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度新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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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
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
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
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
汇总列报。
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
独列报。
2.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
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
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
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
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
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
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用于四张报表,也适用于附注。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
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比期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比如,企业在以前期间可能没有按照可以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是不切实可行的,则企业应当在附注
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
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求的对比较信息的调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通常是表首部分)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编报企业的名称。
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
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
货币名称和单位。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
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本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四、关于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反映了某一特定日期关于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分类别列报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
所拥有的权益。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
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
对于一般企业(比如工商企业)而言,通常在明显可识别的营业周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将资产和负债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有助于反映本营业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和应偿还的负债。
但是,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而言,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在经营内容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构成项目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的有些资产或负债无法严格
区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流动性列示往往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
因此,本准则规定,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等可以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本准则规定,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进行列报,即对一部分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报,同时对其他资产和负债按照
流动性顺序列报,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可靠且更加相关的信息。
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负债类至少应当列
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
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等项目不切实可行的,则无需列报这些项目。
比如,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
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
(二)资产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本准则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
耗用一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比如一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但是,并非所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准则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
目,本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比如,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同时包含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针对这些项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长于一年,其已经开发完工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列示,企业对于该存货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的金额。
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
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
但是,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
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列报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
投资等)的列报,本准则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本准则同时还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因此,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
类似地,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三)负债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
本准则规定,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关于可转换工具负债成分的分类,本准则还规定,负债在其对于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
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例1】2×
14年12月1日,甲公司发行面值为5000000元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1000元,期限5年,到期前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按每张面值1000元的债券转换50股的转股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甲公司的普通股。
根据这一转换条款,甲公司有可能在该批债券到期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内)予以清偿,但甲公司在2×
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为流动负债还是非流动负债时,不应考虑转股导致的清偿情况,因此,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2×
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仍应当分类为非流动负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和情况)。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应用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2)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经营性负债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
企
业在判断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时,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
总的判断原则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件清偿,而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使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行为,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无关。
(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本准则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
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日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例2】甲企业于2×
14年7月1日向A银行举借五年期的长期借款,则在2×
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该长期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①假定甲企业在2×
18年12月1日与A银行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
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②假定甲企业在2×
19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
19年3月31日)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2×
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③假定甲企业与A银行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企业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展期,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并且甲企业打算要展期,则该借款在2×
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