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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内容摘要

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目前我国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构和运行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构和运行体系的建设现状出发,梳理近几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见加强我国反腐败的建构,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运行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

反腐败制度建构运行法律法规最佳途径

一、腐败的概念

对于腐败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一个较为广泛流行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概念是:

腐败是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

另外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是:

所谓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规则,试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者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

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成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广泛深入,全球范围内的腐败活动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已经不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人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世界各国的各个阶层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上至总统,下至国家普通公务员。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腐败现象甚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和无腐败的繁荣”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奋斗的目标。

二、政府反腐败的制度设计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对于保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党在廉政建设上创设了许多法规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初步建成教育、制度、改革、纠风、监督、惩处综合并用的惩防体系,反腐倡廉工作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但是,要发挥制度的效用,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尤为重要。

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现行反腐败制度设计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已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生产力等的竞争,而且是体制、软实力的竞争。

体系不完善,制度落后,就容易由局部性波动引致系统性、灾难性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的执行力,同样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它是一种对规则、制度的高度认同、忠诚与敬畏,是制度文化的核心。

汪中求同志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的前言中说到:

中国决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

决不缺少各类治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同时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从反腐败角度来讲,有效的制度设计应当具备如下特征:

(一)明确性、规范性。

这是以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从具体的表现形态的角度表现出来的特点。

反腐败制度是指导反腐败实践的行动规则,因此,其内容应当十分明确、规范,决不能模棱两可。

制度的明确性和规范性包括:

制度目标明确,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作用规范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必须鲜明、具体;

适用范围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制度各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文字表述清晰明了,所表达的意见要确定,不能造成制度执行者的误解或无所适从。

制度的明确性、规范性特点,决定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即它能够被具体落实到人的行动上,制度对象依据制度界限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民主性、科学性。

民主性是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适应,是反腐败的基本前提。

没有民主就谈不上尊重科学;

同样,没有科学的依据、程序和方法,从全局的长远利益出发进行科学分析,制度也无法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制度的科学性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民主程度,特别是那些微观的具体的法律细则和规则,必须从基层和经济主体开始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基层的组织和个人,最了解问题的所在,也最清楚需要什么样的细则。

要使制度尽量适用于每一个人,必须在制度出台前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吸纳大家的智慧,这样的制度才会更加切合实际,得到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

(三)整体性、协调性。

这是制度严密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

腐败是综合的、多元的,不但包括众多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错综复杂。

因此,反腐败制度体系必须是由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

任何反腐败制度都是反腐败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和功能都不是孤立的,只有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才能使制度之间不至于发生碰撞、抵触和掣肘,这也是提高制度权威的有效途径。

(四)连续性、稳定性。

事物处于不间断的变化中,但这种变化是连续进行的,并常常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

因此,制度也应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特别是上下层次、前后时序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稳定的制度是思想上、政治上不成熟的一种标志。

在人治的条件下,制度一般脆弱多变,而法治则有助于克服人治的随意性、片面性和局限性。

当然,要求制度完全不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但制度的基本走向不能变,只能不断修订、充实、完善、配套。

(五)责任性、监控性。

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权力运行的责任观念、责任规范、责任制度、责任机制,培育出充分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

同时,反腐败自身也要强化责任性,并实行连带追究,以形成明确的、具体的腐败罪连带责任机制。

责任性的发挥要有监控机制作保障,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已被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了的一条真理,可监控性是反腐败制度的必然要求。

(六)权威性、未来性。

制度的权威性是指制度对于特定的制度执行者和制度对象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不管人们是否愿意,都必须坚决执行,而不能任意违反,否则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如果把反腐败制度设计过分寄希望于官员的自觉自愿,不注重提高制度的权威性,那就不能不说是在制度建设上陷入了误区。

反腐败制度不仅应有权威性,还必须指向未来,可以预见:

“制度促进着预见性,并防止着混乱和任意的行为。

”([德]柯武刚等著:

《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3页)制度要能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变得可以预见。

三、关于政府和相关地区反腐败的制度设计

反腐败不是某个单独政府部门的工作,而是一项全面的系统工程,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政府都是意识到的,而对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也大多形成了教育、制度、监督交叉的立体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反腐败主体多元性和专门机构相结合

各国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工作,都设置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虽然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即需要更多的主体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来。

例如,韩国《反腐败法》中就规定了各种机构或者个人都具有反腐败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毕竟反腐败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这些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在所有反腐败主体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要具体贯彻国家反腐败的决策,同时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和执行专门的反腐败职能。

虽然韩国规定了很多社会主体都有反腐败职责,但是,反腐败委员会是该国反腐败的专门机构。

反腐败委员会设于总统领导之下,以便修订法律、附属法规、制度等,以及制定和执行政策——预防腐败所必需的所有政策。

为了达到反腐败之目的,不仅依靠社会各种力量的广泛参与,更加注重专门机构的设置,赋予它们各种职权,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这种专门机构的设置,更加有利于控制和预防腐败犯罪。

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比较普遍采取的做法。

也是我国值得学习的地方。

(二)全面反腐败与重点反腐败相结合

所谓全面反腐败,就是在反腐败主体的参与上具有广泛性,在反腐败的内容上,从公务员的执行公务活动到公务员的个人经济生活、收入甚至日常交往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并使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此外,反腐败的手段和措施也表现出多重性,并不仅仅依靠某一两种方法和手段,而是注意从各个角度出发,注意道德教育、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相结合,预防和惩罚相结合等各种手段。

正如前文所述,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仅仅依靠专门的机构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各国政府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反腐败主体参与的多元性,从而形成了一个从公众参与到各个行政部门参与,再到专门机构监督执行的多元化、立体式的交错监控体系。

即通过给不同的反腐败主体设计不同的角色,赋予它们不同的职权和让它们承担不同的反腐败任务。

(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相结合

各国和地区在对待腐败问题上,除加大对腐败的惩罚以外,还都非常注重预防。

逐步建立一个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主要内容有:

一是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对于惩罚腐败,即通过严密法网,从严治理腐败问题。

包括从严定罪和从严量刑两个方面。

所谓从严定罪,是指把那些有关腐败犯罪规定为重罪,甚至把过去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扩大犯罪圈,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犯罪化。

在定罪机制上,甚至明文规定可以适用刑事推定。

对于原来就是被规定为腐败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以此加强行为人内心强制机制。

(四)体制内反腐败和外界监督相结合

所谓体制内反腐败,是指通过在体制内部加强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或者加强内部检查监督,注意腐败的迹象,防止内外相勾结。

在某种意义上说,体制内部反腐败是一种内部自律的行为,而仅仅靠内部自律的行为想达到反腐败目的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各国政府和地区又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机制来制约腐败现象的滋生。

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将贪污腐败现象公布于众,同时形成有利于反腐败的强大舆论压力,充分利用舆论监督来遏制腐败。

除了舆论监督,还有独立于各部门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等形式。

通过体制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达到反腐败之目的。

此外,有的国家还把反腐败机构参与到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一项法令、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带来腐败现象的出现或者变化。

专门反腐败机构参加到政策或者法令的制定和决策,可以从制度等方面提出更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滋生的意见和方案。

同时还注意把反腐败和打击其他犯罪相结合。

很多腐败犯罪的滋生和社会上其他犯罪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很多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例如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贩毒组织等等。

他们通过各种利益手段拉拢政府官员,成为他们的“保护伞”,使这些政府官员受制于他们,成为他们利益的代言人;

有的甚至直接向政权组织渗透和安插代言人。

而有些腐败分子也对这些犯罪组织尤其是本国或者本地区以外的这些组织也有依赖的倾向,他们利用这些组织保护自己或者协助自己洗钱等。

所以,他们之间相互利用,狼狈为奸,因此在反腐败的同时必须注重对这些犯罪的打击。

四、我国应该借鉴世界各国关于预防腐败犯罪的立法模式

(一)专门法律和其他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模式

该种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韩国和北美洲的伯利兹也采用该种立法模式。

该种模式的特点在于:

以专门法为主导,其他相关行为规范为辅助,惩治和预防并重,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

新加坡关于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有《预防腐败法》、《没收贪污所得法》、《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规范;

韩国有《反腐败法》、《实名制法》等法律规范;

伯利兹有《预防公共生活腐败法》、《信息自由法》等。

(二)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该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法网严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是以预防为主的立法体系。

美国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有《政府行为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和《情报自由法》等法律规范。

(三)单一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以印度为代表,泰国、博茨瓦纳等国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制定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律,把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中于一体,将打击和预防结合在一起。

例如,印度的《1988年防止腐败法》共5章31条,分别规定了总则、特别法官的任命、违法与惩处、依本法调查案件和准予起诉及其他条款。

(四)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模式

当今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就是在本国的刑事法中规定了腐败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侦查、逮捕、起诉的程序,同时在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又规定了预防腐败犯罪的积极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政府都在积极探索,试图寻找到一条治理腐败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他们逐渐认识到应该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反腐败犯罪法律体系,从而回应广大民众对廉政的要求和现存腐败之间的反差,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犯罪,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实现无腐败的繁荣。

各国政府在治理腐败犯罪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两种治理腐败犯罪的价值取向:

首先是依靠法律来惩治腐败犯罪;

其次是通过预防的手段,遏制腐败犯罪于未然状态。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腐败犯罪的条款。

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遏制腐败犯罪。

世界各国关于预防腐败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可以供我们借鉴。

五、结论

腐败已经危及到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影响国家内部和外部的信誉,为了防止和控制腐败,要采取和制定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积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所以,预防腐败犯罪法律规范的制定,积极的措施引导,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这才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韦托•坦茨,常志霄编译:

《世界范围内的腐败:

原因、后果、范围和医治对策》,载胡鞍钢主编:

《中国:

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美]迈克尔•D•贝勒斯,张文显等译:

《法律的原则:

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3、[美]迈克尔•D•贝勒斯,张文显等译:

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4、《中国国家廉政体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5、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载俞可平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梁国庆《:

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7、李建设、王文祖《浅论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8、金力军、杨绍东《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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