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D 0001S果汁饮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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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17白砂糖
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789饮料通则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
GB17325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19297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19416山楂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
GB/T21731橙汁及橙汁饮料
QB/T1505食用香精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成的饮料,可加入柑橘类的囊胞(或其他水果经切细的果肉)等果粒。
果汁(浆)含量≥10%(质量分数)。
1
4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外观形状将果汁饮料分为4类。
4.1清汁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清亮透亮的果汁饮料。
4.2浑浊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平均浑浊的果汁饮料。
4.3果肉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平均悬浮的果汁饮料。
4.4果粒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柑橘类的囊胞(或其他水果经切细的果肉)等果粒以及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果汁饮料。
5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浓缩果汁应符合GB17325规定
5.1.2白砂糖:
应符合GB317规定。
5.1.3维生素C:
应符合GB14754规定。
5.1.5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规定。
5.1.6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1505规定。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状态
清汁型
浑浊型
果肉型
果粒型
清亮透亮,无浑浊和沉淀现象
具有平均的浑浊度,长期静置后承诺有少量沉淀,但经摇动后仍呈原有的平均浑浊状态
呈平均液状,长期静置后承诺稍有沉淀及轻度分离,但经摇动后仍呈原有的平均液状
果粒柔软、大小平均、形状整齐,无变色现象,承诺有果粒沉淀
色泽
具有所含原料水果应有的色泽,承诺有轻微褐变
香气、味道
具有原料水果应有的香气和味道,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表2理化指标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2.0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1.0
果汁含量/(%)
10
果粒含量a/(%)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Pb)/(mg/L)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展青霉素/(μg/L)
50
a仅适用于果粒型果汁饮料
5.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指标
低温复原果汁
其它
菌落总数/(cfu/mL)
500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0
3
霉菌/(cfu/mL)
20
酵母菌/(cfu/mL)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5食品添加剂
5.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5.6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规定。
5.7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965标准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GB/T21731标准规定方法进行。
6.2理化指标
6.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2总酸
按GB/T12456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3果汁含量
a)山楂汁饮料按GB/T19416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b)橙、柑、桔汁饮料按GB/T12143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c)其他果汁按每班投料折算。
6.2.4果粒含量
将饮料连同包装一并称重,记录总重量。
打开饮料包装,将饮料倾倒在预先称重的筛网上,不搅动产品,
倾斜筛网,沥干2min后,将筛网和沥干物一并称重,并称量饮料包装物重量。
按下式运算果粒含量:
…………………………………………………………
(1)
式中:
X——果粒含量的质量百分数,%;
W1——饮料加包装物重量,g;
W2——包装物重量,g;
W3——筛网重量,g;
W4——果粒加筛网重量,g。
6.2.5总砷
按GB/T5009.11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6铅
按GB5009.12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7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8展青霉素
按GB/T5009.185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3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标准规定方法进行。
6.4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方法。
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7.1.1组批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班次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1.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4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7.2出厂检验
7.2.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总酸、果粒含量(适用于果粒型果汁饮料)、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按GB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执行。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8.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8.3运输、贮存
按GB/T21731标准规定执行。
8.4保质期
在以上生产和贮存条件下: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及热灌装产品保质期12个月;
低温灌装产品保质期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