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508743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2.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文档格式.docx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托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负责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托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治理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样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

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躯体健康;

(二)眼睛矫正视力和颜色辨论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要求;

(三)报考Ⅰ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

报考Ⅱ级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截了当报考Ⅱ级。

报考Ⅲ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Ⅱ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UT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

报考MT、PT、ET、AE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刻,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学历及持低一级别证工作的最短时刻

低一级 

学历

别持证

时刻

报考级别 

无损检测

专业大专

(含)以上

理工科本科

其他大专(含)以上

中专、高中、职高(机电类)

/

6个月

1年

3年

4年

6年

8年

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

报考Ⅰ、Ⅱ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

报考Ⅲ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

未通过核准的,全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

专门情形,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连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专门情形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刻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刻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

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考核打算(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年度考核打算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

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

证件有效期4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Ⅰ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截了当换发人员证件;

Ⅱ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承诺连续从事所复试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截了当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五、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治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公平、公平、公布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

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形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峻的可赶忙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治理纷乱或严峻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

发觉下列情形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赶忙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峻的,可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峻阻碍考核公平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峻阻碍考核公平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样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依照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和谐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

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隐秘;

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下列情形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峻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峻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

换发Ⅰ、Ⅱ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Ⅲ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级证件(正、副本),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附件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档案号:

姓 

身份证号

聘用单位

通讯地址

单位

住址

职务/职称

联系

个人

电子信箱

最高学历

学历

毕业学校

专 

无损检测工作简历

时刻

工作单位

无损检测方法

持证及报考项目与级别

RT

UT

MT

PT

ET

AE

TIR

持有

项目

级别

初次取证时刻

申请报考级别

所附材料名目

序号

附 

件 

名 

页数

1

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2

持证件(正、副本复印件)

3

视力证明(报考PT项须提供颜色辨论能力证明)

4

无损检测工作技术总结(报考Ⅲ级者提供)

聘用单位意见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报考人为我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同意申请报考。

(章)

年 

月 

(章)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正本(A4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英文)

有效期至:

发证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副 

正面

(国徽)

背面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批准项目:

证件编号:

(印章)有效期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3:

证件编号规定

一、证件编号均采纳4位英文和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前4位英文字母为TSJR;

第5位数为级别编码;

第6位数为方法种类编码;

第7、8位数为省或直辖市编码;

第9至13位数为流水号;

1.级别编码:

4为无损检测Ⅰ级(初级) 

5为无损检测Ⅱ级(中级)

6为无损检测Ⅲ级(高级)

2.方法种类编码:

1为射线检测(RT) 

2为超声波检测(UT)

3为磁粉检测(MT) 

4为渗透检测 

(PT)

5为电磁检测(ET) 

6为声发射检测(AE)

7为热像/红外检测(TIR)

3.省或直辖市编码

省份

编码

北京

11

上海

31

湖北

42

云南

53

天津

12

江苏

32

湖南

43

西藏

54

河北

13

浙江

33

广东

44

陕西

61

山西

14

安徽

34

广西

45

甘肃

62

内蒙古

15

福建

35

海南

46

青海

63

辽宁

21

江西

36

重庆

50

宁夏

64

吉林

22

山东

37

四川

51

新疆

65

黑龙江

23

河南

41

贵州

52

4.流水号:

从00001-99999

二、例:

北京市第一个Ⅰ级射线检测人员证编号:

TSJR411100001

河南省第二十Ⅱ级渗透检测人员证编号:

TSJR544100020

新疆自治区第五个Ⅲ级超声波检测人员证编号:

TSJR62650000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证件编号

持证及申请复试项目

级 

证件有效期至

申请复试项目

有效期内工作及单位变更情形说明

有效期内工作奖惩情形说明

申请人为我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表中所填情形属实,同意参加复试。

年 

附件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委会:

本人于 

月经 

考委会考核,已取得 

级 

方法检验检测人员证,其有效期至 

月。

现因 

等缘故,不能如期参加复试,特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复试,并申请将本人证件上述方法的有效期延长壹年,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考委会审核意见:

发证机关核准意见:

(盖章) 

附件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原聘用单位

现聘用单位

现聘用单位地址

(单位/住宅)

持证情形

现聘用单位意见

现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

该申请人现为我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表中所填情形属实,请予以换证。

(签章)

原聘用单位所在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跨省变更时)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意见

换发后证件编号:

(签章)

注:

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的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及证件(正、副本)。

主题词:

特种设备 

考核 

治理 

规则 

通知

抄送: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

本局:

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年8月11日印发

录入:

何云鹏 

校对:

王晓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