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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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直贴审查

第八条直贴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第九条初审

受理贴现业务的客户经理,对已查询票据及跟单资料按《贴现业务票面及跟单资料审查办法》(见附件三,以下称《审查办法》)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字。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4、商品交易合同的金额和印鉴(交易合同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合同印章须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5、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印鉴(税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税票印章应为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6、若是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普通商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复审

票据贴现业务内勤复审,根据会计查询查复书,按照《审查办法》,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面要素的有效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报批材料准备

下列文件使用统一格式,跟单资料使用A4纸复印或打印,按顺序排列: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到会计部门加盖业务公章,一份),原件存档;

3、贴现业务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直贴申请审批书(加盖企业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6、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7、直贴合同(企业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8、电汇凭证(准备多份,提供贴现申请人汇划资金)。

第二节转贴现买入审查

第十二条转入的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时,应向其本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经申请银行背书,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2、已作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两份,加盖贴现行转讫章或业务章);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两份,需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

4、前来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客户经理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初审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按要求对转入票据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3、申请转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复审

第十五条报批材料准备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业务章,两份);

4、转入申请审批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6、转贴现合同(申请人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第三节审批

第十六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向资金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部门人员签字;

2、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资金营运中心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4、总行计财部总经理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总行分管行长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6、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总行核算中心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7、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七条转授权行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客户经理向资金管理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业务人员签字;

2、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报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4、贴现业务审批授权人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营业部门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6、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八条承揽行业务报批程序

1、承揽行贴现业务报批,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承揽行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进行办理

审批部门记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认定归属,操作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

2、承揽行不能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办理的

(1)承揽行大额贴现业务——合计金额300万以上

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派遣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前往办理。

承揽行可先行会计查询,同时承揽行主办会计针对票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查询查复和审核无误后,查询人员和主办会计签字。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到达承揽行后,按照前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业务报批程序”的要求规范操作,将业务进行处理。

(2)承揽行小额贴现业务——合计金额300(含)万以下

由承揽行主办会计进行“票据真伪审验—会计查询回复—审批书签署意见”后,将各项资料传真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资金营运中心审核审批通过后,总行核算中心进行会计处理。

随后主办会计将背书完整的票据原件、查复书原件、审批书及跟单资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

承揽行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要预留该企业贴现业务凭证和贴现业务合同。

其次,主办会计在票据审验和会计查复后,必须将票据收妥,应客户要求可出具收据,直至贴现资金汇划至指定账户中,票据所有权归属我行。

第四节放款处理

第十九条贴现业务放款,均采用“贴现业务部门手工台帐管理——会计部门主办会计复核确认——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条会计部门对贴现业务凭证各要素和利息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无误后凭借贴现业务凭证和审批书签字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买入返售”票据,我行不得进行背书。

办理转贴现手续后,由对方当面封存,留存我行入库保管,到期由对方银行资金划回,回购票据,自行委托收款。

第二十二条直贴票据和转贴现买断票据经我行背书后,由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

入库的票据实物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方式,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卖出贴现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节转卖

第二十三条转卖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避免“卖出回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需要填制贴现业务凭证和对方银行要求的审批书和合同。

业务办回后,审批书、合同与凭证回单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转卖业务资料的准备,与我行转入要求的业务资料基本相同。

对方银行如有其它要求,可视情况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我行转卖业务得到审批通过,对方银行将转贴现资金汇划至我行,实付转贴现金额必须核对无误后入账。

第二十七条如确需采用“卖出回购”方式的,业务办理签订回购合同后,汇票对方银行不得进行背书,由我行当面封存骑缝签字,交由对方银行保管,于约定回购日期回购票据自行委托收款。

第二节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直贴或转贴现买断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九条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最短以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票据到期由人民银行自行收款。

第三十条申请再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1、再贴现凭证;

2、再贴现申请书;

3、经背书且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贴现业务到期前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授权行办理贴现业务后,按要求对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业务进行复核,监控票据资产的发放、转让与收回情况。

每笔业务办妥后,贴现业务资料要存档备案,将经办人员交来的审批书、票据正反复印件、凭证回执、查询书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和税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核后入档,并维护客户台帐和建立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委托收款及逾期的催收

(一)持有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持有票据在其到期日前十天,由营业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上加盖“结算专用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以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并积极与付款人开户行电话联系,直至票款收回。

每月到期的票据,由贴现业务部门以书面通知送达,提示委托收款。

(二)催收(包括本金和逾期利息等)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异地3天/同城1天,遇节假日顺延)没有收到票款,票据内勤人员应在次日用传真发出专用“催收公函和赔付计算表”(见附件九),并登记,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拖欠票款及利息划回情况。

第三十三条转贴现后期管理

转贴现业务中“买断”和“卖出回购”需要我行委托收款,“卖断”和“买入返售”无需我行委托收款。

其中“卖出回购”或“买入返售”方式,在约定的回购日或返售日会有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直贴

第三十四条直贴的会计分录:

1、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票面金额

贷贴现利息收入——50119贴现利息

贷企业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表外收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2、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会计分录:

贷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实付金额

异地承揽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总行准备金——407201实付金额

第二节转入

第三十五条转贴现买断的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买断

借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票面金额

贷转贴现利息收入——50206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26299实付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26299实付金额

贷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实付金额

2、对授权行的转贴现买断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会计分录:

贷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实付金额

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实付金额

借转贴现利息支出——52207利息支出

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票面金额

表外付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三十六条转贴现买入返售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买入返售

借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

贷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利息收入——50209

贷其他应付款——26299

借其他应付款——26299

贷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2、对授权行的买入返售

贷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借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票面金额利息收入实付金额实付金额实付金额票面金额利息收入实付金额实付金额

借卖出回购票据资产利息支出——52210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票面金额

第三节转卖

第三十七条转贴现卖断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卖断

借其他应收款——13999实付金额

借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实付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13999实付金额

2、授权行对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转贴现卖断(同第三十五条2)

第三十八条转贴现卖出回购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卖出回购

2、授权行对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转贴现卖出回购(同第三十六条2)

借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票面金额

贷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利息收入——50209利息收入

第四节再贴现

第三十九条申请再贴现办回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11101实付金额

贷再贴现——23301实付金额

借再贴现——23301实付金额

借再贴现利息支出——52202利息支出

或贷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票面金额

第五节委托收款和合约到期

第四十条持有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1、发出委托收款,登记委托收款登记簿

表外收应收托收款项——631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借其他应收款——13999票面金额

3、收到款项划回: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101票面金额

或借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票面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13999票面金额

4、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表外付应收托收款项——631

第四十一条“买入返售”合约到期

(一)票据传递

本行贴现业务客户经理电话通知申请行,要求交易对方在约定返售到期日当天将回购资金划付我行。

封包票据,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银行。

(二)会计分录

1、买入返售到期日,对方银行将清算资金汇划至我行,贷记冲销买入返售票据。

借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票面金额

贷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票面金额

2、邮递返售票据

第四十二条“卖出回购”合约到期

本行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在回购日到期前5日,通知对方银行将到期票据以特快专递寄回。

待收到票据后,立刻办理委托收款,并通知我行资金人员做好回购资金准备,于约定卖出回购

到期日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部门,将回购资金汇划至交易对方。

委托收款资金划回,贷记冲销卖出回购票据。

1、在回购到期日,我行向对方银行汇划回购资金。

借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票面金额

贷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票面金额

2、取回票据立即办理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手续按第四十条要求进行。

收到款项,贷记冲销卖出回购票据。

第七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三条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监察保卫部门。

第四十条假票和公示催告

如在已贴现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按照部署,立刻督促经办人员和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票据的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

一旦该业务性质明确,立即与保卫部门结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四条遗失

已贴现票据不慎遗失(如毁损、丢失、被偷、被盗、被抢或遇不可抗力消失等),需要报案的应立即向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支付,主张票据权利。

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承兑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律师一同前往)。

送达承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与法院密切联系,督促其尽快出具民事判决书,在相关媒体登载公示催告,使公示催告的期限尽量缩短。

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时,主动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第四十六条邮递问题

会计部门邮寄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与承兑行电话联系,如到期日对方仍未收到我行的委

托收款,应立即凭邮寄凭证到邮局查找。

属邮局责任的,与邮局协商或依法诉讼赔偿我行损失。

第四十七条拒付退票

遇到承兑行拒绝付款,委托收款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票据进行审查,看拒付是否合理。

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书的有关证明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八条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

承兑银行在汇票超过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营业部门人员向承兑行发出催收通知,该通知附同情况说明一并发给承兑行的上级行及当地人行。

按照《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票据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会计部门要做好已贴现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工作,不要因为做“委托收款”的背书不规范等自身原因,让承兑银行以此为由拒付退票,致使承兑银行延误付款,贴现资金迟迟不能回款,造成资金在途利息损失。

第五十一条发出委托收款之前,会计部门负责委托收款的人员对票据票面进行再次审查,主要包括:

1、背书中前手的企业印鉴和法人或授权人印章加盖是否规范,如企业印鉴应当在上,法人章在下,印鉴加盖不能超出一个背书栏的左右两条线的范围等;

2、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的背书签章和签字要清晰、规范;

3、各被背书人的签字与各印鉴要一致,不允许涂改;

4、需要粘单的,按照粘单使用的要求加盖骑缝章等。

第五十二条做委托收款的审查中,如果确定汇票存在对方承兑银行有正当理由拒付退票的问题,会计部门要于当天积极与承兑银行联系。

一方面取得承兑银行的谅解,另一方面按照承兑银行的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然后与委托收款一并发出,及时加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在已贴现票据委托收款中,会计部门要坚决避免票据和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行与承兑行之间多次往返邮寄,造成长时间不能回款。

在此期间,会计部门确实有不能解决的

问题,要及时与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相关票据业务经办部门取得联系,尽早进入催收程序、票据纠纷处理程序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操作规程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部门政策的调整,结合我行相关制度的调整进行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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