详细填写。

(2)(3)项空白栏用于自行约定其他处理方式。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款是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配合义务的约定。

第二款空白栏可以用于双方自行约定具体的配合义务。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质量保修问题的约定。

就商品房住宅而言,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该规定对商品房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及保修期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住宅商品房而言,还可由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对相关保修事项加以约定。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商品房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XX年)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该商品房为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等)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XX年)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节能措施的约定。

第十九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释义】本款是关于买受人对商品房使用承诺的约定。

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都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设计后确定的,具有整体属性,一经建成,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买受人而言,也应遵守此类规定。

本条同时强调了与商品房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因此需要结合本合同第三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做全面的约定。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预售中出卖人办理楼栋初始登记(即办理大产权证)的时间及逾期未能办理所应承担责任的约定。

与本款相关的还有本合同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已在第十一条约定了楼栋产权证是交房时所应提供的文件,而交房时未能提供的,应依本合同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由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本款可以被认为是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约定,即明确即使出卖人已承担了逾期交房责任,但只要在本款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大产权证,那么买受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退房,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与以前的示范合同存在重大不同的是,本款将出卖人逾期未能办理大产权证也作为了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原因之一,这是对买受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本款第二项空白栏可以用于双方自行约定其他处理方式,也可以对前一项作补充约定。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款是关于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事项及逾期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相关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款第1项中双方可以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方式,实践中一般有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两种方式,若采用后一种方式,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还需要出卖人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

本款第2项是对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期办理分户产权这一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款的“出卖人责任”包括出卖人届期未能取得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不提供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或以其他方式不协同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

第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共有权益的约定。

由于《物权法》尚未颁布,对相关问题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对相关共有权益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本条两款空白栏用于填写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之外的其他共有权益事项。

第二十二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____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商品房一并转让的约定,由双方自行约定填写。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_月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月_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_日前、_月_日前和_月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先由出卖人代买受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在本条如实填写资质证书号、相关物业管理收费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栏目。

XX年已颁布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XX年]155、建住房[XX年]156号),买受人可以参照制定。

出卖人应当依照本条约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如需更换,须与买受人另行补充约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填写栏目,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问题的约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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