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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 

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

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三)科学性

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一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

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佼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声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颧攀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

“三个至上”的提出,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三、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党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坚持宪法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权威。

四、正确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

党的事业至土、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

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

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认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以来,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

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系。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

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死刑不能废除”;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这些思想构成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它又从政治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到依法治国荃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盛衰,关系到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

才能保证民主的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初统一的思想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来是实践证明,实施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荃础和政治前提。

“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

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

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二)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

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四)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

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第二节执法为民的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

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体体现。

,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

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就是要坚,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

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

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第三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

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和公平正义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建设方向的清醒把握和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

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

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物质上基本已由“有”与“无”的矛盾转变为“多”与“少”的矛盾。

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

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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