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标准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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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
(六)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
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七)协同现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部门复检认可后,努力争取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六、工程项目部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一)工地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第一时间直接拨打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火警救助。
(二)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好保护事故现场。
(三)负责指挥调动工地现场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四)协助公司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公司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六)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各级人员都收到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工地的正常生产。
七、应急准备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和锻炼,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
(二)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本项目的保卫、消防方案,内容包括:
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可能发生事故现场应配备的器材;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三)根据作业场所、储存、运输物品的数量、品种的不同,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八、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酌情报警。
(二)项目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
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三)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疏送人群到安全地带。
(四)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五)截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六)项目设紧急联络员一名,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明确联络地址和。
(七)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九、重大事故报告及报警原则
(一)工地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负责人,工地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抢救工作,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灾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警救助,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工程总部及公司领导。
(二)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救援组赶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的概况(包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用和快报的办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十、救援器材及设备
(一)通讯设备:
移动(固定)、对讲机
(二)交通工具:
指挥车、联络车及救援用车
(三)急救药品级器材:
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救援器材及灭火器等。
十一、应急救援演练及事故应急预案
由救援指挥中心选定一个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的演练,并组织其他项目有关人员参与演练。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可定期不定期演习预案,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器具及消防器材。
演习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修订。
附救援设备清单:
设备分类
名称及数量
通讯器材
移动
若干
对讲机
8台
交通工具
指挥车
现代吉普
联络车
捷达
救援车
金杯客货
急救药品及器材
急救箱
颈托
担架
灭火器
2
6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
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
2.3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
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
副指挥长:
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副主任,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员:
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流域机构以及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国务院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其组成如下:
主任:
建设与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
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
联络员:
建设与管理司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事务工作;
(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负责水利部直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管理,下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6)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关专家从水利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有关部门推荐。
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
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事故调查组:
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流域机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制定流域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流域机构的职责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
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
2.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逐级上报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应急预案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2.6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
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7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8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
四级。
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
级应急响应行动。
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II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I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响应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或副指挥长(水利部办公厅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司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和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