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保护面积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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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木垛总表面积(m2)
垛
形
状
预燃时间(min)
引燃油盘
尺寸(mm)
引燃油层厚度(mm)
油
种
类
环境条件
备注
GB4351—84
3A
横向
40×
500
纵向
300
14
21
35
300×
500×
560
0.084
1.196
长方体
引预
燃燃
26
分分
钟钟
400×
600×
100
30mm水50mm油
70号汽油
灭火试验在室内进行。
环境温度为0~30℃试验室的通风条件应不得影响木垛的自由燃烧。
木条尺寸公差毫米
5A
0.140
1.620
8A
800
56
800×
0.224
2.256
900×
BS5423—80
38×
长方形
脂
肪
碳
氢
化
合
物
室内、避开通风装置。
木条尺寸公差毫米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本条对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置位置要求明显。
这是为了在平时和发生火情的情况都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从而及时有效地将水扑灭在初起阶段,所以提出这一要求。
第二,设置位置要求能够使人们便于(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取用灭火器,即当发现火情后,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危及人身安全或阻挡碰撞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
这是由于要扑灭初起火是有一定时间限度的,而能否方便安全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灭火的成败。
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就是离火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而使火势蔓延造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作用。
因此,便于取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项要求。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标准也对此作了规定:
美国标准:
“灭火器应设置在能够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可用的明显场所。
最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处”;
“灭火器应安装在一便于看见的地方和易于进去的地点,并要靠近房间所提供的撤离通道的出口”。
英国标准规定:
“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在这些位置,灭火器将很容易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群看到。
距房间的出口、走廊、门厅:
及楼梯平台较近的安置位置是最合适的”。
澳大利亚标准要求:
“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目的和很快能取得的位置”。
另外,从国内某些省市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及某些专家的文章来看,基本上也都作了如此要求。
所以对于设置位置,将国外标准和国内规定及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推荐将灭火器放在那些不易被货物或物品堵塞或碰撞,平时经常有人路过,明显易见,便于取用的如走廊、门厅及各种出入口等处。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情况,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来指出灭火器的实际设置位置,使人能迅速及时地取到灭火器。
这主要是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的规定:
“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目和很快能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标志来表示”和美国标准规定:
“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须设置指明灭火器放置位置的标记”。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警发生时能否及时安全疏散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去取用灭火器时通道的通畅问题,故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主要依据了澳大利亚标准的规定:
“采用橱柜安放灭火器的场所,在使用灭火器时,要求顺利、方便拿取,且橱柜的门打开时,不应占据疏散通道或通向其它灭火器材装备处的门道”。
第5.1.2条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等都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稳固和安全。
这是因为灭火器的稳固设置是灭火器设置及使用的前提和保证。
如果灭火器设置不稳固的话,就有可能发生跌落,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伤人事故。
从而达不到配置灭火器的目的。
所以必须在本规范作出规定。
灭火器在设置时,其铭牌必须朝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直接地明确配置场所内灭火器的主要能指标和用法,使他们在拿到符合配置要求的灭火器后,就能很快用上,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的作用,有效地扑灭初起火。
美国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操作,分类、警告标记应朝外”。
另外,澳大利亚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可见”。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的规定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调查情况而作出的。
美国标准规定:
“灭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悬挂或放在托架上”;
“除推车式灭火器外,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橱内(灭火器箱)或搁架上”。
“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
“每一种灭火器应由坚固、合适的挂钩或托架来支承,固定到墙上或其它合适的结构上”;
“灭火器可设置在一个不上锁的壁橱或墙柜内……并用与柜橱表面色差明显的50mm高的字体写成“灭火器”三个字来标志。
在灭火器可能受到异常干扰的场所,其柜橱可以上锁,但要求能在需要时可以顺利取出灭火器”。
而国内就我们调研和查阅资料所知,一般是要求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有的部门甚至作了规定。
各地有关安全防火人员认为此要求是有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提出这一要求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灭火器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
另一方面是为了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
另外,这一要求对灭火器的保管、维护、使用和美化环境都有一定的益处。
这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当然包含了灭火器应竖直向上设置的要求,道理很明显。
“对于总重不大于40磅(18.14kg)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应不超过5英尺(1.53m);
总重量大于40磅(1.8.14kg)的灭火器(除推车式灭火器外),其顶部离地面应不超过3英尺(1.07m)。
在任何情况下,灭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离地面距离均不应小于4英寸(0.102m)”。
英国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搬运手柄离开地面大约1米左右”。
“灭火器的顶部应离开地面1米到1.5米之间,其底部离地面不得小于0.15米,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允许较低的安装高度,但其底部离地面也不得小于0.15米”。
日本法规规定:
手提式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得大于1.50米。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和规定:
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应在1.06米一1.5米之间。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1.5米这一数据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同大多数国家提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被接受和在实际中执行的。
对于较重的灭火器,没有采用有的国家具体规定某一个数据的做法。
因为本规范的规定是小于1.50米,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将重的灭火器设置低一些也包含在其中了,并不矛盾,而现在这样规定就可以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了。
在大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方面放开,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方针。
本条的另一个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从而规定了灭火器的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
当然,这里采用的是“不宜”二字,因此,对于那些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如洁净室、计算机房等等场所,也可以直接放在地面上,具体可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
0.15米这一数据的提出是参考了澳大利亚、美国的标准,并考虑到我们在调研时,人们普遍反映灭火器底部应与地面有一定距离,并且最好为0.15米,因为此高度对于灭火器的保养和平时的打扫等方面较合适,再低一些,如为0.1米,就感不太方便了,所以我们现定为这一数据。
对于设置在灭火器箱中的灭火器,可直接放在灭火器箱的底面上,但灭火器箱底离地面高度仍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由于灭火器是一种备用器材,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较长。
显而易见,灭火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有强腐蚀性或潮湿的位置或场所,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这些位置或场所一般是不能设置灭火器的。
但考虑到某些单位、部门的特殊情况,如实在无法避免,则本规范规定需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设置灭火器。
本条文主要是依据了英国标准的规定,即“灭火器不应放置在可能处于腐蚀性强的大气中,能被腐蚀性液体溅着的地方。
除非经过厂商特殊处理过或特殊地装上了外罩的灭火器。
”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必须要有保护措施。
这是由于灭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使大多数推车式灭火器和部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室外。
对灭火器来说,室外的环境条件比起室内要差得多。
因此,为了使灭火器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灭火器性能的完好,使灭火器的使用不受室外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
另外,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由于远离人们的视线,因此同室内相比,在保管和维护方面也要较差一些。
为了弥补这些,特提出来加以要求,使灭火器在关键时刻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5.1.5条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灭火器,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甚至贻误灭火。
所以本条规定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位置。
本条依据美国标准的规定:
“灭火器不得安放在温度超出适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内”和英国标准的要求“灭火器不应被置于标记在灭火器上的温度范围之外的贮藏温度”及澳大利亚标准等。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在发现火情后就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灭火,或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以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无章可循的阶段,灭火器设置时保护距离应为多少,确实也给设置、监督检查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所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满足实际需要,必须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作出规定。
对于本条涉及的A类火灾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根据它们划分的说明,并考虑到人们取用灭火器的速度这一因素,为了使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对灭火器在不同的危险等级下,要求具有各自的保护距离显然是合理的和必需的,也符合既要保证安全,又要兼顾其它的原则。
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及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日本:
不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建筑物划分等级,统一规定建筑物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20米,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30米。
美国:
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各类配置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22.7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英国:
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不划分危险等级,对于A类配置场所,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30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澳大利亚:
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各类配置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15米,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及地方法规:
不划分配置场所和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30米,其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23米。
考虑到我国人的身材、体力等各方面同日本较相近,并且几国的平均值取整后约为20多米。
另外,20米这一数据同我们在调研时获得的数据接近。
因此,A类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取20米,而轻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显而易见距离应该远些和近些,分别规定为25米和15米。
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国外各先进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目前实际设置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考虑了日本的数据和我国的现状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相同思想。
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认为保护距离应放大,经研究决定,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的二倍。
第5.2.2条、第5.2.3条对于B类和C类配置场所,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本规范认为此想法在现阶段目前条件下是可行的,因此在此以B类为例一起进行说明。
在具体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比A类火灾燃烧速度更快,也较A类火灾危险性大,故其在B类配置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有别于A类(即要比A类小),至于本条其它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公布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而确定。
各国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如表9所示。
表9各国对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
国别
B类三级危险场所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灭火级别
保护距离
澳大利亚
5B
2m
20B
5m
40B
10m
10B
3.5m
30B
7.5m
60B
12.5m
80B
15m
美国
9.15m
15.25m
英国
不划分危险等级,也不考虑灭火级别,仅提出保护距离为20m
从表9中可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定出一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两样,可比性差。
综合这些情况,我们即以美国标准提出的保护距离9.15m~15.25的最小值9.15m取整后的9m,作为本规范严重危险级的保护距离,最大值15.25m取整后的15m,作为本规范轻危险级的保护距离,这两者的平均值12m,作为本规范中危险级的保护距离。
并且根据我国以往的习惯和调查反映,在此不考虑灭火级别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表示,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和实施。
由于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暂无数据参考,经研究决定: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数据为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数据的2倍,从而得推车式灭火器在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18米、24米和30米。
第5.2.4条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这些场所的特殊情况而制订的。
由于它们本身所占的面积很大,尤其是有些贮罐还有很大的围护堤,且不允许在其内放置任何物品,因此,要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来进行要求显然是不可行的。
为了不影响本规范的执行和使用,故提出在这些配置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在按照本规范进行灭火器实际配置设计的过程中,我们肯定会碰到这样一些问题,即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
还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不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又该如何考虑?
显然,对于不相邻的配置场所,容易理解和执行,而对于上述相邻配置场所的这些情况,由于按不同的方法来配置,无论在配置数量上,还是在保护距离上,结果都是不相同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人们能够正确理解,统一认识和便于执行,本条对相邻的配置场所,从合理、经济、方便、科学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第一,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时,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如办公楼每层的成排办公室、宾馆每层的成排客房等,就可按层或防火分区将若干个配置场所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第二,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有一不相同时,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如建筑物内相邻的化学实验室与电子计算机房等,就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这时一个配置场所即为一个计算单元。
按楼层和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建筑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掌握,另一方面也利于配置设计与计算,并且能同其它标准和规范的概念和要求相协调。
第6.0.2条在划分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后,为了进行计算,需要确定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由于建筑上含有多种面积术语,概念不一,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地面积等等,因此这给我们的实际配置计算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困难,我们除了应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保护面积是指建筑上的哪一种面积。
在国外的一些标准资料中我们发现,其基本上是以使用面积来表示和计算的,而我们进行的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大都也是以使用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和配置的。
征求一些专家们的意见也认为以使用面积进行配置计算为宜,并且这样的规定较经济合理和便于掌握与计算。
但由于建筑还包括可燃物露天堆垛以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可燃气体贮罐等特殊对象,从而决定了我们不能都以使用面积来进行配置计算,否则是不合理、不经济也不现实的,故我们应另加考虑。
经征求意见和讨论,决定将这些对象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定为其占地面积。
第6.0.3条对于一个地面建筑配置场所,我们如何得到其所需灭火级别呢?
为此,本条提出了一个算式,以此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我们以Q来表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单位为A或B;
S表示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单位为m2;
U表示A类或B类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单位为m2/A或m2/B,此值可通过查阅本规范第四章得到。
对于是否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情况,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以修正系数K来反映,即当配置场所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K=1.0;
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时,K=0.7;
当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时,K=0.5,而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时,K=0.3。
这样,根据它们的定义和之间的关系及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到一个具体的计算式,就是。
举例说,有一个为中危险级的A类配置场所,其保护面积为360m2,且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要求计算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
根据上述我们知道,其S=360m2,U=1.5m2/A,K=1.0,则。
显然这24A就是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就是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就是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就是
第6.0.4条本条是为计算地下建筑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而制订的。
根据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结合6.0.3式,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出本条的算式为。
假设上条条文说明中所举例的中危险级A类配置场所是一地下建筑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即为: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
第6.0.5条本条主要是给出了在得到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和设置点数目后,如何得到每一个设置点灭火级别的算式。
假设在某灭火器配置场所选定N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值用Qe来表示,根据均衡分布的原则(这在国外标准和国内规定中一般都作过要求),显然(Q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举例说,如有一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计算值为24A,在考虑了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实际设置位置的情况后,假设最终选定了三个设置点,那么,我们就可在通常的情况下,计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为:
。
第6.0.6条本条首先规定了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用Qt表示)不得小于按本规范第6.0.3条或第6.0.4条计算所得出的配置场所灭火级别(用Q表示),即Q≤Qt例如,算出某一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为24A,即Q=24A,则该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灭火器的A类灭火级别总和,即Qt,应大于或等于24A,即应Qt≥24A。
其次,本条规定了每个设置点实际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用Qs表示)不应小于按本规范第6.0.5条计算所得到的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用Qe表示),即Qe≤Qs。
第6.0.7条由于本规范系首次制订,为了便于使用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条特规定了灭火器的配置设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