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电缆采购合同 电缆采购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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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专用条款;

2.4中标通知书;

2.5合同通用条款;

2.6合同附件;

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

第5条交货

5.1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5.2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3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监造信息报送单位:

联系电话:

第6条保证

6.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6.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7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5“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6“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7“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8“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9“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0“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13“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1.14“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7“日(天)”指公历日。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1和附件3。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合同附件3的规定。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合同附件3。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与付款

3.1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1。

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2本合同付款方式:

3.2.1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或经买方确认的交接单)、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

3.2.2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4条交货

4.1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1。

附件1未规定交货时间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4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

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

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7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8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4.9卖方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合同附件3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4.10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5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1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变压器应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2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单,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

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单。

4.13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4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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