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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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丙级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其规模不受限制。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四、附则

(一)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面、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二)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

其中包括:

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4、通信系统工程;

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

6、智能卡系统工程;

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

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

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

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

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1、资质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可承担轻型钢结构2级工程和索膜结构、压型拱板工程设计。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仅限于低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基础的工程设计。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

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

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

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承担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可承担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

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

(见附件: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1、资历与信誉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

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一)水污染防治工程

1.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

2.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

3.污废水回用工程

4.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烟尘、粉尘污染防治工程

2.气态及气溶胶污染防治工程

3.室内空气污染防治工程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3.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4.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四)物理污染防治工程

1.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程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

3.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程

4.室内噪声污染防治工程

5.振动防治污染工程

6.电磁污染防治工程

(五)污染修复工程

1.污染水体修复工程

2.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3.矿山修复等工程

4.其他生态恢复工程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照明工程包括:

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

住宅区的功能照明;

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

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

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

风景区、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

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上,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完善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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