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采购框架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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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对乙方资质和履约能力予以稽核后就具体拟采购产品出具采购清单,产品信息以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的内容为准。
除非以书面形式特别声明,否则其他法律文件不因签订在后而更改本合同所载权利义务。
1.5书面形式
是指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系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质量标准
是指本合同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当中约定的产品验收和质量保证标准。
如双方另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则该质量保证协议书是对产品最低限度的约定,但甲方封存的样品、产品规格书、检查规格书、承认书、包装规格书、甲方向乙方指定邮箱的书面通知及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产品海外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可补充质量保证协议书的内容。
如各项质量标准的约定不一致,或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冲突,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1.7知识产权
是指任何及所有:
(1)版权、商标、商号、域名、与商标和商号相关的商誉、设计和专利;
(2)与创新、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保密技术、非技术信息相关的权利;
(3)人身权、掩模作品权、署名权和发表权;
以及(4)在生效日之前已存在或此后出现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工业产权、专有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所有续期和延长,无论此类权利是否已在相关法域内的相关机构注册。
第二条双方关系
2.1合同目的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系保证甲方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将采购清单所述产品用于加工成甲方电子产品并进行销售;
直接将采购清单所述产品作为甲方产品销售给第三方(无论是否标识乙方为生产者);
甲方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其良好的商业信誉;
乙方得以在完整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的前提下收取价款。
甲乙各方充理解前述合同目的,并同意对彼此利益给予充分、及时的维护和补偿。
2.2交易模式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由关联企业行使合同权利,或通过关联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前述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为合法;
或关联企业可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下达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该相关文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但未经另行约定,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就各自采购清单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仅得向采购清单下达方主张权利。
2.3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 年,或至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通知解除本合同之日止。
但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执行当中的采购清单继续履行。
同时也不影响乙方对于订单货物的质保义务,下单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备货和停产
3.1备货
如产能不足,乙方应优先保证甲方采购清单;
乙方原则上不得将采购清单转包给第三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包给第三方执行的,必须经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需承担所有因第三方的原因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取消采购清单(或拒收产品),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2乙方停产
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在决定终止对任何一种型号的产品的生产(以下称“产品停产”)时,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从甲方收到通知至产品停产日期间,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最近一次采购的价格,且乙方应完全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
如果乙方的供应商要进行相关原材的停产时,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3.3乙方库存
自对应产品停产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后【 】个月内,乙方应自负费用准备足额的产品及相关部件的库存或其他可替代的产品,确保能满足甲方及甲方客户就对应产品提供质保期内的免费退货、换货、修理服务,确保能满足甲方能为其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零星的产品及产品的相关部件的需求。
如根据本约定,甲方需要支付价款的,乙方应提供最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价格。
3.4甲方停产
甲方有权随时自主决定其自身产品的停产,如因此甲方停止采购产品,甲方应通知乙方,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呆滞库存等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下单
4.1下单
甲方应以系统中发送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的方式向乙方下达采购清单。
乙方应当及时检查系统以掌握采购清单状况。
除非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采购清单。
乙方应妥善保管供应商管理电子系统账号及密码。
任何人员使用乙方账号在供应商管理电子系统的操作行为视为代表乙方真实意志的有效行为,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4.2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购当中所列价格中已包含运输、保险、标签、包装、操作、知识产权对价、各项税款、产品工艺设计、验收、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即甲方有权以该价格在交付地取得卸载后产品的全部权利而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如双方在采购清单中对价格做出特别约定,则以采购清单为准;
但采购清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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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撤单
甲方在采购清单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撤销采购清单的,无需承担责任;
在此后撤销采购清单的,甲方可协助乙方消耗以降低乙方因此产生的库存,如确实无法消耗的,且库存属于专供甲方使用的,甲方按照材料和工时成本补偿乙方,否则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生产
5.1产品质量标准
5.1.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其名称、规格、型号、物料代码、数量、单价等具体内容以采购清单和质量保证协议书为准。
5.1.2产品质量以经甲方认可的质量标准为准。
乙方产品应当满足向甲方实际交货时生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对第三方交货的标准,如果甲方采购的产品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区域销售,乙方产品还应当满足海外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
5.1.3无论5.1.2条如何约定,乙方产品至少应当符合乙方承诺、广告宣传效果、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测试报告的功能标准或者市面同等产品应当具有的一般性功能,并足以满足甲方需求。
5.2产品质量控制
5.2.1在乙方产品的生产期间,甲方有权到生产现场(含乙方或乙方委托加工的工厂等第三方场地,下同)验货和考察。
5.2.2乙方供应的产品被甲方或甲方的工厂端、合作方、终端用户投诉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任何形式的不良、批量性投诉、概率性异常等情况)时,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小时(或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小时内,以在先届满的期限为准)内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并证明质量问题不由乙方承担责任的,视为乙方同意就该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如甲方就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甲方有权将乙方供应的产品送检并通知乙方参与,如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参与送检,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交送检的结果。
5.2.3如乙方应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暂停结算并暂扣乙方货款,乙方应配合甲方于 个工作日内同意质量保证金额度,并同意甲方自保证金中扣减相应的额度冲抵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自应付货款中另行扣减或要求乙方另行赔付。
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障协议》就此另有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适用赔偿额更高的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超出质量保证金和甲方损失额度的部分货款可正常结算。
5.2.4乙方应保证产品制造、检验方法科学、工艺合理、流程完整,足以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质量保证协议书要求。
甲方如对乙方提出新的要求,则乙方应当按照新的要求执行,但甲方提出的新的要求不意味着产品质量标准的降低。
5.3现场检查
5.3.1甲方认为有需要时,有权派员临时到生产现场抽检或者全检、测试原料、设备、工艺和执行环保标准等相关内容;
乙方应当予以充分协助。
5.3.2甲方认为有需要时,有权派员到生产现场驻厂检验。
乙方应当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开放实验室和产线,提供办公场地、允许使用乙方检测设备等,并保障甲方雇员的安全。
甲方驻厂检验并不免除乙方任何责任。
5.3.3甲方可就临时或驻厂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除非乙方立即提出确有理由的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甲方通报内容并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相关问题。
5.4包装
5.4.1甲方有权制定并修改包装要求,以调整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标识等问题。
产品的包装、标识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甲方包装要求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的外包装、内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标明环保标识和甲方条码,甲方条码内容包括乙方名称、批号、物料代码、规格型号、数量等。
如本合同条款与包装要求有任何条款存在冲突,则包装要求的条款优先适用。
5.4.2虽有前述包装要求之规定,乙方仍应根据产品特性、气候、运输和储存条件,尤其是考虑到可能涉及长时间海运和露日存储的具体情况,主动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如因包装不当造成包装破损、产品损坏(如锈蚀、破损或其他瑕疵等)或使甲方承担了额外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并视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5.4.3乙方应在包装上标识“内附交货清单”字样,并应当在外包装上标识:
箱号、毛重、净重、规格、防潮、轻拿轻放、不可倒置等。
乙方根据运输的特点应特别标识:
订单号、收货方名称、目的地、箱号、毛重、规格等;
如包装箱为木质的,应在其上标识IPPC标记。
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内随附包装清单及出货检验报告。
5.4.4乙方对产品的包装应满足甲方书面提出的其他具有要求(如有)。
第六条运输
6.1乙方负责运输,即自负费用并自担风险,将产品运至采购清单所载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直至卸载完毕。
6.2乙方应交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知产品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清单号、产品数量、班次、承运人、启运及预计到货时间等,以便甲方得以对接收产品或进行后继加工进行准备。
第七条交割
7.1交割标准
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载完毕,同时向甲方提交产品、备品、交货清单和相应单据,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订书面证明后,视为交付完毕。
7.2交付内容
7.2.1乙方按照每份批采购清单交货时,须向甲方免费提供备品,备品数量为同批采购清单产品总数的 %。
7.2.2乙方应在产品交付时提交交货清单和批次检验报告。
交货清单应列明采购清单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乙方名称,乙方填写的交货清单与甲方采购清单有差异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通知乙方以折让价款等方式处理。
批次检验报告具体内容见质量保证协议书。
7.2.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交付单据为本合同项下乙方主义务。
乙方应秉承善意向甲方提供必要单据,以满足甲方向第三方交付产品或后继加工的需要。
7.2.4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交付其他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航空运单、装箱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质量证明书、出货检验报告、原产地证书等单据。
7.3交货时间
7.3.1乙方应当按照采购清单上定名的交货时间移交产品。
7.3.2甲方可对交货时间进行修改,除非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修改并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
7.3.3收货人可能仅在工作日或工作时间内收货,乙方应提前与收货人联系以避免时间冲突。
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交付时间直接关系到甲方对下游加工商或终端客户承担的法律责任。
7.3.4乙方预计无法在采购清单约定时间完成交付的,应当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迟延原因及迟延时间通知甲方;
7.3.5如果发生乙方预计或实际未能在采购清单约定时间完成交付等类似情形的,甲方有权取消迟延部分采购清单。
如迟延部分导致甲方合同利益丧失的,甲方可取消全部采购清单以致解除本合同。
甲方决定暂不取消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交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7.3.6乙方交付迟延的,甲方有权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迟延
小时迟延部分总价的 %计算。
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该等迟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支付的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为弥补迟延支付的额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采购产品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7.3.7甲方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乙方提前交货。
甲方接受提前交货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额外成本(包括仓储费用和人工加班等成本)。
7.3.8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当优先满足甲方要求。
甲方提出提前交货的要求时,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是否接受该等要求。
乙方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甲方要求。
7.4交货数量
7.4.1乙方交付未达到交货清单数量的,无论在何时被发现,均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经甲方要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整体拒绝接收,并视为乙方未交付。
甲方同意接受的,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将短缺部分补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7.4.2乙方交货超过采购清单数量的,甲方有权接收或拒绝超出部分。
甲方接受超出部分的,按照另行约定的单价支付货款,但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7.5验收
7.5.1产品验收以产品质量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程序执行,并应当符合本条约定。
7.5.2产品运抵后,甲方现场核对产品的名称、运输包装与交货清单是否一致,并办理签收手续。
基于产品封装在运输包装内的特性,乙方同意甲方签收后仍有权对数量提出异议,并依据第13条约定予以补足。
7.5.3甲方应在收货后 日内对产品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书之约定对产品或外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大批量的外观瑕疵。
基于产品数量和封装原因,前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对个别产品及外包装表面瑕疵的责任。
7.5.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基于本合同产品本身特性,甲方当场验收和检查不能发现乙方产品所有内在瑕疵,甲方的责任在于发现瑕疵后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对质保期内产品承担全部瑕疵责任。
7.5.5甲方在收货期、生产过程中以及最终销售后,自行发现或经下游厂商、终端客户通知发现质量瑕疵后,应当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判断瑕疵产品的数量、程度、原因。
乙方未能如前述履行协助义务的,视为放弃与之相关的权利并视为认同甲方送检的结果。
7.5.6甲方可就验收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后 小时或甲方发出通知 小时内没有回复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甲方结论作为处理关于争议问题的依据。
双方履约过程中其他争议,无论其他文件有任何约定,甲方均可参照本条约定执行。
7.6所有权转移
7.6.1甲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产品所有权转移。
但甲方预付货款,或专为甲方采购、制造的模具、设备、原材料的所有权自始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应将前述模具、设备和原材料与自有财产相区别,以便保护甲方的固有利益。
7.6.2甲方对产品表面验收合格后,甲方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乙方仍应对因产品内在瑕疵造成的灭失和损毁负责。
如产品为需要安装的设备时,风险应自安装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转移。
第八条付款
8.1对账
8.1.1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对账制度进行对账,以甲方供应商管理电子系统登记的对账信息为准。
如乙方有异议的,应在每月/每批次产品的对账信息生产后 小时内立即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相应的对账结算信息。
8.1.2就财务核对清楚且无争议性货款,甲方在扣除质量保证金、质量罚款等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并收到乙方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给付货款。
8.2付款方式
甲方应以期票、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具体付款方式和时间以采购清单同意为准。
8.3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第执行(可从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8.3.1
日银行承兑汇票:
乙方对账完毕次日有权申请汇票,并在交货后次月20日在甲方处收取。
8.3.2电汇:
8.3.3月结 日。
结算时间为 月 日至本月最后一日。
乙方在 月 日登陆甲方供应商管理电子系统进行对帐, 月 日前双方同意,乙方于 月 日前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正确发票后方可按时付款。
依此类推。
如遇国家法定假日,付款时间顺延。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正确发票,甲方有权延迟 个月支付货款。
8.4延期付款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有关工作,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8.5应付款抵扣
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有任何应付款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从其对乙方的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任意抵销。
8.6发票
8.6.1乙方承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税务和货物资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的;
并承诺依法如实进行货物申报、发票开具(包括发票退回处理、红字信息表填开)、纳税申报、退税等所有税收手续,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
8.6.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或未依法如实进行货物申报、发票开具(包括发票退回处理、红字信息表填开)、纳税申报、退税等税收手续、存在应缴未缴的任何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遭受损失或遭受可能损失,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全部交易并暂扣乙方未结款项。
乙方将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乙方的货款或其他款项中先行抵扣赔款金额及相关费用,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第九条质保
9.1质保义务和期限
自乙方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乙方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更换、维修、补充或赔偿损失等。
9.2质保措施
9.2.1如乙方供应的产品是半导体/集成电路,乙方保证该产品必须是自到货时间起 个月内生产之产品;
9.2.2如乙方供应的是五金件/铝电解/PCB,乙方保证该产品必须是自到货时间起 月内生产之产品;
9.2.3如乙方供应的产品是其他产品,乙方保证该产品必须是自到货时间起 个月内生产之产品。
超出上述期限内生产之产品甲方有权拒收,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9.3质保金扣除和补足
当乙方产品出现品质问题或存在潜在风险时,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权单方扣留应付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甲方损失或担保乙方产品质量。
该质量保证金不抵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足;
质保期内产品质量未发生问题,则甲方应当在产品质保期满后 日内将质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声明和承诺
针对依据采购合同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乙方同意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0.1乙方对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置该产品的绝对权利及权限;
10.2乙方产品不存在第三方的请求权、争议、债权担保或任何其他利益;
10.3乙方产品或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条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不会侵犯在中国境内外之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10.4乙方产品始终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应与产品本身产品说明、或产品本身包装、产品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
特别是应与甲、乙双方最终同意的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0.5乙方产品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0.6乙方产品具备此种产品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乙方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
专为甲方采购、制造的产品,若无特定验收和质保标准的情况下,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产品测试报告的标准,如产品出现批量性异常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回该批次全部产品、退换货等措施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避免甲方遭受损失。
10.7如果发生第三方就前述事项而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在得到甲方首次通知后,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而使甲方免受损失;
并进一步赔偿甲方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甲方包括其指定的交货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软件安全要求
11.1.1乙方保证所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所包含的软件、固件,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安全漏洞、病毒、木马、后门、蠕虫、“非法代码”或者甲方未知的电子钥匙。
11.1.2乙方提供的产品的所有端口须向甲方说明,不得存在隐藏端口。
开启的端口应是系统运行和维护所必须的,无用的端口应关闭。
开启/关闭端口须有权限控制,且开启/关闭的方法应向甲方说明。
11.1.3若所交付的产品中包含有开源代码,则乙方应当遵循“开源许可证”及开源软件联盟(http:
//www.opensource.org)规定的相关义务。
11.1.4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定制产品”中所使用的所有“开源软件”的清单;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若甲方在本协议下购买的“定制产品”有任何的更新或升级,则乙方有义务提供更新或升级后的“定制产品”中所包含的“开源软件”的清单;
乙方保证依据本条款所提供的“开源软件清单”所列的“开源软件”信息是准确的,详尽的。
前述“开源软件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开源软件名称;
(b)开源软件的开源许可证;
(c)使用该开源软件的软件包或软件单元;
(d)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