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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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同协议书;
2.3合同专用条款;
2.4中标通知书/签约通知书(如有);
2.5合同通用条款;
2.6合同附件;
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2.8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3条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第4条保证
4.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5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6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7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方执____份,卖方执____份;
副本____份,买方执____份,卖方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买方合同执行单位:
中兴电力实业发展物流服务分公司
周贺
2
2
E-MAIL地址:
zhouhe01126.
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100761
卖方合同执行单位:
双登电器电缆
军
00
09
dq-zhbshuangdeng..
堰市梁徐镇双登科工园
22552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5“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6“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7“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8“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9“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0“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13“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4“法律”指中华人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性文件。
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16“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7“日(天)”指公历日。
1.1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届满”,均包括本数;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
日前”“×
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和《技术协议书》(附件二)。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
2.3本合同下的供货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协议书》(附件二)。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围,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3.1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等。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固定不变。
具体价格构成见《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3.2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4条交货
4.1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交货地点。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4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
3×
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容。
4.6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
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7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8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向买方空邮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作为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4.9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4.10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5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1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2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见专用条款。
4.13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
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4.14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5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对包装箱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其他应标记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6每件包装箱,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7《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8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9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0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6.1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6.2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含本数)到达现场。
《技术协议书》(附件二)另有约定时除外。
6.3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
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6.10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第7条监造与检验
7.1监造
7.1.1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
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含本数)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7.1.6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
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
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
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7.1.8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移动、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2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
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3现场检验
7.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
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3.6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进行。
8.3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8.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9条质量保证
9.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9.2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
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9.3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