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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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
或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家长、学生评教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
4.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农村教师具备两项):
(1)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省级特级教师,或评为省级学科教学带头人。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5)担任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顾问。
(6)所领导的学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市级或省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8)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三)教研科研方面
1.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3.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农村教师具备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三项):
(1)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合2部(篇)(教研人员合4部(篇))。
(2)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教研人员需3次)。
(3)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4)主编的地方、校本课程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示范引领方面
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开设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
4.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4.从教以来,有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方面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家长、学生评教优秀率须达到75%以上。
4.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农村教师具备一项):
(1)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或省级以上骨干教师。
(3)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担任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核心成员。
(5)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到县级以上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6)在农村学校任教25年以上,上述
(1)-(4)条件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即省级降为市级、市级降为县级。
(三)教研科研方面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研发,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3.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两项):
(1)出版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教研人员需2部(篇))。
(2)主持完成过市级以上或参与完成过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教研人员为主持编写)。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发明专利。
(5)在农村学校任教25年以上,上述
(1)
(2)条件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即省级降为市级、市级降为县级。
(四)示范引领方面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开设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并获得好评(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
3.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农村教师为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
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或取得中师学历后,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积极参加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
4.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在农村累计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不作要求):
(1)获过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
(2)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3)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在农村累计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不作要求):
(1)参与过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县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3)参与编著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
(4)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学术论文、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积极参与校际教学交流,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或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
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同时具备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则可破格申报。
(二)高级教师
未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或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
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同时具备高级教师具体条件,则可破格申报。
(三)一级教师
未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
或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
或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
同时具备一级教师具体条件,则可破格申报。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包括相对应的学位。
(三)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村学校。
(四)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
(五)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六)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管理工作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工作。
(七)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八)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九)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均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电教馆等)举办的。
(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
市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十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
县局级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十四)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家专利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其它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十五)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六)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