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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压迫与剥削下,农民承担了沉重的徭役,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

小农经济的特点及弊端

  特点:

  一.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三.生产出来的产品用来自己消费或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弊端:

  一.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

  二.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

三.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

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消费。

  2.奴隶社会(夏商周):

土地归国家所有,实行井田制。

  

(1)发展过程:

开始实行(商)——盛行(西周)——瓦解(春秋)——废除(战国)。

  

(2)瓦解及原因:

春秋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许多私田出现;

战争频繁,劳动力减少;

鲁国等进行税制改革,促使土地逐步由国有向私有转变,逐步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井田制逐步瓦解。

  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变法运动。

封建制度最终在各国确立起来。

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2)封建土地所有制特点。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两千多年;

封建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

广大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受封建地主和国家的剥削和压迫,生活贫困。

  (3)屯田制(三国)

  原因:

东汉末年,曹操为筹措军粮,推行屯田。

  做法:

招募流农耕种田地;

在军事频繁地区,让士兵屯田。

  作用: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使流民有田耕种,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

保证了军粮供应;

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4)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主要内容:

北魏时,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

百姓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税,服徭役和兵役。

隋代和唐代前期推迟了服役的年龄,甚至可输绢代役。

  意义:

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北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相对稳定,开垦的荒地增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促进农业的发展。

  瓦解原因:

土地兼并严重和土地买卖的频繁。

  (5)明代后期,土地高度集中,激化社会矛盾,明末农民起义提出“均田免粮”口号,表达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愿望,说明封建土地制度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桎梏。

 

小农经济的艰难成长

  1.小农经济的形成条件: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逐步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2.小农经济的特点:

以家庭为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3.小农经济得以发展的原因:

①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和逐渐普及;

②农民不同程度地有一定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具有生产积极性;

③为了求得生存,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④历代统治者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注意减轻农民负担,扶植小农经济。

  4.阻碍小农经济发展的原因:

①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

②封建王朝统治集团腐朽,封建剥削严重;

③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5.小农经济的地位(影响):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是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在较长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自然经济的牢固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中国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

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

①“公田”:

贵族占有;

②“私田”:

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

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

齐管仲,相地而衰征;

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

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

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

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

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

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2.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

王田"

,不许买卖。

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

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

→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

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

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

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

《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

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

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

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1927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

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

军垦屯田

  ①目的:

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

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

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

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

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

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

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

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

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

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

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

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

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

互助组(社萌芽:

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

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

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

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

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

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

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

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背景介绍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

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原因:

1地主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兼并,而且这是一种合法形式。

2因为土地应经成为农民的私有土地,因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自给自足)3只要封建土地私有制不被废除,土地兼并的问题就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所以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的趋势是愈演愈烈,不可遏制。

危害:

1直接后果是导致大量自耕农丧失土地,经济状况恶化,从而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2由于自耕农是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着,土地兼并又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

3地主阶级的势力的膨胀,又会对封建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

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土地兼并发展史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

较为著名的有:

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明朝的摊人丁入亩制度,民国孙中山提出的节制资本、扶助农工、联俄联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区的土改,国民党在台湾的土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废除土改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彻底切断了土地兼并的源头,但土地作为资源配置的功能也相应丧失,土地产出效率不高。

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地主阶级以房地产商、城中村农民等身份卷土重来,使得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极为不满。

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一些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的土地数量超过历朝历代的大地主大军阀大官僚,个别企业在全国圈地多达数千平方公里。

租佃关系

租佃制

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

是战国以来随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形式。

这一制度自战国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一般性,也有特殊性。

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后逐渐和缓。

北宋颁布《皇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

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

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

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

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

庄园制

特点:

1田庄具有极强的自给自足的性质;

2多聚族而居;

3拥有私人武装;

4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之间形成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田庄制:

土地兼并在东汉时期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田庄,这时期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采取的是田庄制。

西欧的庄园经济:

对于中世纪的庄园来说,其主要目的便在于为世俗领主或者教会收取采地上的土地产出以及农奴的各种税贡,并将其运往领主住处或者教堂与修道院供其消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

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秦朝: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

编户齐民:

①含义: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

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

田租轻而人头税重③影响:

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

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

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

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

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唐朝:

前期实行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规定: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

缴纳定量的绢或绵,叫作“调”;

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除了租庸调以外还有杂徭、色役等

后期:

1、原因:

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2、实行: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3、内容:

(1)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

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全国无统一定额。

(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依照其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意义: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征税原则:

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

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①募役法(免役法):

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

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划定等级,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这是为了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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