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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终止的。

2.咱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大体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那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大体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终止的第二天零时生存,本公司按第一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2.3.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59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含)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2.3.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5投保人意外损害身故或意外损害躯体全残宽免保险费

除还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损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损害躯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躯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信躯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宽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信躯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宽免保险费。

2.4责任免去

被保险人因以下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损害;

2.故意犯法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方法;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劳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武装兵变;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蒙受意外损害致使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躯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损害致使投保人身故或躯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宽免保险费。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那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一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昔时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第二天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还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第二天零时起效劳中止。

3.3合同效劳中止

本合同效劳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合同效劳恢复

本合同效劳中止后二年内,您能够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劳。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到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归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劳恢复。

自本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满二年两边未达到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效劳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能够申请减保,大体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份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大体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大体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6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

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依照您与咱们的约定执行。

贷款利息依照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超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劳中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被保险人本人还有指定或本合同还有约定外,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信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信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信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信二者身故前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难以确信的,本公司对无法确信的部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阻碍本公司确信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宽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时,由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2)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假设本合同已附加《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全能型)》(以下简称《附加随意领年金》),且《附加随意领年金》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刻自动转为《附加随意领年金》合同的保险费,具体事项以《附加随意领年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1)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2)假设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受益人非投保人本人,该受益人同意将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养老年金作为《附加随意领年金》的保险费予以交纳。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投保人意外损害身故或意外损害躯体全残宽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投保人躯体全残鉴定书;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以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到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概念务的,将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信的,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信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大体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发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去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劳。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非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白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5.3年龄确信与错误处置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诞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以下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已开始领取关爱金、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本公司将依照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核算关爱金、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并给付少领的关爱金及养老年金,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多领的生存保险金;

如已发生身故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如已开始领取关爱金、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本公司将依照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核算关爱金、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并给付少领的生存保险金,由关爱金及养老年金受益人退还多领的关爱金及养老年金。

5.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居处、通信地址或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居处、通信地址或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置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往后被保险人从头显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从头显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劳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置。

5.6争议处置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以下二种方式当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两边一起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那么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表现为解除合同时,依照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份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能够向咱们查询。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

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那么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5意外损害

指之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要紧缘故致使的躯体损害,猝死不属于意外损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性能障碍或其他缘故在显现病症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那么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6.6躯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躯体全残”指以下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性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性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性能或胸、腹部脏器性能极度障碍,致使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帮助的。

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分辨明暗、或仅能分辨眼前手动者,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性能的丧失:

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性能的丧失:

指由于牙齿之外的缘故引发器质障碍或性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帮助:

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忙。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令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利用的用于医治疾病但含有毒品成份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按时刻、线路学习驾车。

6.10无有效行驶证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记录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平安技术查验。

6.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岸本公司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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