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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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3

烧结机(机头、机尾)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4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350

非金属加热炉

5

金属热处理炉

非金属热处理炉

6

干燥炉、窑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8

石灰窑

9

陶瓷

搪瓷

砖瓦

隧道窑

其它窑

500

10

其它炉窑

1997年后

禁排

冲天炉、化铁炉

50*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m3(标态)

Kg/t(焦)

二氧化硫(SO2)

240

600

林格曼黑度

≤1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

450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立窑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2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mg/m3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4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表5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烟尘或粉尘

氮氧化物1)

(以NO2计)

氟化物2)

(以总氟计)

800

1600

20

50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1)氮氧化物以NO2计。

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硫化氢

15

25

30

35

40

60

80

120

 

14

21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二硫化碳

11

24

43

68

97

27

75

三甲胺

苯乙烯

12

18

26

46

104

臭气浓度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

16

100≤R≤300

16+

25+

10+

7+

R>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13

20+

30+

13+

注:

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CO,%

HC1),ppm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2500

9000

12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18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2200

8000

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监控点

浓度(mg/m3)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70

90

23

33

47

63

82

17

45

64

91

160

69

98

140

190

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9

31

37

6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22

(碳黑尘、染料尘)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其它)

36

51

110

1000

(火炸药厂)

39

55

74

59

83

(普钙工业)

20(μg/m3)

85

28

×

10-3

10×

18×

27×

39×

16×

41×

5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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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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