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人力知识考点讲解 1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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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平等自愿,同时用人单位有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例题·
多选题】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包括( )。
A.劳动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
C.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D.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E.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因对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生的社会关系;
7.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单选题】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 )。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工会组织
D.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D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联系:
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并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
四大区别
内容
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
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关系
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劳务关系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单选题】以下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务关系的主体不确定
B.劳务关系的风险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C.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D.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正确答案』B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两大范围
内容
用人单位
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包括: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身份证明,是办理在华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
持《外国专家证》的专家享受国民待遇。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四大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合同化是根据劳动关系建立时所具有的平等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在劳动管理中进一步突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作用,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基准化是根据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人身特征,明确劳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劳动法确定最低标准,既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协商和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余地。
根据“基准化”的要求,各类企业最低的保护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
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发展职业教育、组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劳动者没有成为企业职工前,接受政府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等;
二是在劳动者因故退出企业后,依法享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通过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劳动行政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劳动秩序,使劳动执法规范化。
为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
为与劳动条件的基准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多选题】以下属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劳动条件基准化
B.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C.劳动关系协调的规范化
D.劳动执法的正确化
E.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以下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B.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发展职业教育、组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措施
C.各类企业最低的保护要求可以是一致或者不一致的,视市场情况而定。
D.为与劳动条件的基准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正确答案』C
五、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一条表明其目的和作用在于: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我国,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体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
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对劳动关系形成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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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的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属性的表现
①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②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③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受劳动法的保护
多选题】以下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B.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C.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
D.劳动关系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后
E.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思考:
如果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以不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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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行为
行为包括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履行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
用人单位的首要任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要求劳动者有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有对全部劳动过程实行管理的行为等
财物
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一定的财物来体现,即通过做出一定的行为,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来体现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应履行的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①劳动用工权。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③工资奖金分配权
①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②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③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④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⑤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
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⑦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⑧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⑨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⑩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
公平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由《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
具体体现在:
1.妇女就业平等权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6.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如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分章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11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专门规范。
二、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职业技能开发、就业服务、失业救助等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指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
指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订立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并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标准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为使劳动者通过参加社会劳动后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法律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是指企业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进行劳动力管理的相关制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是指从用人单位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也称为劳动法的渊源。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地方性劳动法规
《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从1930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上述14个国际劳工公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先后批准11个国际劳工公约。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二)部分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机会均等原则)
《准予就业最低年年龄公约》(不得低于15岁,经济不发达地区,协商后,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