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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可保风险的要件:

风险不是投机的;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就个别合同而言,保障性是相对的、偶然的;

就整体而言,保障性是绝对的、必然的。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4)保险合同时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5)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性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最终履行结果是无法事先预定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带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1)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货币、修复、置换。

(2)保险人对赔偿限度的掌握: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以最低者为限)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受益人必须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需告知保险人。

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问题:

A、受益权不可由受益人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C、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受益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D、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

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1)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2)保险合同的恢复:

被中止法律效力的合同经过法定程序重新恢复法律效力。

1、复效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协商;

当事人要补交保险费;

要经过一定宽限期;

经保险人同意;

必须在允许合同复效的有效期内提出。

2、注意: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费及其利息。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实际全损,使用价值不复存在而且物质状态不存在。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征:

人身风险的客观性,包括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有众多的同类风险暴露单位;

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以及风险同质性。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

由于其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且完全属于私人自愿投保,因此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率往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财产保险的普及程度与发展水平,同时也显示着公众的保险意识及对危险保障选择的偏好。

因此,保险人应当将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个窗口,并通过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来产生示范效应,促进其他财产保险险种的发展。

特色: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危险结构有特色;

保险赔偿有特色;

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1、财产保险:

表现为标的的转移,大部分必须经保险人同意,针对货物运输线的保险可不经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

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变更。

暂保单的特点?

1)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2)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有限期较短,我国为30-60天不等;

(4)正式保险单一旦出立,暂保单就失效;

(5)适用于财产保险。

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重复保险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区别在于:

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

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

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

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作用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

既有利于投保人避免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巩固,避免了保单失效而带来的业务的丧失。

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2、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理危险的发生。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纠纷的解决办法?

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近因及其运用?

(1)近因:

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

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时,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

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代位的类型?

及其构成条件?

适用范围?

1)代位追偿(权力代位):

在财产保险中,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责任原因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A、权力代位取得的条件:

a:

保险标的的损失极其成因都在责任范围内。

必须存在第三方责任。

c: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B、权力代位的金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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