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457372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规二建考前5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

6、知识产权的特征:

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7、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留置属于法定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适用: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

交付定金时生效。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人身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不可诉讼方式要求投标人支付)健康保险。

保险索赔:

一个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承担,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期限起始时间:

开工时或者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

终止:

合格或者占有(以先发生的为准)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报销生效日或终止日。

9、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0、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4)农民自建底层住宅5)已经办理开工报告手续的6)军用

12、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对符合条件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日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有效期5年。

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预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4、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15、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单位以上注册的;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6、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及以上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不责任的。

18、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单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是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舍业单位缴纳的;

属大专院校所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或科研人员,社保保险由其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19、可以报招标的情形:

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20、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不足3日或15日的,顺延。

2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开标时公布。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2、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4、1)开标应当在开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该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25、评标文员会: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6、否决投标:

1)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协议书;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人间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投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么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7、定标:

评标文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0、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1、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

截止投标后撤销的,可以不退。

32、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统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4、资质不良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35、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工日期延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36、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7、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的害国家,违法。

可撤销,违心。

无效施工合同情形:

无资质、借资质或超越资质;

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38、合同的转让:

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9、发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0、损失计算(违约金/实际损失/定金)+定金+预付款=最大赔偿;

定金是20%限制内的有效定金。

4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2、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告知: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承认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意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拆除物产生的废弃物,大于40%;

碎石类、土方类建筑垃圾大于50%。

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4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带班定期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7、强制性标准:

工程设计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的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48、竣工验收法定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成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9、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建设施工合同

不能单独认定为案件事实的证据:

未成年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0、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