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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检验细则全.docx

眼镜检验细则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

 

眼镜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

(眼镜架)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眼镜架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眼镜架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

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企业明示要求

3、抽样

3.1抽样要求

3.1.1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3.1.4备样原则上由检验机构带回,如遇特殊要求,也可存放于当地工商部门指定的地点,如备样封存于经销单位处,经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3.2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

3.2.1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材质眼镜架随机抽取

3.2.2抽样数量为12副,检验数6副,备用样品数6副。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

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眼镜架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外观

GB/T14214

GB/T14214-2003

2

尺寸

GB/T14214

GB/T14214-2003

3

高温尺寸稳定性

GB/T14214

GB/T14214-2003

4

抗拉性能

GB/T14214

GB/T14214-2003

5

鼻梁变形

GB/T14214

GB/T14214-2003

6

镜片夹持力

GB/T14214

GB/T14214-2003

7

耐疲劳

GB/T14214

GB/T14214-2003

8

镀层结合力

GB/T14214

GB/T14214-2003

9

抗汗腐蚀

GB/T14214

GB/T14214-2003

10

阻燃性

GB/T14214

GB/T14214-2003

6、判定

6.1判定原则

按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8.4判定规则条款判定。

6.2合格判定结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6.3不合格判定结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及复检

7.1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检验机构根据省工商局的复检通知书按排复检。

7.2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果,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7.4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样品,以备重新检验。

8、注意事项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单位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单位。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的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地方两局、指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

(太阳镜)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太阳镜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太阳镜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

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2457太阳镜

GB/T14162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企业明示要求

3、抽样

3.1抽样要求

3.1.1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3.2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

3.2.1太阳镜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类型随机抽取(太阳镜分均匀着(染)色太阳镜、渐变着(染)色太阳镜和偏光太阳镜三种类型)。

3.2.2太阳镜按GB/T14162,采用检验水平Ⅰ,一般情况采用质量监督水平(P0)为2.5%,抽样数量为2副。

检验可重复进行,故不抽取备用样。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

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太阳镜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重要程度

1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QB2457

GB10810.1-2005

B类

2

球镜顶焦度偏差

QB2457

GB10810.1-2005

A类B类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QB2457

GB10810.1-2005

A类B类

4

棱镜度偏差

QB2457

GB10810.1-2005

A类B类

5

光透射比

QB2457

GB10810.3-2006

B类

6

紫外光谱

GB10810.3

GB10810.3-2006

A类

7

色极限

QB2457

QB2457-1999

A类

8

交通讯号透射比

QB2457

QB2457-1999

A类

9

防紫外性能

QB2457

QB2506

QB2457-1999

B类

10

抗冲击性能

(企业明示)

QB2457

QB2457-1999

B类

11

标志1

QB2457

目测

B类

12

标志2

QB2457

目测

C类

注1:

当序号2、3项目的绝对值大于0.25,为A类;其他情况为B类。

注2:

当序号4项的绝对值大于0.5,为A类;其他情况为B类。

注3:

标志1项目包括类别的标注。

注4:

标志2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

注5:

材料性能(序号5-10)检测一片,对产品其他性能按抽样数全检。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一般质量项目。

6、判定

6.1判定原则

6.1.1判定条件

“合格”判定条件

a)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b)一项C类不合格。

“不合格”判定条件

a)一项及一项以上B类不合格;

b)一项及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

6.1.2标识判定规则

所检样品“标志2”项目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

在备注栏中注明不符合内容。

6.2合格判定结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6.3不合格判定结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及复检

7.1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检验机构根据省工商局的复检通知书按排复检。

7.2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果,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7.4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样品,以备重新检验。

8、注意事项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单位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单位。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的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地方两局、指定实验室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眼镜类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

(光学树脂眼镜片)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和判定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质量的市场抽查型监测检验。

2、检验依据

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2506光学树脂镜片

GB/T14162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企业明示要求

3、抽样

3.1抽样要求

3.1.1由检验机构和工商共同负责在市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检验员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对受检经销单位进行抽样。

3.1.2抽查的样品应当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

3.1.3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逐项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经销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3.2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基数

3.2.1光学树脂眼镜片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折射率随机抽取。

3.2.2光学树脂眼镜片按GB/T14162,采用检验水平Ⅰ,一般情况采用质量监督水平(P0)为4.0%,抽样数量为8片。

检验可重复进行,故不抽取备用样。

3.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样品的管理和处置

4.1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有防拆换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带走,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4.2实验室对抽检的样品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

4.3样品由经销单位无偿提供或购买。

要统一登记造册,在检测结果公布后,经相关地方局审核后,办理退样手续,逾期不办者,就视为委托检验机构代为处理。

5、光学树脂眼镜片商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重要程度

1

第一主子午面球镜顶焦度偏差

QB2506

QB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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