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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 

公司的合称。

受让方/乙方:

指 

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

本协议:

指本协议正文、全部附件及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

是指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丙方100%股权的行为。

标的股权:

指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乙方在协议项下受让的丙方100%股权。

财务报表:

是指依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GAAP)制作并经外部审计的丙方相应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前述财务报表的注释。

计价基准日:

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计算价格所依据的丙方财务报表的编制日。

由甲方披露给乙方的前述编制日的丙方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各项数据是各方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审计基准日:

指本协议项下为标的股权转让计价之目的,对截至计价基准日的丙方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截至日,与计价基准日为同一日。

评估基准日:

初始对价/预约对价:

具有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含义。

最终对价:

具有本协议第3.3条约定的含义。

保证金:

具有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含义。

交割日:

指丙方完整运营权完成移交的日期,具有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含义。

最终日:

具有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含义。

过渡期:

指计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完整运营权:

具有本协议第 

条约定的含义。

重大不利影响:

是指个别或总体上阻碍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经营状况、资产、许可、权利、员工关系、客户关系、职员、资本、知识产权或者将来期望、通常的经营活动的;

重大妨碍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以及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阻碍履行可能性的情形。

另外,对丙方造成人民币 

元以上损失的情形视为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不利变更:

系指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变更、变化或事项一起,对丙方的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运营成果或前景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更、变化或事项。

或有负债:

具有本协议第6.4条约定的含义。

1.2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1.3本协议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书,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4如果本协议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各方应首先尽力将整个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对协议目的最为明确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如果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按照前句规定解决冲突,但冲突依然存在,则协议条款应优先适用。

第2条丙方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标的股权转让

2.1丙方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

2.2标的股权转让

2.2.1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第6.1条中所列的先决条件及第8条中所列的陈述与保证),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其持有的丙方100%的股权,以及甲方在交割日所享有的该等股权上的全部权益。

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丙方 

%股权,甲方2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丙方 

2.2.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是甲方在丙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且甲方对标的股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标的股权的的出资已足额缴纳,且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权利负担及其他第三者权益。

2.2.3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3条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3.1初始对价

各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的初始对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初始对价”)。

初始对价将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以确定最终对价。

3.2初始对价调整方法和规则

3.2.1各方同意,由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交割会计师”)对丙方于交割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交割日的损益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审阅(该等经审阅的财务账目简称“交割账目”),该等账目将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并按照丙方经审阅的计价基准日的账目所采用的同样的会计政策、基础和实践编制,并保持一致性。

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审阅资料。

各方于交割会计师出具交割账目初稿后 

日内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若有)。

交割账目出具日不迟于交割日起 

日(以下简称“交割账目出具日”)。

经各方签字确认的由交割会计师按照本条出具的交割账目所显示的所有金额均为最终金额,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因交割会计师进行审阅该交割账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和 

%。

3.2.2标的股权的对价须按净资产值(以下简称“NAV”)调整。

各方同意,NAV调整机制为:

若丙方在交割账目中显示的NAV金额高于计价基准日账目所显示的NAV金额(该差额简称为“新增NAV”),则最终价格等于初始对价与新增NAV之和;

若丙方在交割账目中显示的NAV金额低于计价基准日账目所显示的NAV金额(该差额简称为“减少NAV”),则最终价格等于初始对价减去新增NAV的余额。

3.3最终对价

按照本协议第3.2条所规定的方法和规则得出的最终价格(以下简称“最终对价”)为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各方按照该价格及本协议第[插入价款支付条款的编号]条的规定结算股权转让价款。

各方应在交割账目出具日后 

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书面文件确认最终对价。

第4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4.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4.2自交割日起第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

初始对价的 

%,即人民币 

元)。

其中,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 

元),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 

4.3在交割账目出具日后且各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签署文件确认最终对价后,且甲方有权选择在乙方协助下自行申报完成丙方股权转让款完税凭证,或在乙方代扣代缴替甲方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款完税凭证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等于最终对价减去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并减去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即人民币 

元)后的剩余金额。

4.3受限于本协议第11条的规定,在交割账目出具日后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最终对价中未付的余额,即人民币 

4.4上述每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合理证明其已发出不可撤销的银行付款指令为完成。

4.5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应缴的所得税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据适用法律选择在乙方协助下自行申报缴纳,或要求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完成甲方应纳所得税额的代扣代缴(如由乙方安排代扣代缴,应纳所得税额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每笔股权转让价款前,必须已取得就该笔股权转让价款甲方所应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5条保证金

5.1为保证各方根据本协议最终对价的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初始对价 

%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缴付保证金,并将该等金额存入各方指定的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5.2各方同意将以本协议关于保证金监管的安排,促使监管银行与各方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5.3该等保证金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5.3.1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交割的,保证金抵作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第一笔付款。

5.3.2因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本协议第9.1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成就而于最终日不能交割,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第6条先决条件及交割

6.1先决条件

在以下先决条件均获满足或经乙方书面放弃的前提下,且按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下称“交割日”)及方式,各方同意完成丙方完整运营权的交割,其中:

6.1.1丙方股东会已作出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决议,且该决议已向丙方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6.1.2丙方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已书面放弃对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1.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向丙方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已过户到乙方名下;

6.1.4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新《公司章程》已依法向丙方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6.1.5丙方已收回向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向乙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乙方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

6.1.6丙方全部现任董事已向丙方提交辞职函,该辞职函定于交割日生效。

在该辞职函中,这些董事承认丙方对其不负有支付任何款项、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6.2促使先决条件的成就

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合作,以确保第6.1条中所述之先决条件能够尽快满足。

若第6.1条中所述的任何先决条件在截至 

日(“最终日”)仍未能得以满足,则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予以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以满足第6.1条中所述之先决条件或乙方根据第6.4条放弃任何先决条件之外,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6.3先决条件的放弃

虽有本协议第6.1、6.2条之规定,乙方仍应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第6.1条中所述之任何先决条件。

但是,先决条件的放弃不视为放弃因对方违反陈述与保证、承诺及其他条款的义务而享有的权利及救济手段。

6.4丙方的交割

丙方的完整运营权交割发生在交割日。

同时,在交割日,甲方应向乙方完成丙方完整运营权的交割,包括实际移交丙方的运营权,乙方实际接管丙方,取得丙方的合同、文件、管理凭证、公司历史沿革审批文件,以及应根据本协议履行股权转让交割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乙方交付以下资料(下称“完整运营权”):

6.4.1证明本协议第6.1条项下的先决条件已满足的全部文件;

6.4.2丙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以及正副本(如有),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从事丙方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证照、登记和许可;

6.4.3丙方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其它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它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其它印鉴(包括签名章等);

6.4.4丙方所有银行账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丙方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它所有账户的相关协议、账户卡、密码、预留印鉴、最近一期对账单;

6.4.5丙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各类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等;

6.4.6丙方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凭证及各种财务报表。

第7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7.1甲方及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及丙方于本协议之签署日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该陈述、保证和承诺在交割日仍然持续有效。

各方确认,乙方系建立在对本第7.1条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

7.1.1甲方依据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甲方按照丙方章程所应认缴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拖欠股本金,偷逃股本金及其他注册资金不真实的情况。

7.1.2标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所有的股权,甲方对标的股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不存在与其他人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隐名股东的情形;

也不存在任何质押的情形。

7.1.3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8条的约定履行披露义务。

7.1.4甲方系非国有企业法人,在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前已经得到甲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不存在程序性问题;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已得到丙方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7.1.5依丙方章程之规定,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丙方的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正式征求过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收购权。

7.1.6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

其自设立以来的各项变更均已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相应的批准、同意和许可。

丙方目前开展的各项经营业务均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授权、执照、许可等,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均合法有效。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被终止或撤销。

7.1.7丙方的全部注册资本已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全部按时缴足,丙方的股权行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且丙方的股权没有受到任何法院、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出的命令或判决的约束,亦没有受到任何向法院或政府机关或部门所作的承诺或保证的限制。

7.1.8就丙方拥有、占有或使用任何不动产,丙方拥有良好的、不存在任何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7.1.9对于丙方目前使用的名称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丙方已合法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或许可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因侵权或其它原因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丙方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附件所载明的商标专用权,也没有允许或者默认任何第三方对这些商标的使用。

7.1.10丙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所有以其为一方的合同,如出现因违约而可能对丙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11丙方不存在任何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形。

7.1.12除另有具体披露外,丙方已与所有的雇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员工福利。

7.1.13丙方自成立以来,在财务、税收、劳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7.1.14除另有具体披露外,丙方不是任何诉讼、仲裁、起诉、争议、调查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的一方,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程序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及不存在任何针对丙方的未履行判决。

7.1.15除另有具体披露外,丙方不存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的情况。

7.1.16除另有具体披露外,丙方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的情况。

7.1.17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甲方将尽力、有效及谨慎地参与经营丙方现有的业务,努力保持其正常运作,确保运营、服务的素质、人事的管理及商誉等各方面均不受损害。

甲方保证自己或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会发生任何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可引起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

7.1.8在过渡期内,甲方将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尽力提供一切与乙方受让标的股权或与丙方业务、财务、管理等各方面有关的资料,并不隐瞒任何与股权转让相关之资料、数据或凭证。

此外,经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代理人可进入丙方的办公地点,查阅及复制有关的业务资料、资产情况、账目、记录等。

在交割日后,如乙方要求,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取得及/或解释有关丙方的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7.2乙方陈述与保证

7.2.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并完全有能力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7.2.2乙方有全面的权力订立本协议及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权利及履行其义务,以及授权予其签订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一切所需企业及其他行动已妥为做出,以及本协议构成对乙方的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并可根据其条款对乙方强制执行。

7.2.3乙方签订、履行及完成本协议,不会及将不会在任何方面违反:

(1)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机构、法院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命令或法令的任何条文;

(2)乙方的注册成立及组成的法律和文件的任何条文;

(3)乙方为一方或受其约束或其他任何资产受约束的任何抵押、合同或其他承诺或文书的任何条文(视情况而定),以及不会及将不会根据任何该抵押、合同或其他承诺或文书致使在其资产上设立或施加任何产权负担。

7.2.4除第6条项下的条件外,就本协议(或确保其针对乙方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有效签订或履行其义务而言所需批准(如需)均已获得,并不需要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部门、机关或机构的同意、牌照、批准或授权或备案或登记。

7.2.5乙方谨此向甲方保证,于丙方交割完成后,乙方须促使并确保丙方维持丙方员工的工作及权益的稳定性及持续性。

乙方须促使并确保丙方于交割日起 

年之内不进行经济性裁员。

7.3承诺

7.3.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各方在交割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可于交割之后)

(1)为了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之完成及有效,尽全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履行义务;

(2)制作本协议约定之交易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及证书;

(3)为此,以诚信为原则互相予以协助。

甲方全力协助标的公司自交割日起 

个工作日内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7.3.2交割日前

(1)如发生导致本协议记载的各方的陈述与保证可能与事实不相符或不准确的事由;

以及

(2)各方不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遵守或满足承诺、先决条件或约定事项的,该方应及时(自知道该等情况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但是该通知不视为陈述与保证、承诺或承诺的违反被纠正或者条件已成就。

7.3.3如在媒体上发表或对外公开有关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的签署信息,则具体发表、公开的内容及时间应由各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未经对方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媒体上发表或对外公开上述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有公开义务的除外。

第8条披露义务

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及丙方在此明确其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1为本协议之目的,本第8条项下的的甲方及丙方应包括其关联方及其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相关的第三方及其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

8.2甲方及丙方在此明确其已经完成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任何的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完整、可靠:

8.2.1合同:

丙方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或未尚履行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或性质相同的文件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8.2.2债务:

不管是否列于丙方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为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付股东的款项,包括丙方依其销售协议或有关销售政策应当支付给经销商、消费者的折扣、折让和奖励等丙方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各种债务,已经全部列表提交给受让方。

对原因已经生成但结果尚未确定的债务,出让方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不会使丙方遭受或然负债;

8.2.3责任:

不管是丙方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凡是应由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不管履行责任的内容、方法、期限和数量是否已经确定,只要引起责任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而责任并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8.2.4处罚:

不管是丙方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不管处罚权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8.2.5诉讼:

不管丙方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关诉案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结案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8.2.6他人权利:

不管丙方主动所为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发生丙方的资产抵押、质押、留质,以及权利质押、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8.2.7改制取得:

丙方通过改制、分立、合并取得的资产以及该等资产是否设置有抵押或限制转让等的情况,已经全部向受让方如实披露;

8.2.8股东未尽义务和特别权利:

凡丙方的股东依公司章程、协议规定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和将继续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独家供货权、独家经营权、共同使用权等等,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8.2.9他人财产:

凡建在丙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其产权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权益的已经向受让方披露,凡丙方为生产和经营所需长期使用他人的财产也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8.2.10特别义务:

丙方对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诸如供电、供水、供汽、通过、出租、出借资产等义务的,不管是否有协议,只要具有持续性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8.2.11特别权利:

凡是政府提供给丙方的特别权利,或者丙方对其它单位享有的特别权利,只要该权利是持续着的,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8.2.12员工和劳动合同:

员工总数及有关待遇、劳动合同、工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丙方离休、退休、预退、工伤、停薪留职等特别员工的名单和公司的负担情况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8.2.13丙方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

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丙方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考、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8.2.14除上述外,根据披露原则出让方应当披露的其它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8.3甲方披露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发生的期间为丙方成立至计价基准日,但以该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尚未消除或其结果尚未发生和尚未处理的为限。

8.4自计价基准日至交割日,丙方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乙方和丙方不利的事项,甲方应及时(自知道该等情况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8.5乙方及其委托人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应采用书面清单方式进行,甲方及丙方应指定专人予以对接,并应在 

个工作日内回复并提供文件,并完成书面交接手续。

8.6若甲方及丙方不能按照本条约定履行披露义务,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11条的约定追究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第9条过渡期安排

9.1过渡期

自计价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或本协议根据第6.2条约定的最终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下称“过渡期”)。

9.2过渡期监管事项

甲方及丙方承诺在过渡期内,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

9.2.1变更丙方注册资本;

9.2.2分配丙方利润;

9.2.3不得在丙方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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