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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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含3年,以上驾龄,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明,
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六,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客运管理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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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试资格有效期为2年。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参加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第十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市客运管理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客运管理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上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使用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并持本人从业资格证、驾驶证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责任承包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到市客运管理处申请注册。
注册完毕后~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审定表》、《企业录用通知书》到市客运管理处“办证窗口”办理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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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市客运管理处最多只能给每辆出租汽车配发3张服务证。
服务证只限驾驶员本人使用~不能串车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可按所属公车公营出租汽车总数的30%的比例办理公车公营服务证。
非公车公营出租汽车替班应聘请持有替班服务卡的驾驶员~替班服务卡由经市客运管理处批准的出租汽车替班机构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办理。
具体替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客运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之内~办理了2次服务证上岗手续的~“南昌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其再次申请的“窗口”~不予办理其服务证。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承包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应当在20日内向市客运管理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办理服务证等上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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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为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招聘合格、优良的驾驶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客运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客运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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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市客运管理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市客运管理处报备~市客运管理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市客运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市客运管理处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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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
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客运管理处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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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重大交通或客运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仪表得体~仪容大方。
男女驾驶员衣着整洁~体味清新~不穿拖鞋~不能纹身。
男驾驶员不穿背心、短裤~不剃光头~不留长发~不蓄长须。
女驾驶员不穿短裙~不浓妆艳抹~不过分暴露。
二,证照齐备~持证上岗。
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随身携带本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服务证~做到五证统一。
服务证应当放臵在规定的位臵~面向乘客。
服务证出现断裂、字迹,相片,模糊不清应及时更换~不使用过期服务证。
三,爱护车辆~安全行车。
对营运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设施、灭火器等~始终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身没有泥沙,雨停4小时之后车身不能有泥沙,。
车厢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定期换洗座套和枕套~无污垢、无异味~座套、枕套、垫皮等完好无损。
杜绝故意撕毁或破坏价格标签、后窗贴以及车内禁烟标志和乘客须知的行为。
计价器,含打印设备,、待租标志灯、GPS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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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终端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运营标识损坏后24小时之内必须修复~未修好不得运营。
车辆起步、停止时缓慢平稳~行驶尽量匀速,不超载~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
四,热情服务~举止文明。
服务时面带微笑~讲普通话~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严禁服务忌语~主动帮助乘客存放、提取行李~主动问候乘客~问清到达地点,耐心回答乘客问题~尽力满足乘客的合理要求~婉言拒绝乘客的不合理要求,乘客改变目的地~应按乘客意愿重新选择合理路线~遇有道路交通堵塞或道路临时封闭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或者绕路行驶的~应事先征得乘客同意后方可改道行驶,及时提醒乘客下车开车门时~要注意行人、车辆安全~带好随身物品~并向顾客道别。
行车运营时~不接打手机、不在车内吸烟、吃零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备好垃圾袋,若乘客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内吸烟、向车外抛物~应及时有礼貌地劝阻。
五,收费合理~凭证有效。
按规定装臵和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当次打印发票~发票必须完整~字迹清楚。
运营时~如遇过高速公路、过桥、过隧道时~只能向乘客收取单向过路、过桥费用~并交付出具有效票据。
六,诚实守信~拾金不昧。
接受电话调度出车任务时~需准时到达候客地~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应与调度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直接接到乘客求租电话时~问清相关信息~同意应约时~应按约定时间候客,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及时告知企业或电话调度人员~主动归还失主。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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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文明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遮盖、污损、拆卸汽车牌照。
二,熄火溜车。
三,超速行驶。
四,运载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五,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六,运营时不系安全带。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行业法规~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不得有以下服务禁忌:
一,拒载。
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接受调度中心的调派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调派任务,驾驶员在上下班高峰期,早上7:
30至9:
30~晚上17:
00至19:
00,以交接班为由拒绝载客。
二,违规揽客、强行拼客。
在公示的营业站区~不服从营业站的统一管理~不按管理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进行站外私揽带客或强行拉客,无特殊情况并未经乘客同意~招揽合乘业务或强迫乘客合乘。
三,故意绕道。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四,不按规定操作计价器~议价、乱收费。
不使用计价器、使用不合格的计价器或者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和过桥、过路单程发票数额以及超过燃油附加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出租汽车机打或限额发票~或者发票字迹不清,合乘不按规定减收车费,向乘客索要有价证券、小费或物品,向乘客兜售商品,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推荐以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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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条件的其它服务项目。
五,甩客、倒客。
营运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强迫乘客换乘其它车辆。
六,证照不全、不真~证车不一。
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或服务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或服务证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张贴城市客运许可证、收费标准、环保标志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服务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或服务证,服务证号与所服务的出租汽车牌照不一致。
七,不按照规定装臵暂停营业标志
八,车辆及必备设施~特别是计价器、GPS终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消防器材、顶灯等缺损不及时修理。
九,车辆内外有明显破损、污垢和泥沙,雨雪天除外,。
十,在行车时接打手机,使用耳机除外,、吸烟、吃零食~向车外抛物、吐痰。
十一,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使用服务忌语。
第四十二条市客运管理处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采集GPS车载终端设备、车内监控设备和计价器运行记录。
二,市客运管理处驻场站检查和上路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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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违法行驶记录。
四,设立和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开通来电、来访、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渠道~接受乘客投诉。
五,聘请出租汽车行风义务监督员。
六,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七,其它方式。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
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
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成立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小组~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值分别为:
1分、3分、5分、8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或者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荣誉的~市客运管理处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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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扣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或市客运管理处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核实原计分有误的~其相应所扣,加,分值应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条市客运管理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等级管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四级~每年年初评定一次。
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累计上岗服务期未达到3个月的驾驶员不参加等级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根据上款条件结合驾驶员上一年度在营运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做出评定~市客运管理处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后~由市客运管理处在其服务证上标明相应的等级标识。
即AAA~AA~A或B。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被扣至0分的~其服务证由市客运管理处收缴并吊销~并向其所在经营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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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习行车安全、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有关法规~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制发无等级服务证。
一年内出租汽车驾驶员被累计扣40分者~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和服务证由市客运管理处收缴和吊销~并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年度被评定为AAA级的~可免参加继续教育9个课时~,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级的驾驶员可驾驶本公司任意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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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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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评分标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4、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20分。
5、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扰乱管理机构正常办
公秩序的。
6、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
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
重的。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2、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3、拒载。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每
4、违规揽客、强行拼客。
次扣8分~扣完为止。
5、故意绕道。
6、不按规定操作计价器~议价、乱收费。
7、甩客、倒客。
1、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检查的。
2、证照不全、不真~证车不一。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
3、车辆及必备设施~特别是计价器、GPS终端设备、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录音录像设备、消防器材、顶灯等缺损不及时修理,因5分~扣完为止。
修理部门原因没有修复的应出具保修记录,。
4、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1、车辆内外有明显破损、污垢和泥沙,雨雪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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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每2、在行车时接打手机,使用耳机除外,、吸烟、吃次扣3分~扣完为止。
零食~向车外抛物、吐痰。
3、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使用服务忌语。
4、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规定放臵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6、不按照规定装臵暂停营业标志的。
7、不按照规定向客管机构办理城市客运许可证的。
1、不按乘客合理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
2、使用过期服务证或服务证出现断裂不及时更换。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每
3、故意撕毁或破坏价格标签、后窗贴以及车内禁烟次扣1分~扣完为止。
标志和乘客须知的。
1、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且获得县级
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荣誉称号或被省市媒体表扬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
加5分,年度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加5分或10分。
2、获得国家“五一”劳动奖章或劳动模范的~加10
分。
1、有拾金不昧行为的,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据,。
2、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以市客运管理处记录为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据,。
3分。
3、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
1、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
行为的。
有所列情形之一~每次
加1分。
2、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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