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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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五〕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许可证连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是自治区环境爱护厅认可的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第九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总结内容包括单位持证期间辐射安全治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形,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爱护,辐射工作人员及配置情形,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备案情形,辐射事故应急治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

第十条持证单位申请许可证连续时,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再培训时刻已满四年的,应按以下要求重新参加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一〕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操作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相关设施或设备和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要紧辐射工作人员及其辐射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高级或中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初级或中、高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必须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的审查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核发权限,负责辖区内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的审查、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须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要紧审查如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全面,格式规范,符合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的编写要求。

〔三〕年度监测报告符合项目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

〔四〕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是否有发生辐射事故、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以及申请单位对整改的落实情形。

〔五〕许可证连续申请的内容是否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畴内。

〔六〕持证期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放射源回收、送贮,射线装置购入、报废等的备案情形。

〔七〕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再培训情形。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在以下情形,在审查期间应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一〕申请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附加了许可条件;

〔二〕持证期间有需要连续完善的事项;

〔三〕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

〔四〕持证期间受到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五〕有关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活动未及时备案。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的许可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在受理许可证连续申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连续,出具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的书面意见,换发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原有期限基础上顺延5年。

书面意见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种类与范畴、许可依据、许可证有效期、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治理要求等。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不予连续的理由,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且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在许可证连续申请审查期限内未能完善或完成整改的,环保部门将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

〔一〕原申请办理许可证时的附加条件未达到;

〔二〕持证期间提出的整改措施未落实;

〔三〕相关活动完成未备案的,经提出整改要求后,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未完成备案;

〔四〕申请材料不能及时补充完全的;

〔五〕持证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括辐射安全负责人〕未全部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在持证期间不存在本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的情形,只要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环保部门可同意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后,因审查造成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能重新发放许可证的,造成的缺失由持证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手续,或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未获批准,仍需连续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须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治理方法由自治区环境爱护厅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本治理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2.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3.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

4.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

5.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

附件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工商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辐射安全负责人

工作场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暂存库

有/无

许可证编号

桂环辐证[]

种类和范畴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

年月日

放射工作

人员情形

放射工作人员总数

持环保部培训证人数

持省级环保部门培训证人数

持其他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离岗退休人数

放射源〔枚〕

在用各类放射源及其总数

豁免源

闲置源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总数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

核素

场所等级

是否办理转让审批

已获审批次数

射线装置〔台〕

有无应急预案

演练次数

监测设备

个人剂量报警仪〔台〕

巡测仪〔台〕

个人剂量计〔块〕

备注

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

附件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贮存场所

桂环辐证[]

年月日

持环保部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持省级环保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

各类总数

转让审批数

已销售数

未销售数

库存自用源

库存总源数

非密封放

射性同位素

核素名称

转让审批量

已销售量

射线装置

〔台〕

生产数量

许可销售数

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生产〔销售〕单位应给出生产〔售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信息和去向。

附件三:

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

序号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类别

标号

编码

用途

来源〔供应商〕

安放、使用位置

或去向

注:

假设台账一页不够,可重复打印,并请标记页码。

附件四:

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规划年使用量

存放、使用位置或去向

附件五:

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

射线装置名称

装置规格型号

射线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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