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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1]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

从法律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渊源,到法律实施、法律推理、法律效力等都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派都普遍认为两者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正如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所言:

“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社会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个别人的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超过了流行的道德。

”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也是息息相关。

如美国,法律效力的最后准则中明确地包含了正义原则或重要的道德价值因素。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一直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条重要线索和一个主要论题。

当代西方法学界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并导致了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长期争论。

这些争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三场论战:

哈特(H.L.A.Hart)和富勒(LonFuller)关于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哈特与德富林(P.Devlin)关于国家有无权力强制实施道德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R.Dworkin)关于规则模式中是否包括蕴含道德价值的原则的论战。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

的道德,无论是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

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

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时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确立了价值坐标,为立法指明了方向,而法律制定又将基本、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动了统治阶级道德的普及。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守法奠定了心理基础,而执法、司法活动通过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又弘扬了道德精神。

二、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措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中也会发生冲突。

纵观学界观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和道德冲突的表现形式

第一,一元和多元的不同。

一定社会中的道德是多元的,不同的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理念,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具体道德观念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而国家法律则是统一的,这样,在多元的道德观念和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方式不同。

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由舆论确立并发展的,法律则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时道德的发展先于法律,法律表现得较为滞后,有时先进的法律有可能是道德发展的先导因素。

二者在发展上的这种“时差”也会引起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就曾多次发生这

类冲突。

第三,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这可以概括为“情”与“法”,或“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二)法律与社会道德冲突的两种具体表现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数千年来,交融与制约并存、互补与互动同在、矛盾与冲突始终交织其中。

近年来,人们所提出的“道德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行为不道德”等有关“合法”与“合理”问题的争论和悖论,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规范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各种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但总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1.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2021年10月13日发生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事例。

小悦悦的离去让人痛心,让人们再次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只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制裁并没有依据。

见危不救,是指不负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危险状态中的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

很显然,18名路人不符合“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一条件;

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必须实施救助义务;

他们也没有负有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且这不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也不是由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18名路人并没有犯罪。

道德和法律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来看,目

前尚无关于公民救助的义务规定,而在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就有团结友善的基本规范、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规范。

小悦悦事件,18个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很难通过立法解决。

因为见危不救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认定谁是行为主体。

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的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

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法律标准进行比照并作出判定。

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这18名路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但他们要遭受到道德的谴责。

2.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无痛苦地死亡”、“快乐的死亡”、“有尊严的死亡”,即“幸福”的死亡。

[2]

早在两千多年前,《内经》中就写道:

“人之情莫不恶死乐生”。

《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术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疼痛,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3]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

陕西省汉中市妇女夏某,1984年患肝硬化腹水症,1986年因病情恶化神志不清。

夏入院几天之后,病情仍不断恶化,喊叫着要从床上摔下去死掉。

夏的儿子王某见母亲如此痛苦难忍,治愈又毫无希望,便请求医生对母亲实行安乐死。

医生最后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冬眠灵,篇二:

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本人原创

【案例回顾】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至爬回家中

2021-12-1408:

38:

16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昨日早上,在公明塘家村,张泽林回忆起当时大儿子打他的情况,不禁泪流满面。

68岁的张泽林一会儿捂着裆部,一会儿指着背和腿不停喊痛。

其称被打是因为向二儿子讨要赡养费,惹急了对方。

昨日,二儿子张显余接受记者采访先称“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否认打过老爸。

当地相关部门获悉此情况后称将介入协调和调查。

【妻子】老伴被打还不给饭吃

事发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

张泽林和66岁的妻子住在一月租50元的客家老屋内。

其门前摆放着废弃铁丝、报纸等拾荒品。

从床上缓慢起身的张泽林回忆那晚在二儿子张显余家中的情景,流出泪水。

“他用碗接了自来水倒进米饭锅里,不让我吃饭!

”张泽林说,今年9月20日张显余只给了他1000元赡养费,本月8日晚再到张显余住处讨要赡养费,没想惹恼了二儿子,不仅不让他吃饭,还用脚踢他腿部、裆部、背部等。

“他忍痛爬回家的!

”老伴莫冬晚拿出张泽林当晚穿的上衣和裤子,指着两处开缝的地方说是被二儿子殴打时造成的。

两老人称缺乏生活费用,只得靠拾荒维持生活。

老人的三儿子张显明说,他和二哥来深圳4年,去年两人商量,因大姐已嫁人,张显余负责养老爸,张显明负责养老妈,方法是每月出200元赡养费或让老人到自己家里吃饭。

随后两兄弟把父母从湖南永州老家接过来。

张显明那晚听到老妈说老爸被二哥打后,马上报案,民警进行了协调。

【儿子】他太吵我随便动一下

昨日11时30分许,张显余住处大门紧闭,周边居民说他是做扫把生意的。

对于张泽林称8日晚被张显余殴打,周边居民说未留意。

“我哪里打过他!

”昨日,张显余在电话中先说老爸“吵得我生意都做不好,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改口说是自己的脚无意和老爸的脚“挂(碰)在一起”。

老爸衣服怎么裂开缝了?

张显余称是让老爸出去而扯坏的。

张显余说,今年本来要给老爸2000元赡养费的,已给1000元,另1000元让舅舅的儿子拿去了。

采访最后,张显余并不愿意承认对待老爸的方式有错,只是希望他能早点回湖南,减少房租等生活负担,为此他愿意提前支付明年的2000元赡养费。

昨日公明街道办获悉此事后

1

称将介入协调。

当地警方称如果张泽林指认儿子打人并要求处理,会根据其证据及伤情介入调查。

梗概:

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中子女已经协调好如何赡养老人,而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爬回家中,事后儿子还不愿承认自己对待父亲的方式有错。

法律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打人致伤至少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需司法鉴定

道德上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案例中的儿子在经济上并没有困难,而老人却要靠拾荒和讨要生活费来维持生活,本是应该颐养天年,却还要艰苦维持生计。

儿子的冷漠与偏执让人心寒,老人的眼泪让人心酸。

不论是从道德的意义上,还是法律的意义上,这些不赡养老人的不孝子女都应受到谴责和惩罚。

分析:

这样的事例虽然个别,但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事在我国特别是农村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那些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他们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相互指责,却谁也不愿承担自己的那份义务。

老人尽管儿孙满堂,却过着形单影只、无依无靠的生活。

老人或是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不愿诉诸舆论和法律,或是不知道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是有病在身无处诉说自己的痛苦,或是怕遭到子女的报复,担心进一步恶化和子女的关系,因此苦水往肚里咽。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不孝顺老人,既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更要通过这种批评谴责,唤起子女良心的觉醒,使之亲情和人性复归。

如果道德的力量不足以感化这些不孝子女,就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法律的力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是有限的,如赡养的执行问题就很困难,因为老人赡养并非一笔“交易”,它是长期的,延续的,法院执行的往往只能是物质方面,它无法解决亲情抚慰、关心爱护等精神方面。

它能解决看得见的,却解决不了看不见的,如老人的孤独问题、子女的探问看护问题。

说到底,养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家庭、社区、政府、法院等都应关心。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通过道德教育、法制宣传,使尊老、爱老蔚然成风,使中华民族的这种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2

3

篇三: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

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

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

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

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

“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①

②转引自【美】罗斯科·

庞德:

《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美】罗斯科·

《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

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③

④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

⑤法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同时,它们又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

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2、横的联系

所谓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⑥横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1)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

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2)法律与道德互相制约。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3)法律与道德互相保障。

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

所以,人们说,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是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

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⑥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3页。

张文显:

2、违反的后果不同

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

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

3、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4、调整对象不相同

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5、适用范围不同

(1)法律的禁地。

一般而言,道德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性相对更广,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存在的空间。

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相对确定,他作为一种具有极强目的性和突出强制性的规范,致力于建立社会运行的最基本和最一般的共同性规则,只对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和重大关系予以调整,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首先,法律不能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全部空间,如法律不能涉足恋爱、友谊等私人领域。

其次,法律调整并不在所有的领域都有效,法律调整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涉及利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被清晰界定和合理配置;

第二,存在能够被执行的后果模式。

(2)道德的真空领域。

虽然道德调整的领域很广泛,但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有些问题就不是道德所能解决的,譬如涉及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标准制度、交通规则、流通票据规则和证券交易规则,以及行政和司法的程序性规定等技术领域、程序领域的问题,道德对此无能为力,而法律则必须有所作为。

6、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与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必然带有或强或弱的阶级性或国家意志性,其载体在成文法国家主要是立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判例

法、国际条约等形式;

其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均要由特定的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而道德则主要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散布为社会舆论、各种职业规范、社会公约等,一般没有法律的那种规范性文件而以宣誓性和号召性的原则性规定为主,如:

八荣八耻。

三、法律与道德现实中的冲突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

道德与法律既然有一致的地方,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地方。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也存在着不和谐之处。

这种不一致或者说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合法不合理

例如,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自动放弃。

这一点,法律是许可的。

但在道德上,这种民事权利是不能失效,从道义上讲,这种民事权利必须得以实现。

又如“婚外恋”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婚外恋”中其实也存在着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与冲突。

“婚外恋”确实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对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什么危害。

但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婚外恋”违反了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它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

“婚外恋”没有触犯到法律却违反了道德,它是道德与法律调整范围内交错的矛盾。

(二)合理不合法

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

从安乐死本身来说,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但因为安乐死操作性难等原因,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

还有一个这样的案件:

一个成年儿子老是打架抖殴、偷鸡摸狗,称霸乡野。

公安机关曾多次对其教育甚至拘留,但仍屡教不改,一放出来又危害乡邻。

乡亲们是深其害,却拿他没有办法。

从某个角度可以说把他留要这个世界上除了危害乡邻外,再没别的作用。

其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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