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小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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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的面积折算值70%
《建规》表5.3.17.5
b为100人疏散净宽
《建规》表5.3.17-1
a为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建规》表5.3.17-2
如地下商店建筑第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则疏散宽:
B=S×
b×
a=15000x61%×
70%x0.80x0.75/100=38.43m
如果地上四层商业建筑每层建筑面积为4000m2,则每层疏散宽度为:
B(1、2)=S×
k2×
a
=4000m2×
61%×
(0.5~0.7)×
(0.85人/m2)*(0.65m/100人)
=(6.74~9.44)m
B3=S×
=4000×
(0.5-0.7)×
0.75×
0.77/100
=(7.05-9.86)m
B4=S×
1.00×
0.60/100
=(7.32-10.25)m
人数按《建规》5.3.17计算,地上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折算值为0.5—0.7,本报告取值0.7(较保守考虑);
商业营业厅地上一、二层人员换算系数为0.85人/m2,地上第三层取值0.77;
疏散宽度换算系数按地上一、二层0.65,地上第三层0.75进行取值。
二、餐饮
对餐饮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
《建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以下简称《饮规》)。
《饮规》)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根据该条可以计算出饮食建筑的座位数,也就是疏散的人数。
等级
类别
餐馆餐厅/m2/座
饮食店饮食厅/m2/座
食堂餐厅/m2/座
一
1.3(0.77)
1.3
1.1
二
1.1(0.91)
0.85
三
1
—
《建规》第5.3.17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
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25
与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与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
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2m2/人)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折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易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如下表: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
0.77
0.6
由于《建规》中没有明确说明饮食建筑的疏散宽度的计算方式,因此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此条。
若不放心,最大也就是做到1m/100人,只是这样计算出的疏散宽度一般比较大,感觉不经济也不是很合理。
对于首层为餐厅大厅,二层为包房的建筑,疏散人数的计算我觉得可以按照每个包房的设计人数累计,比如10间8人间包房,10间10人间包房,总人数可以控制为180人。
只是包房的设计人数也没有依据,可多可少,给设计反而造成了不便。
如果按照《饮规》使用面积座位数计算,又会很大,也不经济。
我个人还是倾向1M/100来计算。
毕竟多了只是浪费点,而少了对消防就是大问题。
疏散宽度:
《建规》第5.3.14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建规》第5.3.15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规定。
如下:
a)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b)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有角度),不应采用推拉门(顺墙)、卷帘门(问:
计入疏散宽度吗)、吊门、转门;
c)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d)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办公
办公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依据:
(较为简单)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规》、《高规》相关的条文。
疏散人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第4.2.3节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疏散宽度:
《建规》
第5.3.17节
1
设计依据:
《建规》、《高规》和具体的规范,但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条文来计算疏散人数。
(比如展览厅共1000平方,找不到依据来计算疏散人数,进而也无法得出疏散宽度。
我在做这类建筑的时候常常按照商业来计算疏散人数,因为我觉得商业的疏散要求应该比展览高。
商业满足,展览也应该能够满足。
只是心里仍然感觉不舒服,毕竟没有得到具体的依据。
你是怎么做的,来说说!
?
)
四、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
1.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
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m时,可增加
1.0
倍,但不得超过
50
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观众厅座位数(座)
≤2500
≤1200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1.00
楼梯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
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3000~5000
500~10000
10001~20000
0.43
0.37
0.32
0.50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五、项目
、医院
依据:
区域
人员密度
参考文献
餐饮区
1.3m²
/人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室、诊室
3m²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大厅、流通区域
9.3m²
IBC
手术室、急诊室和采样实验室
车库
18.6m2/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在建筑设计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的正确计算成为设计是否违规的关键。
疏散距离《建规》和《高规》基本都有明确的规定,疏散宽度的计算由于建筑种类繁多,常常会找不到设计依据,对规范的理解也需要不断的加深。
只有集思广益,并却多听取专家的意见,与时俱进,才能在设计中少犯错误,进而提高设计质量!
交通(交通换乘)
人员流量计算法
地铁:
地铁站内人数根据人流量法和一辆列车的人数综合确定(线路中两辆车同时到达的人数+候车人数+工作人员)
音乐厅
音乐厅合理的人员疏散评估建立在正确的人员载荷统计基础之上,音乐厅的人员组成主要分为工作人员和观众。
其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不尽相同,需要分别考虑。
音乐厅内观众数量是根据设计方设计池座最大容量确定;
工作人员按照建筑内总观众人员数量的10%来确定。
会展中心(展览厅的疏散宽度有要求,但人员荷载无)
(1)考虑到大多数展览馆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密集程度与商业建筑内的人员密集有一定的类似,所以在确定人员荷载的时候,参考国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关于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本项目设计中,各展厅防火分区处于地面一层,再次把展览使用面积对应算做营业面积,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其每个展览厅除楼梯间、办公用房和设备用房和储藏占地约30%之外,均用做展览使用,则其每个展览厅的实际使用面积约为建筑面积的70%。
而根据以上规范所述,人员荷载取值为:
ρ=0.85×
70%=0.60人/m2
(2)美国NFPA101A《火灾生命安全规范》中8-1.7条对展览厅使用荷载的规定:
集中使用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人均净面积为1.4m2。
本展览建筑内按照净面积计算的人员荷载为:
ρ=0.71人/m2
(3)香港屋宇署《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对展览厅人员载荷的规定:
博物馆、展览厅、展销处及陈列处每人所占面积为2m2,即展览建筑内的人员荷载为:
ρ=1人/2m2=0.50人/m2
(4)日本《避難安全檢證法の解說及び計算例とその解說》中对于展览建筑人员密度的规定为0.5人/m2。
ρ=0.50人/m2
通过分析取最大值为0.71人/m2。
,而以上规范在确定密度时,所取面积均为净使用面积,即是扣除了不作为展览功能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和不用于布置展台的楼梯间、厕所等的面积,所以报告中在确定面积的时候,把此类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之内。
地板净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可通行的未使用的区域及墙的厚度。
根据《日本标准建筑法》的规定,展馆类建筑其地板净面积按照总面积的50%计算;
调查国内展览业现状,展位一般占使用面积的
25%~40%之间,本报告偏保守考虑,取整个展厅建筑面积为布展面积。
局部区域办公室人数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GJ67-2006)》规定,人员密度取为0.28人/m2(即
3.5m2/人)。
对于会议区,《建筑设计资料集》第四册规定,无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的人员密度
0.80m²
/人,有会议桌的中、小会议室的人员密度为1.80m²
/人,本报告保守取为0.80m²
/人,即1.25人/m2。
七、人员密度
上海市沪消发[2004]352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3.2条规定:
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