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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1987年12月,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各地在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基础上,还针对实际,解决女童入学问题,有的地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方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允许中途插班,允许晚来早走等,有效地控制了学龄女童失学。

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部分。

国家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如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并要求普通中小学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

到1996年底,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426所,比1980年增加4倍,在校学生32.1万人,比1980年增加了8倍,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0%,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

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三、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四、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

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

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

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996年春季开学时,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多达50人。

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

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镇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振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

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

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

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

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

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保护

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

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四、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

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

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

体,是指要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

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年1月,国家体委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五、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

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

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由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这是工读教育的主要内容。

工读学校的学生,年龄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他们虽然犯过错误,但毕竟年龄还小,还是可帮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有16个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

”老师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提高学生的觉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使他们“告别昨天”,成为守法的公民。

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相同的是,按学生原来的学历和文化水平,编班学习,除了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进行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

工读学校也建立了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同样评选“三好学生”,鼓励学生进步。

学生毕业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可以升学,可以参军,也和以安排就业。

但工读学校也有与普通学校不同的地方。

工读学校的学生入学不用考试,随时可以入学,如果经过反复动员,学生仍然不到学校报到,学校可配合公安机关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或强令他入学。

工读学生入学后,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制度,集中吃饭、住宿,不能随意回家。

学校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工读生不仅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还要定期参加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纳入教学计划。

六、人身安全和健康·

案例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

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

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

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

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

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

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

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

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

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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