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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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所得税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
E公司于20×
7年12月发现,20×
6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150000元,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了该项折旧费用。
此外,20×
6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并对该项固定资产记录了49500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5%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E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前期差错的分析
上年少计提折旧费用150000元;
多计递延所得税费用49500元(150000×
33%);
多计净利润100500元;
多计递延所得税负债49500元;
多提盈余公积金15075元。
(2)账务处理
补提折旧: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l50000
贷:
累计折旧 l50000
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49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5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l005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盈余公积 l50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75
(3)调整报表
资产负债表(局部)
编制单位:
E公司20×
7年12月31日单位:
元
年初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资 产
调整前
调增(减)
调整后
固定资产净值
-l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9500
-49500
盈余公职
60000
-l5075
44925
未分配利润
100000
-85425
14575
……
利润表(局部)
X公司20×
7年度单位:
上年数
项 目
加:
投资收益、
三、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
减:
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
50000
970000
70000
1050000
346500
703500
15000
65000
985000
1065000
718500
二、新准则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就以前某一特定期间而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实务中,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会计差错:
①会计政策运用上的差错,比如:
采用了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从错误的会计政策更正为正确的会计政策,属于会计前期差错更正,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②会计估计上的差错,比如:
国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有可能在年末多计提或少计提坏账准备,从而影响损益的计算;
③其他差错,比如:
错记借贷方向,错记账户,遗漏交易或事项,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等等。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可按照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程度大小将前期差错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非重要的前期差错。
新准则规定了对前期差错更正的几项具体原则:
(1)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3)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的差错,应按照此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常见的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例2:
20×
7年12月31日,A公司发现一台管理用固定资产本年度漏提折旧,金额为2000元。
A公司在发现该项差错(非重要前期差错)时,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借:
管理费用 2000
贷:
累计折旧 2000
例3:
A企业于20×
7年1月份成立,6月份以20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厂房,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缴纳契税8万元(假设该地契税税率为4%),该企业固定资产账薄记载房产原值200万元。
另外,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120万元,由于企业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所以该企业财务人员便将上述128万元费用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
该企业于同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20×
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
企业于20×
8年6月份发现了上述情况。
其他资料:
该企业房屋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净残值率为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房产税按季度申报缴纳。
7年该企业按200万元的房产原值依房产税的规定缴纳了房产税。
为简化计算和便于理解,假定该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
分析:
本例中,该企业在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的归集核算上存在着错误,即固定资产(厂房)计价错误。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本例中缴纳的8万元契税应计入房产原值。
由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归集错误,就会造成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办费的错误。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但《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处理方法却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
纳税人可以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在《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填写会计摊销额、税收扣除额、纳税调整额和尚未扣除额等。
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在本例中,企业需要更正《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
在《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应填写20×
7年度会计应摊销额120万元,税收扣除额为10万元、纳税调整额110万元和尚未扣除额110万元。
①调整固定资产(厂房)原值时
固定资产8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
②补提20×
7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时(补提折旧=8×
(1-5%)÷
20÷
12×
6=0.19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19
累计折旧0.19
因补提折旧而调整的20×
7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0.19×
33%=0.062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0.062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0627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因此,在申报缴纳20×
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对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因此,对原计价有错误而调整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补提的以前年度折旧,税法是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可以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在本例中对于因补提折旧而多缴的税款0.0627万元,可以抵顶20×
8年及以后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③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之规定,本例中该企业还应补缴房产税0.0336万元(8×
(1-30%)÷
2×
1.2%)。
账务处理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0336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0.0336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补缴的0.0336万元房产税在计算20×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④20×
7年开办费税前扣除额=120÷
5÷
5=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0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该企业20×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110+8-0.0336≈217.9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7.97×
33%-33=38.93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8.9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8.93
⑤结转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时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1.09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09
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时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11
盈余公积—公益金1.5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6
如果本例中所述情形是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最后,企业还应补提20×
8年1-6月份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和20
×
8年1-6月份的房产税。
补提折旧=8×
6=0.19万元;
制造费用0.19
补提房产税=8×
1.2%=0.0336万元
管理费用0.0336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38项具体准则
的通知》(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25日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1998年6月25日发布,2001年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