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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1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1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价值型与成长型进行风格划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综合研判灵活配置两类风格的股票,从而在风险适度分散并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超越比较基准,获得长期增值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认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多而递减。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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