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D 0001S果汁饮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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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7白砂糖

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789饮料通则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

GB17325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19297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19416山楂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

GB/T21731橙汁及橙汁饮料

QB/T1505食用香精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成的饮料,可加入柑橘类的囊胞(或其他水果经切细的果肉)等果粒。

果汁(浆)含量≥10%(质量分数)。

1

4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外观形状将果汁饮料分为4类。

4.1清汁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清亮透亮的果汁饮料。

4.2浑浊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平均浑浊的果汁饮料。

4.3果肉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平均悬浮的果汁饮料。

4.4果粒型果汁饮料

在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中加入水、柑橘类的囊胞(或其他水果经切细的果肉)等果粒以及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果汁饮料。

5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浓缩果汁应符合GB17325规定

5.1.2白砂糖:

应符合GB317规定。

5.1.3维生素C:

应符合GB14754规定。

5.1.5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规定。

5.1.6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1505规定。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状态

清汁型

浑浊型

果肉型

果粒型

清亮透亮,无浑浊和沉淀现象

具有平均的浑浊度,长期静置后承诺有少量沉淀,但经摇动后仍呈原有的平均浑浊状态

呈平均液状,长期静置后承诺稍有沉淀及轻度分离,但经摇动后仍呈原有的平均液状

果粒柔软、大小平均、形状整齐,无变色现象,承诺有果粒沉淀

色泽

具有所含原料水果应有的色泽,承诺有轻微褐变

香气、味道

具有原料水果应有的香气和味道,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表2理化指标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2.0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1.0

果汁含量/(%)

10

果粒含量a/(%)

总砷(以As计)/(mg/L)

0.2

铅(Pb)/(mg/L)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展青霉素/(μg/L)

50

a仅适用于果粒型果汁饮料

5.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指标

低温复原果汁

其它

菌落总数/(cfu/mL)

500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0

3

霉菌/(cfu/mL)

20

酵母菌/(cfu/mL)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5食品添加剂

5.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5.6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规定。

5.7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965标准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GB/T21731标准规定方法进行。

6.2理化指标

6.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2总酸

按GB/T12456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3果汁含量

a)山楂汁饮料按GB/T19416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b)橙、柑、桔汁饮料按GB/T12143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c)其他果汁按每班投料折算。

6.2.4果粒含量

将饮料连同包装一并称重,记录总重量。

打开饮料包装,将饮料倾倒在预先称重的筛网上,不搅动产品,

倾斜筛网,沥干2min后,将筛网和沥干物一并称重,并称量饮料包装物重量。

按下式运算果粒含量:

…………………………………………………………

(1)

式中:

X——果粒含量的质量百分数,%;

W1——饮料加包装物重量,g;

W2——包装物重量,g;

W3——筛网重量,g;

W4——果粒加筛网重量,g。

6.2.5总砷

按GB/T5009.11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6铅

按GB5009.12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7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2.8展青霉素

按GB/T5009.185标准规定方法测定。

6.3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标准规定方法进行。

6.4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方法。

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7.1.1组批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班次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1.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4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7.2出厂检验

7.2.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总酸、果粒含量(适用于果粒型果汁饮料)、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按GB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执行。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8.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8.3运输、贮存

按GB/T21731标准规定执行。

8.4保质期

在以上生产和贮存条件下: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及热灌装产品保质期12个月;

低温灌装产品保质期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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