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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第三章

社工应具备的知识和态度

14-18

第四章

危机评估

19-25

第五章

危机介入和个案管理

26-34

第六章

社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指引

34-39

第七章

跨专业介入协作指引

40-44

第八章

社会服务机构/单位的政策和措施

45-48

附录

附录一

危险量度表格样本

49-53

附录二

夫妇一同面见的婚姻辅导的参考指标

54-55

附录三

权力与控制轮

56

附录四

危机介入和辅导

57

附录五

与虐待配偶有关的法律条文

58-60

社会对家庭暴力和受虐妇女常存在着一些误解和迷思。

有时,社工也不知不觉间受到这些迷思的影响,妨碍了他们在协助家庭暴力个案时的判断和工作。

因此,社工有需要检视自己的想法及认清专业信念,避免如下迷思影响其工作。

迷思一:

婚姻暴力是夫妻二人的事情,纯属家庭内的私事。

事实:

婚姻暴力影响很多人,包括儿童。

因此,它不是家庭私事。

夫妻间的暴力不是正常婚姻关系的一部份,是不可接受的。

迷思二:

打骂是家庭生活的必然部份。

家庭成员间很多时候会有不同的意见,甚至争执;

但是在健康的家庭关系中,成员会透过非暴力的方法去解决彼此间的分歧。

暴力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出路。

迷思三: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需要为所承受的暴力负上责任,是应有此报的。

没有人应该受到暴力的对待。

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触动了施虐者的情绪,施虐者也不应该以暴力对付受害人。

暴力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使用暴力的人,需为其选择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负上责任,认为受害人有责任的说法,往往是施虐者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迷思四:

暴力最终是会停下来的。

暴力不会自动消失,且会逐渐变得严重。

很多时候,施虐者会暂时对其暴力行为感到歉意,但过不多时,便会故态复萌,且会把以往的暴力行为升级。

迷思五:

家庭暴力只会在一些低下阶层家庭或一些接受较少教育的配偶中出现。

家庭暴力会在任何家庭出现。

不论家庭的社会、经济、职业、教育、种族和宗教背景怎样,暴力都有可能发生。

(Heise&

Moreno;

2002)

迷思六:

酗酒和滥用药物是引致家庭暴力出现的成因。

酗酒可以加剧家庭暴力,而不是做成家庭暴力的成因。

同样,滥用药物的人不一定会有暴力行为。

酗酒和滥用药物不应该是家庭暴力的借口。

迷思七:

精神病患是引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

研究指出,并未有确实证据证明暴力是由精神病所引致,两者的相互关系可能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容易被标签及被捕所致(Taylor;

2004)。

因为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有暴力倾向,精神病未必是引致家庭暴力的主因。

迷思八:

施虐者在所有人际关系中都有暴力倾向。

在家庭中出现暴力行为的人不一定在所有人际关系上都有暴力倾向;

很多时候,家庭中的施虐者在家庭以外的场合中可以表现得十分正常。

迷思九:

受害者享受被虐行为,否则她们定会离开暴力的婚姻关系。

绝大部份的受害者留在暴力的婚姻关系中因为她们肩负着很多家庭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加上情感、经济、住屋等资源限制,有些严重的情况下,施虐者恐吓受害人不可离开,否则会对家人不利等威吓,因而继续忍受暴力。

面对多项因素的限制,可以理解不是受害人选择不离开,而是在现实上离不开。

迷思十:

新到港妇女喜欢虚报和夸大婚姻暴力,以达至离婚和分配房屋的目的。

现实中是有这些个案,但确实也有新到港妇女生活在水深火热的家庭暴力中,由于这些妇女社会支持网络薄弱,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况、因此急需社会的援手。

迷思十一:

婚姻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作为成年人,她们有基本保卫自己的能力,因此婚姻暴力所做成的后果不及虐待儿童个案般严重。

研究指出,约百分之五十的婚姻暴力个案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儿童(Chan;

2000),对他们做成精神及心理上的影响。

香港的经验亦说明,很多家庭惨剧亦是由夫妇间的婚姻暴力引起。

因此不应低估婚姻暴力所可能做成的毁灭性后果。

以上的错误观念,常造成专业判断及介入的失误。

辨明以上错误的观念,只能减少工作上的失误。

只有建立正确的信念和价值观,才是更有效地协助家暴个案的做法。

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就以下的基本信念细心思考,弄清立场,才可在专业介入过程的每一阶段中,清楚地、肯定地、适时地掌握介入时的角色、方向、和缓急先后的次序。

信念一:

无论任何情况,暴力都不可被视为合理或可接受的行为。

信念二:

家庭中所有的成员皆有其基本人权。

家庭中没有人应受身体、情绪或性虐待。

信念三:

家庭中每一个人皆有其主宰自己生命的权利。

没有人有权运用武力强迫伴侣或家人做任何事。

信念四:

人有时会因不同原因感到愤怒,但愤怒并非以暴力对待其它家庭成员的借口。

信念五:

就算家庭成员犯了严重错误,或做了一般人都认为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家庭中也不可选择用暴力来裁决对错、执行私刑。

信念六: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

和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它是应该接受法律制裁的犯法行为。

信念七:

婚姻或同居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施虐者应为其暴力行为负上全部责任。

施虐者往往会藉词受害人迫使施虐者使用暴力,意欲推卸责任,怪责受害人。

社会工作员必须注意,决定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是施虐的一方,故选择使用暴力的施虐者须为其暴力行为负上责任,而非受害人。

信念八:

「施虐者因受害人对他的言语刺激,所以被迫要用暴力还击」的因果说法会把施虐者变成受害人,和把受害人变成施虐者。

社工不自觉对此立场认同,就难以避免自己会有纵容暴力的表现。

信念九:

除非精神失常,所有人都有能力控制自己避免使用暴力行为及选择处理冲突的理性方法。

信念十:

社会工作者不应以「这只是个别事件」或「大事化小」的态度来淡化及否定家庭暴力事件,这个看法,对社工如何处理个案会隐藏严重专业失误的危机。

正确及专业的态度,应把初次出现的暴力行为,视之为「第一次使用暴力」,并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的处理。

信念十一:

即使在双方都出现暴力和语言暴力的情况下,社工都可以辨别两者间谁是「相对较暴力者」和「相对较弱者」,并应对后者加以适切的保护。

信念十二:

施虐者不一定来自低下阶层,不一定外型粗豪、患有精神病、也不一定常常情绪失控、蛮不讲理、性情凶残。

社工不应凭一时对施虐者的良好主观感觉来断定暴力曾否发生或是否再会发生。

暴力危机评估应以暴力危机讯号指针作为客观的参考。

信念十三:

即使受害人努力迁就,也未必能减低施虐者的暴力倾向,很多时更反而会助长施虐者以为自己有权施暴。

因此社工应避免建议受害人迁就施虐者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信念十四:

社工应认清在暴力事件之中,施虐者与受害人各自的责任,切忌混淆。

如施虐者应负责抑制自己的暴力行为、受害人应负责保护自己。

施虐者不应等待受害人缓和自己的情绪及施暴冲动、受害人不应等待施虐者手下留情、小心不去伤害自己。

社工也不宜这样辅导两位当事人。

这样做,会助长他们把责任错配。

信念十五:

虐待配偶的问题与两性角色及两性关系的观念有关,这些问题背后更牵涉非常复杂的个人及社会价值观念。

能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局,社工必须先自己理清自己的对性别观念。

信念十六:

虐待配偶亦与权力、控制及暴力行为有很密切的关系。

社工必须清楚自己就这几方面的价值取向、立场及个人成长经验,以防这些个人观念、立场和经验影响自己对施虐者或受害人的反应。

问题的出现和得不着适当的处理往往是出于对问题的误解。

解构迷思,指出正确对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的理解和信念是本章的目的,亦是协助社工回应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的一个根本的做法。

参考书目

Chan,K.L.(2000).Studyoftheimpactoffamilyviolenceonbatteredwomenandchildren.HongKong:

ChristianFamilyServiceCentreandDepartmentofSocialWork&

SocialAdministration,theUniversityofHongKong

HeiseL,Garcia-MorenoC.(2002).Violencebyintimatepartners.WorldReportonViolenceandHealth.Geneva:

WorldHealthOrganization.

Taylor,P.(2004).Mentaldisorderandcrime.CriminalBehaviourandMentalHealth,14,S31-S36.

虐待配偶是指在婚姻、长期或非固定的同居关系中,配偶的一方对另一方出现的身体暴力或较长期精神暴力行为。

这些暴力行为的目的一般可分为发泄性和工具性两种。

以发泄性为目的暴力行为在于以配偶作为宣泄消极情绪的对象;

而工具性的暴力行为则以控制对方或逼令对方就范为目的。

不论以何种为目的的虐待配偶行为,结果是令到受害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和智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一般来说,配偶间的虐待行为可分以下几种:

1.身体虐待

包括徒手或以各种不同的器具(包括武器)袭击配偶的另一方的身体,包括掌掴、猛推、扭揑、唾吐、踢、撞打、拳打、搯喉、烧、捧打、刀刺、泼以沸水或酸性液体、放火等行为。

2.心理虐待/精神虐待

这包括了威逼、恐吓、缠扰、辱骂、或贬低对配偶的人格的说话和行为。

这些说话和行为可使配偶在心理上、情绪上和自尊上和自信上出现短期或长期的伤害。

3.性虐待

这包括所有未经配偶许可下强行对配偶进行的性活动以致性侵犯行为﹔在香港现行的法律下,未经配偶许可下对配偶进行的性交行为可以构成刑事上的婚内强奸罪。

4.金钱控制

这包括以剥夺物质、金钱控制或经济封锁的手段逼令配偶就范,以达到控制配偶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行为。

5.限制行动

管制配偶的人际和社交交往行为,或将其封锁于某一指定的限制活动的范围内,令配偶丧失了基本自由活动的权利,以达到控制配偶为目的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行为。

6.多种虐待

由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覆合的虐待配偶行为。

不论何种性质的虐待,对配偶施加的虐待和暴力行为都是不能接受和容忍的。

受害者往往不单是配偶的一方,很多个案也间接或直接地涉及家中的儿童。

因此值得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专业社工有需要协同不同的专业人士以致整个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多层次和全方位地响应虐待配偶问题。

甚么是配偶虐待?

1.配偶虐待的本质

虐待配偶牵涉施虐者使用权力和暴力威吓及控制受害人,令受害人活在痛苦及恐惧之中。

基于不同因素,施虐者习惯了运用权力及控制,取得他所想得到的有形及无形素求(包括关系方面的素求)、也习惯了运用权力及控制,去处理及解决婚姻及家人之间相处的问题。

施虐者较少运用其它方法(如表达其愿望)去争取其素求或解决问题。

虽然社会上有人认为男女皆有可能向其配偶施虐,但根据本港「虐待配偶个案及性暴力个案中央数据系统」反映约九虐待配偶受害人均为妇女,施虐者则为其男性配偶或伴侣。

而男性通常比女性有较大的体能和权力,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体力差距。

所以,当男女之间发生冲突时,若男方施虐或双方皆「出手打人」,女性的人身安全常是处于相对不利及危险的处境之中。

2.配偶虐待的危险性

施虐者虐待的方式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言语虐待、金钱控制等。

虐待发生一次之后,有可能再次发生,而且同一施虐者极有可能在不同时间以不同形式的虐待对待受害人。

身体暴力虐待是一项人身攻击的违法行为,危害受害配偶及家中儿童的人身安全,无论施虐者面对甚么困扰或压力、我们也必须第一时间运用不同方法(包括暂时分隔),阻止施虐者再次向受害人(及其它家人)施虐,并以此为介入个案的首要工作。

若有关的家庭没有得到适当的协助,虐待行为将会愈趋严重及频密,尤其是施虐者感到不被尊重、被忽畧、权力被挑战、被排斥、被遗弃、不被重视…..的时候,不同形式的虐待行为皆有可能升级而演变为爆发身体暴力虐待,直接危害受害人、家中儿童及其它较弱家人的生命。

虽然一般人认为,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双方均有责任,但是虐待配偶的行为,却完全是施虐者一个人的责任。

社工必须清楚责任谁属,才知道把注意力及治疗重点放在哪里、及应向甚么人提供甚么协助。

3.所有虐待行为皆以权力及控制为中心

下页的「权力及控制轮」乃由美国DomesticAbuseInterventionProject,Duluth,Minnesota设计。

轮分成多部份。

每一部份以一类形式的虐待行为作为标题,标题以下列出该类虐待行为的常见表现。

轮的中心写着「权力及控制」,显示所有虐待行为都是施虐者用来巩固施虐者的权力和控制的方法(或许不是故意的,而是基于以往学习或习惯)。

不论施虐者用甚么行为施以虐待,目的都只有一个:

企图控制和威吓受害人,使受害人服从施虐者的权威,听从他的指使,按照他的意思来行动。

部份施虐者心理上缺乏安全感,特别着意自己的权力,容易感到不被尊重、被挑战、被忽畧、或被背叛被遗弃,因而触动他感到有控制受害人的强烈意欲。

所以施虐者大部份的注意力,都集中于他自己对权力和控制的需要。

他虽然也爱家人,但是对他来说,掌控权力与控制受害人,常比关系更加急切和重要。

所以,施虐者在与配偶相处的过程中,通常不会顾及或考虑受害人的需要和感受。

.......续下页图

4.

权力及控制轮

節自“WhenLoveHurts”byCory&

Doris,P31

5.暴力的周期性

按专家LenoreWalker(1979)的观察,暴力的出现,常依循以下的周期发生︰

(1)在暴力爆发刚过之后,夫妇二人常会进入蜜月温馨期(LenoreWalker),施虐者表现后悔、答应努力改好、关心及投入家庭、对受害人表示尊重,令受害人觉得乐观。

(2)不过,当一切回复正常不久,双方即进入关系紧张期:

施虐者再次开始诸多挑剔,情绪起伏无常、难以讨好、常表现不高兴或会表现冷漠、出言侮辱、威吓、醋意大发、尝试控制配偶的行动等;

双方关系愈趋紧张,一触即发,受害人有「踩钢线」的感觉,她会感到非常紧张及焦虑。

(3)最后,很少的事故也会触发施虐者爆发暴力,包括掌掴、拳打脚踢、咬、捏颈、推撞、扭臂、利器攻击等,至受害人逃离现场,报警求救送院、或施虐者醒觉已伤人停止。

(4)以上整个周期的进程,操控全在施虐者手中,受害人并不能做甚么避免上述进程的发生,只能被动地惶恐地接受施虐者给她的不同对待。

在上述三个阶段的整个周期中(包括密月期),受害人会感到身不由己,没有选择,不断要小心翼翼,监察自己的行为,避免惹怒对方。

再者她不断受侮辱、不断活在恐惧之中,自我价值降低、精神及健康状态都持续非常欠佳、思绪混乱、缺乏做决定的能力,和作出行动的勇气。

以上种种情况,使受害人不易寻求协助或作自救的行动。

值得留意的是︰

(1)上述周期发生的次数愈多,它的进程就愈短。

(2)周期发生愈多,虐待就愈严重。

(3)周期发生次数愈多,蜜月期就愈短,甚至消失。

6.甚么导致施虐者会施虐?

除了少部份精神失常(psychotic)的施虐者之外,大部份有施虐行为的男士,都在他们的言语及行为中重复地表达一些权力及控制的思想观念。

他们相信,他们与配偶、子女、及其它家人(及其它所有的亲密关系)的维系与巩固的关键,在于对方是否驯服在施虐者的权力与控制之下。

权力及控制思想的背后,是以下的一些对亲密关系不健康不正确的观念︰

(1)在关系中,他最重要(central)..………………..

配偶不重要

(2)在关系中,他比对方高一等(superior)…………

配偶低一等

(3)在关系中,他应有特权(privileges)……………

配偶无权,且要服侍他

以上的思想观念的形成,可能与施虐者曾于其成长过程中曾受虐待、或曾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或经年累月地从家庭、家族、或小区的权力思想影响、或因大社会如上列的性别角色意识型态造成。

这些思想观念和想法,造成施虐者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尊重配偶、而且认为配偶有责任体贴他、照顾他的情绪(如她应小心监察自己行为,避免惹怒他)。

因此,当双方发生冲突、施虐者感愤怒时,施虐者会强烈感觉配偶没有履行(他认为)偶配应驯服他、尊祟他、体恤他的责任。

大部份施虐者平时在家庭以外面对其人时就算发生冲突感到愤怒,他也会而且有能力抑制自己不用暴力。

但是,上列对亲蜜关系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却使施虐者在面对配偶及家人的时候,选择任由自己的愤怒情绪失控、纵容自己向他们施暴。

施虐者对家内及家外的人,常就情绪控制及暴力怀有双重标准:

家人是可以任意发脾气任意武力对待的。

由于施虐者觉得自己这样做,是合理的权利,所以不能了解自己的愤怒情绪、及愤怒如何逐步升级至暴力的演变过程,更不会去想办法阻止自己的暴力行为。

于是,情况就有如高速驾车者横冲直撞,自己不去踩踏剎车脚制,却怪责身旁的乘客为甚么不代他停车一样,非常危险。

7.亲密家人关系的建立

其实,大部份的施虐者,都渴望与配偶建立互相关怀、彼此尊重、相亲相爱的亲密关系,一同栽培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气氛。

但是亲密关系的建立,却绝对不能依靠强权与控制,而需建基于另一套以关系建立为中心的思想观念:

(1)与配偶建立分享与联系(connection);

(2)与配偶建立平等的相处(equality);

(3)与配偶建立彼此尊重(mutuality)。

要彻底改变施虐者与受害人的相处方式,必须协助施虐者于个人辅导或专为施虐者而设的冶疗小组,放弃强调权力及控制的意识形态,重新学习以关系建立为中心的思想及观念。

8.社工必须持正确理念及正确的缓急先后,介入虐待配偶个案

虐待配偶个案很多时牵涉多种的家庭、经济、情绪及心理问题,同时亦涉及不同的性别分工、权力意识及其它道德及价值观念。

社工必须以停止暴力为其首要关注及优先介入目标,竭力避免让夫妻之间的是非对错、施虐者的情绪困扰、童年创伤、面子、私隐、及社工自己对当事人的感觉等不同顾虑,模糊了他们的专业判断、扰乱了他们的缓急次序、妨碍他们采取适当及准确的介入行动。

适当的介入虐待配偶的个案

(以下排列,按优先次序,1为应最优先处理,2次要,如此类推)

(1)危机处理,第一时间停止暴力(或防止暴力再发生),尽力防止伤亡,为专业介入的首要任务

●避免做任何可进一步可能引发施虐者的暴力行为进一步升级的安排与做法,如一同面见夫妇,鼓励受害人说出心中不满;

又如在施虐者面前鼓励受害人离开等;

●评估虐待及暴力风险,并单独面见受害人提醒她她正身处危险;

●第一时间评估儿童、老人及家中其它弱者同时被虐的危险;

●必要时建议施虐者与家人暂时分开,确保受害人及其家人安全。

(2)协助受害人寻求安全、保护自己及孩子,包括提供有关社会服务及实时援助,让她知道她可以逃离危险,并会得到支持。

(3)为施虐者提供辅导,协助他改变以权力及控制为基础的思想观念,代之以促进关系的思想观念,继而协助他建立有关技巧。

不过,要施虐者承认自己对施虐行为的责任,要他愿意改变他的思想观念并不容易,因为在以往,他的权力思想及施虐过程之中,他是得益者,他并没有太大改变的需要。

若他有改变的诚意,他必须报名参加有关小组,申请辅导。

若他不愿作出类似行动,短暂的口头承诺,只能反映他刚进入蜜月期,不能反映他改变的决心,社工及受害人也不应以为虐待问题经已完满解决。

(4)为受害人提供辅导:

可鼓励受害人接受个别及小组辅导,处理被虐经验的后遗症,并重建自信心及自尊感,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同时在关系中要求尊重。

(5)除非确知虐待危险已完全消除,社工应避免婚姻及关系辅导。

若虐待危险仍然存在,进行婚姻及关系辅导相当危险。

只有在施虐者已表示深感受悔并巳停止所有虐待行为,立下决心停止暴力,同时受害人也清楚地觉得可以在施虐者面前分享感受而不感害怕的情况出现之后,他们才可考虑婚姻辅导,一同努力改善沟通,建立一互信和尊重的婚姻关系。

上文只是点题式引出虐待配偶这问题的本质,作为本指引的一个开始。

以下各章将继续按不同范围作更清楚及详细的说明。

TheDomesticAbuseInterventionProject(DAIP)inDuluth,Minnesota(http:

//www.duluth-model.org/)

LenoreE.A.Walker.(1994).Abusedwomenandsurvivortherapy:

apracticalguideforthepsychotherapist.Washington,D.C.:

AmericanPsychologicalAssociation,1994.

社工应有的工作态度

1.不论任何情况,安全为最优先的考虑。

社工不应让以下的因素,凌驾于安全考虑之上:

●担心拆散家庭,破坏家庭完整及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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